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真实情况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律师真实情况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律师将有罪之人辩护为无罪,应当自责吗?
无需自责,律师实际上就是花钱雇来为当事人讲话的人。要最大程度的让维护你的“利益”。
和法官不同,如果律师把一个死刑犯辩护为无罪,那么他将名扬天下!
所以,律师也不是正义的。不过也不要痛恨他们,这是他们的工作。
谢谢邀请!
律师能成功把有罪辩成无罪,这说明这个律师是极其优秀的,他会获得极大的荣誉和资本。
该自责的是办案单位,为什么在刑侦上不尽心尽力掌握确凿的证据,从而使得对方律师能够掌握里面的漏洞,从而为本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再有能力的律师,也一定是在固定的法律框架内执业,在这一点上,公检法和律师都是平等的,不可能存在超脱法律的存在。
因此,再有能力的律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面前,都是无能为力的。
也就是说,办案机关在侦办案件上,要确保事实准确,证据确凿,这样才能把案子坐实。能被律师攻破的案件,本身就说明办案人员在侦办中并不严谨,而能被辩的无罪释放的,说明办案机关存在重大的过失,他们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因此,律师只是做自己该做的事,你办案机关要是没问题,那律师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任何的办法。你办案机关给律师流出这么大的漏洞,那能怪律师?只能怪自己而已。
在这个世界上,人性都是自私的,都是各为其主。就比如你开个公司涉及违法犯罪,当你被抓的时候,你是否觉得良心过不去,而要求法院判你死刑?还不是想一切办法为自己开罪?
是人,就是自私的,之所以讲一些仁义道德,只是自己没到那一步而已。
而当你到了那一步,律师就是你唯一能依靠的人,只要能开罪,跪舔都行。
无需自责,律师的职责和本份在于职业的要求及对己方当事***益的维护,其职责在于对当事人作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其天然的不存在对自己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的义务,更不能主动去证明当事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违背职业道德,且造成职业责任的混乱,最终失去独立的辩护人格!所以辩护律师无需自责!
【无罪辩护是对律师勇敢和智慧一种挑战】
谢谢邀请!首先回答你提出的这个问题:直观的感觉是你对“无罪辩护”似乎有误解,或者说你的意思表达不确切。作为刑辩律师,他的最大职责就是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保护合法的权益。真能为当事人成功做无罪辩护,那在职业上是一种成就。
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概率是极低的。在律师行业,很多人都清楚“无罪辩护”的诉讼有多么的难打。案件错综复杂,事实和证据盘根错节,让人一时理不清思路。而对于真正的冤案错案,辩护律师只能充分利用自己的勇敢和智慧,竭尽全力坚持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视不同情况而定。律师的辩护意见是依法独立发表,不受委托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律师的无罪辩护也不影响定罪量刑,只有被告人不认罪才会影响量刑。因此,成孰的律师往住让被告人认罪,而自已作无罪辩护。可以看出,律师自责仅有一种情形,即被告认罪,怂恿被告不认罪,与自已共同作无罪辩护。
律师取得的案卷证据能给当事人看吗?
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需要和当事人核实证据的真***,将取得的证据给当事人看本在情理之中。在刑事案件中,从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的角度而言,法律应当允许将证据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看,但对于其家属,法律为防止家属与同案的其他人串供或者其他妨碍[_a***_]等行为,禁止把案卷材料给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看。已经有过不少律师因将案卷材料给当事人看而被追责的案例,律师执业还是应当谨慎,时时注意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对于民事案件,律师当然可以将案卷证据给当事人看。
对于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刑诉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从理论上讲,查阅案卷材料,是辩护人履行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案卷中复印的。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辩护人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但辩护律师核实证据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泄露国家秘密;二是帮助串供、串证。律师向被告人透露案情的行为常存在非议甚至可能会导致律师入罪。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辩护律师因将从******的案卷材料交给当事人亲属查阅而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虽然该案中的辩护律师最终被宣告无罪,但律师界对披露案卷材料仍心有余悸。
因此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上律师都是不提供给当事人或家属看的,因为如果让他们看了就不能排除他们对外去宣扬或恶意使用,一但司法机关以案件材料涉密,律师泄秘要追究承办律师责任时,律师将会相当被动。所以实践中律师只是把案件相关证据情况告知委托人,而没有提供证据给当事人或其家属的义务,这种做法属于自我保护,是可以理解的。
都可以公幵,不要留污秽秽了全身不义。要有心服,口服,才能都有教就意义。一定要爱人如己,那坏人他也以为他是对的,才能爆发出露。既然是了公务员,法庭自己也要圣洁自己。不要以为你是属于圣洁的人了大过天,用势法能力恐慌了***。这也是心里不洁净的人说话,***冒为善良,没有神性心肠。
民事案件可以,但刑事案件不行,而且刑事案件在侦查和公诉阶段律师阅卷所知晓的案情对当事人也不能透露。只能向当事人说明涉嫌的罪名,在会见时就案情向当事人核实,然后对有出入的地方与侦查、公诉机关沟通。案件移送***进入审判阶段,律师在会见时是可以向当事人说明案情的。
律师为杀人犯辩护应该有负罪感么?画重点,应不应该?
