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人提交证据的时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人提交证据的时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什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可以会见,但没说私下会见、单独会见。侦查机关不能监听,没说不能旁听、公然去听。在我们国家,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是不可能出现《看不见的客人》里的情况的。(其实我也很好奇根据当地法律,看不见的客人里形成的录音材料是否有可能被非法证据排除)此外,律师是不可能信任犯罪嫌疑人的。因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没人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不会卖律师甚至故意编造口供坑律师来立功啊!
尤其是到了死刑复核的时候,哪怕有一丝求生的希望也不会轻言放弃啊。
审查***阶段,辩护人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只有侦查阶段是不允许核实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人提交证据的时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人提交证据的时间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