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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汪涵代言爱钱进p2p爆雷,汪涵会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7月1日,P2P平台“爱钱进”因疑似爆雷而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曾经的代言人汪涵也突然登上热搜。
根据爱钱进***资料,爱钱进系上海榕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于2014年5月6日上线,至今已运营6年。运营数据显示,爱钱进已累计撮合成交额2319.21亿,累计撮合交易笔数99084.04万,累计用户数1679万。
目前爱钱进逾期金额为66.29亿元左右,金额逾期率为27.01%,项目逾期率为22.58%。由于大量逾期金额不能兑付,爱钱进遭到了大量用户的投诉,为了加快投资人退出,爱钱进推出应急转让通道,如果投资人急需用钱,可以将自己的标的低价打折出售,可以加快资金回流的速度。
事件出现后,大量网友开始在微博上声讨,给汪涵施加压力,甚至还有人去汪涵老婆杨乐乐微博下面留言,要求汪涵出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1、爱钱进到底有没有欺诈,如果有欺诈将面临刑事制裁、行政监管、民事索赔三方面追责。如果没有欺诈,则只能清算该公司既有资产乃至破产。
2、明星代言,有无虚***广告宣传,有无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就金融产品而言,代言人并无义务也无必要进行金融产品的合规性审查),也就是说只需要看有没有虚***宣传。
目前的情况看来,爱钱进是合规产品,而且之前也一直良性运作,是刻意诈骗的可能性较低,很有可能只会定性为经营不善无法兑付之类,最多也只是被清算。
而像汪涵这样的大咖,显然有自己的专业法律顾问,相信早就规避了相关的法律红线。因此个人相信,此次***,从法律角度,汪涵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虽然说法律责任没有,但是不得不说,这对他个人的声誉而言不是什么好事,负面影响肯定是有的。
首先。从法律上来讲,汪涵基本不会负法律责任。甚至很多代言合同都有如果产品出事,汪涵还能向产品追责。但是从情理和道义上汪涵至少应该出来做个说明,哪儿怕是道歉都至少是一个态度。
最怕的就是明星代言产品,金额太高,负责任成本太低。所以他们把代言看成是敛财的手段。毫无底线的为自己都不了解好不好的东西做代言。其实产品为什么请明星做广告。看中的就是明星的公众信服力。但如果明星滥用自己的人品,只能说这个产业链会越来越差。
首先,行政监督层面,我们认为,明星代言理财平台产品的,需要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注意义务。
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从这一点来看,不知道汪涵当时是否尝试入金投资以做到自身体验?
根据《广告法》第62条规定: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由此可见,当“爱钱进”平台被立案侦查后,如果汪涵在前期代言时未按照该规定履行注意义务的,可能会涉及到退还代言费和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其次,从刑事层面,我们认为,明星代言违法理财平台产品的,需要分情况看待。
如果明星既代言平台产品,又作为股东或者平台高管参与平台运营,由于其在该平台非法集资过程中作用较大,此类情况是需要该明星承担相应非法集资的相关刑事责任的。
而如果明星仅仅是合作代言,不参与公司经营或后期的相关理财收益的,那不能由此推断该明星有与违法平台存在违法“合意”,明星可能需要参与调查,并按照相关处罚退还或支付相关代言费、罚款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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