律师为“***犯”辩护不应该有负罪感,他的工作就是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仅此而已。
但凡有点法律常识的都知道,即使一个人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的情况下杀了人,严格来说,他依然不是罪犯,而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因为按照法律来讲,一个人是否有罪,犯了什么罪,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才能确定。
从这点来说,题目所说“为***犯辩护”存在瑕疵,因为从严格意义来说,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不能称之为***犯。
所以,律师的存在就有了他存在的意义,为的就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抛开主观情绪,客观去看待的话,律师的存在也是很有必要的。
比如说著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于某某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正当防卫将“龙哥”刘某某杀死,最终***判定于某某无罪,即使他是一个“***犯”。
在这当中,律师就起到了关键作用。
总之一句话,在***判决之前,所谓的“***犯”只是犯罪嫌疑人,他还拥有一些基本权利,这就包括为自己寻找律师辩护的权利。
战争中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定,跳伞的飞行员和医务兵是“受保护”的。
谢邀~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做律师的头几年确实有纠结过。
但是案子做的多了,也就释然了。
不是说对负罪感释然了,而是一个人有没有罪,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至少在***这个层级,是要按照法律来决定的。
这个过程中,民事案件原被告之间、刑事案件控辩方之间其实都是在向***提供一定程度的事实。***经过考虑,再***信一定程度的事实,结合相应的法律,作出相应的判决。
这个过程有没有冤案,当然有。但相比较之下,很少。
回归正题:
如果,一个人,精神正常,家庭美满,子孙环绕,他就是想***而且杀了人,全世界都知道,依法辩护,不应该有负罪感。因为几乎不会让他逃脱责任。这只是律师的工作。
如果,一个人,***,完全不能控制自己,杀了人,依法辩护,也不应该有负罪感。因为法律也会对其责任进行明确认定。这也只是律师的工作。
两种极端之间,律师依法辩护,并根据情节尽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就不应该有负罪感。
为什么要有负罪感?!!这工作不过就是一个商业行为,拿钱办事而已,很多人总是给律师职业套一个维护正义的光环,然后就说律师应该怎么怎么样的,应该拒绝给罪犯服务什么的,拒绝了,你给他开工资么?再说了,律师从来从来都不是用来维护正义的好不好??!!就是一个收钱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而已!!***才是维护正义的地方,人民才是监督***维护正义的力量,不是律师,也不是媒体,是人民!!!
我没有律师证,能去帮别人辩护吗?
我没有律师证,能去帮别人辩护吗?
律师是最常见的辩护人,但也不是唯一的辩护人类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非律师的辩护有着相应的限制,现实中还是相对较少。所以一般来说,没有律师原则上是没有办法为他人提供辩护。若没有律师执业证还以律师名义为他人辩护,收取费用,将涉嫌诈骗。
首先,你要明白什么是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由此可见,辩护人属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诉讼参加人。
辩护人不是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委托的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由此可见,只有以上三种人,才可以担任辩护人。
你不是律师,但如果属于以上后两种人,可以担任辩护人,如果不属于,对不起,没有资格。
我就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可以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但不能担任刑事辩护人。
辩护人绝非律师不可
既使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工作,未取得律师证,仍不得以律师身份充当辩护人,以其他身份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对辩护人作了明确规定,即犯嫌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辩护人"。
这是说一个犯罪嫌疑人,最多可以委托两个辩护人。两人可以都是律师,也可以一个是律师,一个是其他公民。也可以都是犯罪嫌疑的监护人,亲友。就是说是否请律师,不是法律规定必须请的。
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可做辩护人。
父母不在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按顺序可做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部门同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真实情况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真实情况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