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词要写证据清单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词要写证据清单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证据确凿,为什么开庭审案,还要有律师为他辩护啊?
- 证据确凿的被告人犯罪了,为什么律师还要替被告人辩护?
- 律师会为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吗?为什么?
- 为什么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而又是一个高危职业?
- 民事诉讼一审时未请律师辩护,未质证原告证据并未上诉,现发现原告证据有假怎么处理?
证据确凿,为什么开庭审案,还要有律师为他辩护啊?
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是社会进步的结果。要保证每个人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证据确凿的被告人犯罪了,为什么律师还要替被告人辩护?
在***判决没有生效以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更别扯什么证据确凿。楼主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还来提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叫被告人?为什么不直接叫罪犯?搞清楚法律关系,就不会纠结于律师为什么要替被告人进行辩护。***都还没有定人家的罪呢?你就给人家定罪了?
律师就是干这活的人。律师帮助指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有发现,到市人大,省人大,逐级举报律师。有错案的话,到市人大,省人大,全国人大,逐级实名举报法官枉法裁判。
谁的律师必须向当事人脱罪,公诉人必须以有罪来说明,诉明有罪的证据,只有正反争辩,才能理清,***才有能力判正。这是正反争的结果,基本事物均是正反,矛盾的统一体。但几没有挣的事非全事。
辩护,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哪怕他十恶不赦,但审判的时候依然有请辩护人的权利。
因为有时候看似证据确凿,实际上不一定是确凿的。要不然也不会有冤案***的事情了。
辩护律师就是为了制衡公检法这样的国家机器,尽最大可能减少冤案错案的概率。
但是,现在刑事辩护律师好像失去了这个作用。原因是,尽心尽责律师的太少了。
***指定的辩护律师,绝大多数就是走个场而已。
家人请的,很多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就是给家人看的,说看吧,我尽力了,你钱花的值。对于被告人的辩护,则基本是走个场。
更有些律师,则是为了钱,为坏人脱罪。有的甚至是为坏人和法官之间连线搭桥,从而逃过法律严惩。
我国法律早就废除了有罪推定。
现行法律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判决确认一个人有犯罪事实以前,我们任何人和任何机关都不能确定其有罪。
那么问题来了。在***判决以前,公安机关,检察院也是国家司法机关之一。他们为了及时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会迅速及时的对正在或已经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取强制的如拘留,逮捕措施,以防止其进一步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接下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会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收集该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的各种证据,比如***现场的群众的证言,遗落在现场的***的杀猪刀等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把上述证据收集齐了,他们认为从证据上能够[_a***_]这个案子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标准,他们就会把整个案子移交给检察院起诉部门,由检察院***部门向***提起公诉。
问题二。既然公安,检察院都已经把证据收集好了。为什么违法行为人还要请律师辩护,这时候律师介入有何意义?我的回答是,如果你看了《窦娥冤》,巜九品芝麻官》,《秦香莲》这些电视剧。你就会明白你有时凭直觉看到的表象,并不一定是这个案子的真象。而律师的介入就是印证公安,检察院收集到的证明行为人有罪的证据在法律上是不是客观的,如果公安找的群众说,我看到行为人***了,结果律师查到该群众根夲没在现场。公安找到***的杀猪刀,并不是作案工具。
这个时侯,***就会判行为人无罪。这就是律师介入刑案的意义之一。
反之,公安机关,检察院向***提交了行为人有罪的证据,而行为人聘请的律师也没收集到推翻这些有罪证据的证据,***会敲下庄严的法锤,确认行为人犯罪事实,裁量刑期,作出裁判。进一步彰显法律的公平性。这就是律师介入刑案的意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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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为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吗?为什么?
