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师什么时候阅卷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师什么时候阅卷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能够行使阅卷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行使阅卷权?
辩护律师最早行使阅卷权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在古希腊,律师可以在审判前阅读证据和文件,以便为其客户进行更好的辩护。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辩护律师通常可以在庭前审判前或庭审中阅读案卷和证据,以确定其客户的案件情况和进行更好的辩护。这是辩护律师的重要权利,有助于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阅卷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阅卷权是辩护人保证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前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当然享有这一权利,律师之外的其他辩护人则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许可,才享有阅卷权。 阅卷权行使的关键在于阅卷的范围,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阶段的阅卷范围是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则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相关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另,最高人民***《解释》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排除在阅卷范围之外。 2007年《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阶段的阅卷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在审查***阶段的阅卷范围扩大至“本案的卷宗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则未作改变。2012《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位阶高于《律师法》,因此对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的冲突,应适用2012《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仅限于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中对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限定与2012《刑事诉讼法》冲突,应当无效,最高人民***《解释》对本案卷宗材料的限制可以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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