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罪律师事务所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罪律师事务所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诉讼中,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几名律师是否可以分别代理同案几名被告人,并出庭辩护?
不允许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几名律师是否可以分别代理同案几名被告人,除非当地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明知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交证据,是不是犯罪?
不要拿律师操守为违法行为辩解,律师首先是一个公民,面对违法行为有责任有义务进行举报,当事人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律师还在掩饰、辩解甚至帮助犯罪嫌疑人销毁、藏匿证据,应按照同犯处理。这也包括财务公司和财会人员,明知***账、洗钱等违法行为的。
这正是律师的扭曲人生。
1、为了让当事人信任律师,也为了律师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相,《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已经规定了“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也就是说,法律是许可律师对于知道当事人过去(不是现在或将来)的危害行为,是应当保密的。
2、另一方面,法律也玩了一个把戏,即只有在法院宣判(实质应当是终判)后,当事人才可以叫作罪犯,否则都只能算是嫌疑人。似乎除了***,大家都不懂法,不晓得这就是犯罪一样。形式大于实质,很搞笑吧。但法律就是如此规定。
但同时,对于还是什么犯罪嫌疑人的人,法律上还是允许人们实施正当防卫的,刑法第二十条及宪法第五条就非常明确。
3、广义的法律人,是包括律师的,而法律人,自从他们从事这专业学习及从事这专业工作时起,他们有的甚至都曾许下为匡扶正义,为社会公平正义之类的誓言。结果,明知道所谓的嫌疑人坦白的犯罪事实,却不敢维持正义为受害者讨回公道。你说这心理,是如何的扭曲?为了实质意义上的罪犯,他们又是如何的维护犯罪分子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受害者或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以,做这行的人,都是人精啊。而对于那些自命不凡,以为没了律师地球就转不起来的X师们,则不一样。他们甚至有人叫嚣“看了你的回答才知道普法之重要”哦。自己的心理扭曲到连做梦都以为天下就他们独大的了。
其实没有必要说过多的理由,只要能读懂《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一切尽在不言中。
“第四十八条 ([_a***_]的保密义务及其例外)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此规定表明,除过准备或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之外,律师要对获悉的当事人的其他事项予以保密,注意法条中的“有权”二字。且上述例外只限定在“准备”或”正在”,如果已经实施终了,那么和其他除外的犯罪一样,律师没有必须告知司法机关的义务。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诉权的一方,不能扮演警察与国家公诉人的角色,若如此,司法体系中何必设立律师制度?
综上所述,回到本题的设问,除过上述的三种例外情形,律师即使知悉当事人的其他违法犯罪,不告知司法机关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罪律师事务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罪律师事务所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