律师辩护,分为无罪辩护与有罪辩护。命题中的“证据确凿"一般指的是对嫌犯的定罪证据,对此,律师不做无罪辩护,但一般会做有罪辩护,也就是根据有利于嫌犯的犯罪情节,比如是否存在自首、坦白、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等法定、酌情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而向法庭提出对赚犯(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保障每一个没有犯罪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保障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审判,这是基于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而定的。
理论上讲,题目所述其实是一个悖论,因为证据在未经法庭质证,不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所以,审判之前,证据确凿只是一种通俗的***。
当然,实践中,也会有根据查明的“证据”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情形,比如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自认等。
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当然同样享有委托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根据律师法、刑法等规定,律师的职责就是为犯罪嫌疑人做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委托律师,***通常也会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涉嫌犯罪,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罪名和建议量刑是否适当,均需要辩护律师辩护。
答案是肯定。
犯罪嫌疑人在成为罪犯之前,谁都不能断定他是否有罪。
罪与不罪,只有***的判决生效之后才能定。
那么问题就来了。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面对公诉,谁能保证他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
律师的职能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
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同时也履行监督法律的实施职责。
看似律师与公诉方是冤家对头,实则不然,他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在双方相互论证中,相互学习,互相促进,推进法制进程。
律师会为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吗?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第一,“受人钱财,与人消灾”。律师这一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只要犯罪嫌疑人花得起钱,律师都会为其说话。
第二,从法理上来说,证据确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刑事案件发生后,证据经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定后认为证据确凿的为广义的证据确凿。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辩论,最后经法庭审核认定后才能认定证据确凿,(现实生活中即使是经法庭审核认定的证据也不一定是确凿真实的证据,因为法律事实不一定等于客观真实)也就是狭义的证据确凿。
第三,即使被告人出不起钱请律师,但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于某些案件(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等案件)实行法律援助,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第四,某些社会影响大,人群关注较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及其家人请不起律师,但律师为了出名也会主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综上,律师会为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如果证据确凿,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这是最最***的事。律师的辩护就是依据确凿的证据和客观的事实,然后根据法律的准绳,为被告人提出有利于他的根本利益的辩护意见。
我办理的大部分刑事辩护案件,都是把证据确凿作为我的一个立足点,然后从定性是否错误,打开缺口,如果定性错误,那么确凿的证据不就是你辩护取胜的依据吗?因为公诉方是不能够否定这些证据的呀。你可是省了很多事情啊!所以这就是***。
为什么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而又是一个高危职业?
律师是一个外表光鲜,内心苦逼,在刀尖上跳舞的职业!
一、很多人理解的律师都是港台剧中那些西装革履,香车宝马,外表光鲜,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美男靓女,而实际上是严重的误导,***剧中的律师只是文学形象,现实中根本不是那个样子;
二、律师不是公务人员,没有公务身份,很多人并不尊重,被人看不起,不理解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律师的地位并不高;三、律师没有固定的收入,收入很不固定,不少律师经常在为温饱而努力,因此律师并不是高收入人群,不是大家想象的收入很高;
四、律师支出很大,律师要交纳税收,要交纳社保金,要支付培训费,一年下来数额很大,不是人们想象的没有什么支出;五、律师的执业风险很大,律师经常受到对方人员,自己委托人员,社会人员的攻击,经常被投诉,经常被律师协会调查处罚,因此风险巨大,随时都有停止执业的可能;
六、律师的健康很难保障,律师的知识更新很快,需要不断地学习,需要经常出差,经常加班,经常受气,生活很不规律,高血压、心脏病、脑梗经常发生,健康根本无法保障。
七、律师时时刻刻都面临着伪证罪的危险,随时都有可能从辩护人变成被告人。
总之,律师就是一个被高估的职业,是一个不太好的职业!是一个高危的职业!
