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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文化与儒家文化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只约束人的行为?
法家文化与儒家文化最大的区别 ;理论基础不同、 对社会秩序看法不同。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颇具影响的一个学派,主张以“法”治国,反对仁义;强调明刑尚法、信赏必罚;主张发展经济,富国强兵;主张君主专制,尊主卑臣。
《汉书·艺文志》中有一段评论说:“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法家这一流的思想,是出于古代掌管诉讼的官员,不欺地按规定进行奖赏,严格地按法律进行惩罚,以此来***礼制。《易经》上说“上古圣明的君王用明正的刑罚来整肃法纪”,在这方面是法家的特长。
岳父杀了女婿一家,女儿是否还有继承权?对恶劣犯罪的刑罚如何分级?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及例外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却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根据法律规定,尽管是岳父***,事实上与女儿继承财产有利,即使女儿没有***,也不能摆脱为争夺财产而故意***的思想可能,女儿应该丧失财产继承权。)
岳父***女婿一家,从心底里就是***好了要占有女婿的全部家产。
明知女婿与女儿正在闹离婚拉锯时期,岳父岳母与女儿串通一气,把女婿赶出自己的家门,其目的就是要霸占女婿的财产,为女儿寻找下家积累资本。其用心险恶***皆知,预谋已久才会有这样的灭门惨案,否则一时的冲动是不会有赶尽杀绝的事情发生的。
其实这主要的策划人,应该是所谓受益人***者的女儿,这个父亲只不过是替女儿实行实际的行为罢了。如果没有他女儿的授意,作为父母亲是不敢肆意妄为的,毕竟女婿与女儿未离婚还是一家,加至又有她们的女儿相连接,无能如何看在外孙女的份上都得留一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很显然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案,早已蓄谋已久的***,完全是有目的的犯罪。这种自作聪明,弄得天衣无缝的***,毕竟是逃不过众人的眼睛的,只要是明白人一看就知道他们的丑恶嘴脸,以及贪得无厌的占有欲。
从法律定罪来看,二审不如一审的事实,恰恰是法官思想立场的变异作为,说明白点就是一个冷酷无情的人在支持社会***。
一个灭门惨案如此了草决定,如果不是精神病患者,肯定是作不出如此谎唐的判决来,更不可能拿法律来开玩笑,从而藐视大众的智商,把个人观念凌架在法律之上。这不仅是业务素质问题,更是个人的***在作祟,自以为是拿法律当儿戏,极大的给社会安定制造事端,使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了侮辱。
本案应该是深挖深究的事,可事实上如此了草。不但没有追查出全部事实的真相,相反将原有的一审判决否定,这完全是法律的一次颠覆性,其目的是扰乱民众的思考方向,为犯罪彰显正义的呐喊。
我们无法评价每个法官的行为动机,但对现行的法律多少了解一些。如果是拿民众不识数来忽视,那么他们就太高看自己了。俗话说得好:要想人不知,如非己莫为。起码的道理和常用的法律,在今天这个社会里谁不懂得,最关键的是***偿命自古该如此。
希望法律能明正清廉,不但要还受害者一个公道,更要整顿司法队伍里的一切自以为是的扰法作风,让法律为大众服务,更要为受害人招冤血耻,让社会回归自然安定的局面,让法律永做伸张正义的旗帜。
灭门惨案是刑事犯罪最残酷的犯罪手段,必须严惩才能明正法典,但愿还受害人公道,彰显法律维护正义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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