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咨询人身损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法律咨询人身损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人身伤害和人身损害有什么区别?
人身损害:主要指人的身体受到的侵害,也包括由身体受到的侵害而导致的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损失。多在民事案件中用到。
人身伤害:主要指人的人格和身份两种权利受到的侵害,既包括身体上受到的不法侵权,也包括人格方面诸如名誉、荣辱、隐私、人身自由等等民事权利受到的侵犯,如誉伤害,隐私伤害,姓名伤害,自由伤害等等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多在刑事案件中用到。两个名称在实际运用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的区分,只有习惯用法上的区别。
2019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与民法典哪条对应?
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11条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参照《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和范围,确保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得到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第11条与民法典第113条对应。
造成人身伤害的根本原因?
人身伤害有多种类型,主要类型是各种安全事故如: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施工作业中的安全事故、日常生活中的安全事故等。
构成人身伤害的根本原因有以下几点:
1、防护劳保用品穿戴不规范。
2、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3、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
4、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及时全面的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好预防措施。
5、人的主观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不按照规范的要求是主要原因。
6、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事先做好排查,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如机械设备的可靠性,行为操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分析预防,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等,能最大可能减少各种不安全因素或者降低伤害风险。
人身意外保险与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首先,它们最根本的区别就是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一种,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属于人身保险的一种。下面就他们的定义来说明,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它主要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意外伤害险: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可从他们的的定义看出,它们之间区别还是很大的。
1、承保内容不同: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这种利益损失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人身意外伤害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
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不同: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以灵活的赔偿限额作为被保险人转嫁法律风险和保险人承担法律风险的最高限额。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问被保险人有无损失以及损失金额是多少,只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
3、保险的费率不同:责任的保险的费率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_a***_]的规定、赔偿的限额高低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律咨询人身损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律咨询人身损害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