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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事务管理办法,律师刑事辩护事务管理办法最新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律师刑事辩护事务管理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律师刑事辩护事务管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 刑事案件二审法官不想开庭,律师不交辩护词,会有什么后果?

何种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对于下列案件,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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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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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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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案件二审法官不想开庭,律师不交辩护词,会有什么后果?

二审法官不开庭,因为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大多都是书面审理,是法律规定允许的。

律师不交辩护词,律师为什么不交辩护词呢?当事人聘请律师就是希望律师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自己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意见。此时,律师没有提出辩护意见,那和没有请律师有什么分别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依法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律师在二审时不提交辩护词,法官会视为律师放弃辩护。二审法官会对一审案件的全部事实材料进行书面的审理。

根据刑诉法236条规定,审理的结果有以下三点:

一、维持原判。

二、依法改判。

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并不是全部,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以书面审理的刑事案件,二审***才能决定书面审理,不开庭。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的二审辩护律师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是律师代理二审的基本工作职责及基本义务,必须完成。

二审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二审受托辩护的被告人律师必然违规,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审受托的辩护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极易使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权利及相关合法刑事诉讼[_a***_]受到损害。

辩护律师经过精准的事实、证据及法律的分析,最后形成的书面辩护意见,是维护和保障被告人合法辩护权利及刑事诉讼权利的有力武器。否则,无论是二审,还是一审刑事案件,律师作为辩护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存在将毫无意义,违背了刑辩律师代理案件的初衷,对于刑案当事人的损害将无可避免。这样的律师,不仅当事人唾弃,而且同样会遭到律师的谴责。

所以,二审受托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必须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无论是二审***决定书面不开庭审理,还是决定开庭审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刑事辩护事务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刑事辩护事务管理办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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