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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和情人七年的同居关系是事实婚姻吗?是否犯有重婚罪?法律该怎么界定?
20多岁女孩,让你这头猪拱了7年,姿势都试完了吧?***腻了吧?7年之痒也到了,现在你挖坑送女孩去大牢,你和挖坑把女孩埋了有两样吗?伤天害理的事你做绝。吴秀波阴毒至极,畜生不如!!!
如果吴秀波老婆告,那么吴和女孩都是重婚罪,问题人家老婆好想没有打算追究,女孩父母告重婚就是让女孩也多吃几年官司,会愿意告吗?而且吴秀波老婆还没有提出要回吴松给女孩的财产已经算是客气的了,女孩应该知道感恩了!人家没有亏待你
果然法律方面的问题,还是要交给律师来解答。
纠正一个很多人的错误观点。关于事实婚姻,虽然我国早在1994年2月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重婚罪里确实还有着事实婚这么一说。不是说法律就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了。更不是说只有登记了才算是结婚,登记两次才是重婚。
但回归到本题中,吴秀波还真是不构成重婚罪。
(不是因为没有了事实婚姻的说法,而是因为吴就不构成事实婚姻)
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这里的结婚,包括登记结婚,以及上面说的事实婚。那么到底什么是事实婚。大家之所以觉得、感觉、想当然的以为吴秀波会构成重婚罪,就是因为并不了解到底什么是事实婚。
事实婚是双方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说,就算是吴秀波和陈昱霖二人同居了,但未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那最多就是姘居,而不属于事实婚,吴秀波也就不构成重婚罪。(别问我为什么知道吴和陈不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吴的老婆是谁现在大家才知道,如果吴和陈早就以夫妻名义生活,陈不早就出现在公众视野了吗)
甩一个关于事实婚和同居的区别: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这件事双方都有责任,但男方的责任为大。偷腥七年却想一甩了之,实在不是男人所为。往深里说,这是社会问题,也是社会之罪,四十年前为什么没有"小三″"二奶"?为什么如今就泛滥成灾?遣责渣男.小三,更应深层次地探讨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若没有社会分配不公,特权阶层,特殊行业,在社会中的高不可攀,权钱在人心目中的过度追求,年轻少女何至于去走"捷径″,甘当他人的***?只抓一个可怜.可恨的小三对社会毫无作为,彻彻底底地铲除产生这种病态的土壤,才是整件事端的关键!傍大款,***,做小三,这不仅是女人的过错,更是那些有权.有势.有钱.有名望的渣男,以及整个社会的错!
不是事实婚姻。因为,波与木是偷鸡摸狗的地下情,而不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
看来,有人想给波扣上重婚罪,让他进去与木作伴。但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
结婚十几年都没结婚证,算法律夫妻吗?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
没孩子,不算合法夫妻,顶多算同居,身边有一个女的,18岁跟一个男的私奔了,4年后被抛弃给她留了一个4岁女孩,回来投奔父母,因为没有领结婚证,给孩子上户口就是***烦,最后去当地法院,***也只是出了个解除同居关系,并没有所谓的离婚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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