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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教师法》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制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南阳一幼儿园紫外线杀菌灯未及时关闭,灼伤18名孩子及老师,如何判断该***责任归属?
小朋友不懂,老师也不懂?
色都不一样,就这么开着?
这都没有,你们的加餐和正餐肯定也没留样记录!
所以,你们的幼儿园取缔都不为过!
紫外线杀菌灯一般用于面点间,面点间一般是封闭的。操作手册上有,无人的时候才能开启紫外线杀菌灯,可见它的杀伤力。反应出该园管理混乱,没有做到专人专管,没有相关台账,制度流于形式。
个人认为这是个意外。因为紫外钱杀菌灯没有及时关闭,导致老师也连带受伤,这足以充分证明当值老师并未认识到紫外线灯灼伤带来的身体危害性。但这并不能否认老师在其中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一、该幼儿园园长应承担主要责任。紫外线灯是用来对餐饮设备设施消毒的,就是只能用于物体消毒,对人体皮肤、眼睛是可以造成伤害的,不能照射人体,必须定人定向定时管理。忘记关闭开启的紫外线灯,并灼伤孩子与老师,一来说明幼儿园管理不善,二来说明没有尽到告知与培训老师和孩子紫外线灯安全使用与防范的责任。
第二、紫外线灯管理使用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作为紫外线灯管理使用者,明知紫外线灯可伤害人体,却在开启后擅离职守,因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应负直接责任。
第三、幼儿园该班班主任负管理责任。作为班主任,对本班老师和孩子的教学游戏活动与安全负有管理、指导与监督的责任。发生此事故,与其履责不到位有一定关系。
第四、老师负有监管缺失责任。紫外线可灼伤皮肤、眼睛,这本是科学常识,老师也本应了解紫外线灯的安全防范知识,但实际上却一无所知,造成多名孩子与自己灼伤的后果,虽然自身也是受害者,但也不能不承担监管缺失的责任。
综上所述,此***,幼儿园方应付全责,承担孩子医疗、家长陪护误工等一切赔偿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该幼儿园停业整顿或关闭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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