刑事辩护律师是可以为自己的辩护业务取证的,至于取证的时候如何取证?如何保证调取的证据是合法的,是真实的,需要靠律师自己去把握。也就是说,如果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正常取证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律师取证的时候必须要保证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不能编造证据,也不能避重就轻的取证。所以,题主问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的观点是错误的。律师职业是一个高危职业,实际上是某些人对律师职业的判断错误。如果一个律师在执业的过程当中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不搞一些违规的东西,律师的职业是没有风险的。所谓的高危判断,实际上是指律师很可能违法。因为律师的刑事辩护权以及法庭的辩论权虽然是可以豁免的,但并不是可以胡乱来的。也就是说,律师不能***,如果律师制作了虚***证据或操纵虚***诉讼,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国家权力规定律师没有刑事取证权。律师明知代理的刑事辩护案件证据不足甚至是冤案,出于法律正义去取证,将面临伪证罪风险。刑辩律师没有职能只有义务,这个义务就是配合公检法动员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求轻,保证刑事诉讼顺利完成。死磕律师不受待见,具有坐牢的风险。律师的游刃有余用武之地是在民商事法庭。
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的结论就是一个误解,刑辩律师是高危职业的结论与律师的职业素养密切相关。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有两种法定情形,在侦查期间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只能由律师担任。
如果说律师没有取证权,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将是一句空话。赋予律师取证权是法律应有之义,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律师调查取证权也作了合理的限制。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包括四种情形:
-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代为调查取证。
- 辩护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以上是对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认识的回应,为什么说刑辩律师是高危职业呢?作者认为,刑辩律师的高危主要发生在两个阶段,而且主要是律师收取了巨额辩护费。
- 刑辩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阶段。刑辩律师收取了巨额辩护费,容易发生通过行贿司法人员获得不当利益,因而高危;
- 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阶段。刑辩律师收取了巨额辩护费,可能发生收买证人、被害人,使证人作出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作了虚***的陈述,因而高危。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民事诉讼一审时未请律师辩护,未质证原告证据并未上诉,现发现原告证据有***怎么处理?
银行流水有没有经过质证,以及***判决是否***信该证据,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理由。
因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是人民***应当再审的二项法定事由,于是,许多人,包括法律人一旦发现案卷中有不实的证据,便纷纷申请再审,寄于很大的希望,并信心满满;当人民***不支持其再审申请后,又归结为司法不公正。事实果真如此吗?
作者就本设问项上的描述情形,作出以下分析: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前提是,原判决、裁定的结论,根据该伪造证据认定,如果原判决、裁定没有根据伪造的证据认定,而是通过其他证据的关联性认定了事实,不属于应当再审的理由。如,庭审时被告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即使原告伪造了主要证据,该证据又不是判决、裁定的根据,一般情形下很难启动再审程序,特别是小额借款。
- 就借款案件而言,“主要”证据应当是借据,银行流水能否被评价为主要证据还需要具体判断。银行流水仅是证明借款合同的的款项已经交付,银行流水仅是交付的方式之一,如果银行流水是唯一方式,实际上是混同了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方式。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有大量的当面点清交付,由于当面交付方式可以为套路贷者利用,司法实践应当对职业放贷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前提也是,原判决、裁定的结论,根据未经质证的证据认定,如果原判决、裁定没有根据未持证的证据认定,不属于应当再审的理由。我们知道,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如果主要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认定,一般情形下,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可作出裁判,但是欺诈等行为例外。
- 就借款案件而言,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根据,经过质证的主要证据即使是伪造,人民***可以根据其他证据认定案件的事实,并作出裁决。申请再审的关键时,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伪造的证据是否是本裁决的根据。不要认为,卷宗内有未质证的证据,甚至有伪造的证据必然引起再审。
本设问另一个问题,就是银行流水是否需要作司法[_a1***_],作者认为不需要,该问题并不是专业问题,通过常识也能够判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排除该银行流水通过另一账号,提取现金交付。
顺应设题者解答,并不一定对设题者,以及相关人员有利,特别是再审案件应当充分考虑不利因素。
-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谢邀!
1、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没有一笔钱是汇给被告。
如果原告仅仅用的这个银行流水来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的款项,而银行流水显示的款是转给的他人,那么对这项证据的认定应该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民事诉讼证据三个条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缺一不可。
缺一,就不能被作为证据***纳。
2、对于你所涉及的案件的再审申请理由大概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具体适用哪一项,要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3、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未提出上诉,而提出再审申请的,机会渺茫。
其理由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词要写证据清单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词要写证据清单吗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