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案件单位辩护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案件单位辩护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中委托亲友作为辩护人,亲友不是律师,可以阅卷吗?
1、亲友作为辩护人有时间的限制,在案件侦查阶段,法律只允许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亲友被排除在外。
2、律师辩护人可以查阅、复印卷宗材料,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前提是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同意。也就是说,亲友作为辩护人可以阅卷,但需要征得检察院或者***同意后才能查阅案卷资料。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私下会见受害人吗?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通常有权利私下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是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充分行使辩护权。然而,关于是否可以私下会见受害人,这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来确定。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受害人隐私和避免对案件造成不当影响,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不得私下会见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只能通过法庭程序与受害人进行接触,例如通过受害人作证或接受询问的方式。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可能允许辩护律师私下会见受害人,但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例如,需要事先获得受害人同意或法庭的许可等。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与受害人交流案件相关情况,了解其陈述和伤情等,以便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
总之,关于辩护律师是否可以私下会见受害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来确定。在任何情况下,辩护律师都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在合法、公正和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案件申诉,律师到底是代理人身份介入,还是以辩护人身份介入?
申诉一般可以分作两种,一种是对再审申诉,是对已经发生效力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第二种是对党政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或有关单位提出自己的意见的行为。
这里主要谈谈第一种,刑事案件的再审申诉中,律师介入,到底是以辩护人还是代理人身份。
辩护人和代理人,前者一般是指为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辩护的人;后者则是指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一般是在民事诉讼中出现。
那刑事案件的再审申诉中,律师是以辩护人身份还是代理人身份呢?
首先,刑事案件申诉,大致可以分为如下程序:
第一阶段,可以称之为申诉阶段,在判决或裁定生效或,被告人或家属提出申诉申请,***在接受到申诉材料后,受理案件,作出再审审查立案决定;
第二阶段,可以称之为再审阶段,即如果申诉得到法官认可,案件通过审查,法官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就决定再审案件,案件就正式启动了再审程序。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a***_]联合制定文件《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里面明确提到,“对于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有辩护人参与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有代理人参与诉讼,适用不同法律规范与程序,调整不同法律关係那能概而论之?说到申诉,申诉是社会公民对自身或他人公民权利未受法律保护,致使权益受损而向司法机关国家机关申请理由请求处理的公民个人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被告人、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犮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度;二是非诉讼申诉,既对国家机关党政机关***职能机关***社团协会,可以向所在机关上一级提起申诉并不受时间限定。可见,代理人、辩护人是特定条件下称谓,不能通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案件单位辩护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案件单位辩护人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