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心理特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律师的心理特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你喜欢别人的东西就把它拿过来,辩护律师总是找得到的。是谁说的?
腓特烈二世说的。
腓特烈二世(1194年12月26日—1250年12月13日):如果你喜欢别人的东西,就把它拿过来,辩护律师总是找得到的。
在那个时代,腓特烈二世身处皇位,如果喜欢别人的东西,就把它拿过来,总是有人为他辩护的。但在一个法制现代社会,我要说,辩护律师虽然可以找到,但你仍然逃脱不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即使在那个时代,由于腓特烈二世一生征伐无度,人们传说在他去世的时候,恶魔把他的灵魂从埃特纳火山口带往了地狱。现在西西里地区仍然有这样的说法:这位国王会骑着白马从埃特纳火山口跃出,以救世主的身份拯救世界。
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对于下列案件,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2、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如果嫌疑犯告诉律师自己***的过程,律师该怎么辩护?
不会,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委托人争取权益,所以不会有包庇一说。律师如果举报当事人,反而是不对的,轻则违反职业道德,重则违法。律师可以装作不知道,但是不能教当事人如何***证据,不能指使当事人提供虚***口供。有例外,那就是,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现在活着的人死亡的,必须举报!
一、首先回答您的问题:在犯罪嫌疑人告诉律师自己的***动机及凶器所藏地后,律师是不能也没有义务告诉侦查机关这些线索和材料的。
恰恰相反,律师应该为当事人保守这些秘密,这个是律师应该遵循的法定保密义务。
二、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有着法律规定的。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掌握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的证据及相关信息,依法应该为其保密。不得向司法机关报告或揭发。这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保密义务决定的,也是与律师的辩护职责相适应的。
虽然有这样的保密义务,但是不是绝对的,如果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律师必须向司法机关报告,而不再对该部分事实承担保密义务。也就是说,保密是[_a***_],不保密是例外。
在指控犯罪过程中,证明犯罪成立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无需自己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辩护律师针对检察院为指控犯罪在法庭中出示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依法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如果检察院举证达不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律师就会坚决进行无罪辩护。律师辩护依据的是查证属实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也必须坚持证据裁判,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打击犯罪、保障***并重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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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心理特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心理特征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