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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技能,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技能要求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职业技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技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规定是什么,有什么要求吗?
  2. 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 犯罪嫌疑人请的律师家属怎么样称呼?
  4. 那些号称没输过官司的律师,给罪犯辩护,怎么算输赢?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规定什么,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就可以申请阅卷。如果律师遇到了带有“机密”、“秘密”字样的起诉意见书,一定要注意此类法律文书带来的刑事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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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对于下列案件,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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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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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请的律师家属怎么称呼

法律行业中,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通常被称为“辩护律师”或“刑事辩护律师”。律师的家属则没有特定的职业称呼,他们与律师的职务无关,因此不会有专门的称呼来描述他们的身份。

如果律师的家属与律师一同出现在法律场合,比如陪同律师会见客户或者参与案件讨论,他们可能会被称为“律师的家属”或者直接使用他们的个人称呼(如先生、[_a***_]、先生夫人等)。在正式的书面文件或法律文书中,通常不会特别提及律师的家属,除非他们在案件中扮演了特定的角色或者与案件有直接关联。

在日常生活中,律师的家属与普通人一样,可以根据他们的个人身份和关系来称呼,比如使用他们的名字、职务、称谓(如先生、女士、博士等)或者家庭关系(如妻子丈夫孩子等)。

那些号称没输过官司的律师,给罪犯辩护,怎么算输赢

律师只是为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员,包输赢为律师法及相关职业规定所禁止。事实上,当事人如有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是一种误解,实事求是说,法官也不可能保输赢,只是凭事实,结合证据,依法作出判决而已。一句话,包打诉讼的输赢的律师,本身缺乏律师基本素养。这只是我个人看法,不代表大众观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技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技能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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