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咨询工作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法律咨询工作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律师向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的法律依据和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律师可以执业到多大年龄?
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业律师的年龄。只要民事行为能力正常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律师退休年龄的规定?
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同样适用于我国有关的干部、职工退休政策,一般而言,男律师在60岁,女律师在55岁,就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作为律师个人来说,如身体允许、精力和智力尚佳的情况下,退休后仍可以继续执业。
律师进入法庭应不应该安检?
这是我们法律的一个小小的漏洞,导致实践中不太好处理的情形。
确实规定:依法进入法庭履行职务的律师不需要接受安检。
但是注意这里有个前提,那就是:不是所有的律师都不用安检,而是依法来履行职务的律师不用安检。
但是如果那个律师只是来旁听呢?那他就不属于前来履行职务的律师了,就是应当接受安检的。
但是问题在于:***门口的法警或者保安,他怎么知道这个律师是不是来履行职务的呢?
当然有人说,来出庭的律师可以出示传票,律所的公函等等。但是如果不是来出庭,而只是来立案或交其他材料的律师呢?那他前来***的日期和传票上的日期就是对不上的,这得如何证明他是来履行职务的呢?
当然他可以拿出微信聊天记录、和法官通电话的录音之类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确实是来履行职务的。
但是有那工夫的话,为什么不索性接受安检然后马上进去,不是更省事吗?
所以规定的这个条款其实是存在挺大漏洞的。真要执行起来很啰嗦。因此现实中,有的***就是看到律师证就不用安检直接放行。还有些***就是不管你是不是律师,反正都要安检再进去。
安检的目的是啥?为啥当事人和参加旁听人员需要安检而律师和检察官进入不需要安检?大家心知肚明,这个问题也就不是问题了!
规则都是人为设置的,凡事都要区分个三六九等,安检也是如此,从根本上审查,这些规定都是违反《宪法》规定的,建议参照乘坐飞机安检规定,无论你多大官必须安检,修改这一规则!
先看看法律规定:
《人民***司法警察[_a***_]检查规则》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根据这个规定,很明显是对履行职务的律师,登记证件后免检。
但是这一规定,各地执行的尺度并不一致。
例如,有的***有律师专用通道,律师持证可以免检;有的***即使是律师也要进行安检。比较典型的例子是,2012年12月4日,82宪法实施30周年之际,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等几十名律师到某***出庭辩护,遭遇***的不平等对待,被两次要求进行安检,并不允许携带手机入庭,从而引发了律师的***。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朱孝顶律师也曾因拒绝接受安检被某***法警驱逐。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本来是在诉讼中履行职务的律师应当登记证件免检,而不是履行职务的律师(例如作为亲属旁听的律师)就不应当免检。因此,在律师进入法庭的时候,应当甄别律师是否履行职务(例如持有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手续和律所的介绍信),否则的话不应当免检。
另外,根据这个规定的原则,笔者认为单独将律师履职列入免检范围似有不妥。既然履行职务的律师可以免检,那么履行职务的公务员、教师、军人也可以免检?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免检的理由划定免检的范围更合适一些。
作为律师,我们不是不同意安检,毕竟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对所有进入***的人员都很重要。
但是,国内有一些***对律师进行苛刻的歧视性安检,包括反复检、人身检、脱鞋抽皮带检等,特别是针对某些所谓敏感案件的敏感律师。
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改善,从根本上取决于司法公正的保障,目前则特别需要***主动“示好”。
法官让一寸,律师敬一尺。
在香港,不仅律师,旁听者都可随便出入***,随意旁听。在日本东京,市民、外国人可随意进入***旁听,甚至无需身份证件、旁听证。虽然有些***进入需安检,但皆为机器安检,未见针对人身的安检。
很简单,因为当事人也好,当事人的家属或者其他旁听人员也罢,他们进入法庭都不是职务行为,所以需要常态的安检。而法官、检察官、书记官、法警和速记员以及律师进入法庭都是职务行为,所以不需要常态的安检。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律咨询工作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律咨询工作规定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