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阅卷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请问,法院不让复印案卷,有什么办法?有何依据?
涉及到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是不让你复印这些材料的,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一般也不会让你复印。但是案卷中与这些信息无关的其他材料,如果是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是可以复印的。
如果材料确实有用,可以委托代理人去复印,如果没有用,复印材料也没有必要。
如果自己去复印比较麻烦,可行性不高。
***不证复印卷宗?这得看什么人去复印卷宗?律师接受委托后,拿着律师执业证,律师调查函,及委托人授权,是可以复印与委托人有关印卷宗。当事人拿着自己的身份证,也可以复印与自己有关的案件材料。***不让复印卷宗(你到***想复印谁的卷宗,必须与你有关的)其它的卷宗你不可以复印。***保存卷宗是为当事人保密的。巜民诉法》,《律师法》都有相关规定。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查阅***案卷材料仅限于自己的(委托人的)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全案材料一般不予调阅。
民事案件又分成两种:
1.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查阅***全案所有材料。
2.不公开审理的,可以调取除庭审笔录外的大部分案卷材料。一些涉及一方隐私的也证据也不予调取。
不知你是不是不符合法院的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