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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教师和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女生哭诉被欺骗,到底是谁的错?
教师是个崇高的职业,倍受大家尊重。利用这个受人尊敬的职业,以欺骗的手段和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希望收到法律严惩。而女学生又有知识又有文化,又不是未成年少女,能和教师发生性关系,某种目的没达到目的,就直接曝光,置身于弱势群体,自己想想可不可耻,如果教师有***行为,果断报警大家敬佩你,没达到期望的目的,就去哭诉上当受骗,让人感到就是鱼死网破谁也别好了,那事发当时你有拒绝吗?你有反抗吗?想一想别把自己当做淘金者,也没有那么大的金矿等你开***,想过好日子,努力拼搏才是正道,赚的钱也坦然。
教师和女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那也就意味着,这位教师是男性,而且是有家有室的人。
否则,如果教师单身未婚男性,如果女学生又是大学生的话,那他和女学生是可以正常谈恋爱的,他们之间发生的关系可以是正常关系,不应该随便定性为不正当关系。
现在既然是不正当关系,而且双方之间***也是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不存在任何强迫行为,个人觉得,男教师和女学生双方应该都有错,不是某一方的错。
当然,也许女学生有可能在双方***之后,男教师的某些承诺没有兑现,于是,可能就会觉得教师欺骗了她,自己上当受骗了。
比如说,男教师告诉她自己没有家室,可是***后,才发现男教师早已结婚,自己完全受欺骗了,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错的责任就大部分应该在男教师身上,教师缺乏应有的师德,理应受到强烈的谴责,应该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并想办法减轻对女学生造成的伤害。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个教师如果是单身的话是没有问题的,只是不知道这个女生当初是怎么和这个教师发生的关系,是被胁迫的呢还是自愿的,这个事情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了。
秦朝的隶臣妾和刑徒真的吃不饱穿不暖吗?
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首先隶臣妾在秦代既是一种身份,也是一种惩罚。指的是因为犯罪而被充作奴隶,至于具体的刑期还有所争论。而刑徒则是所有受刑人的通称。在秦汉时期,刑徒的也是有固定的口粮的,毕竟国家需要他们从事各种体力劳动,是重要的劳动力***,所以一般不会把他们折磨致死。在今天甘肃出土的西汉竹简“过长罗侯费用簿”当中曾经记载长罗侯常惠率领使团出使,当中就有一定的刑徒,也记载了他们的口粮。共计300人的刑徒,一日可以获得二十八石八斗粮食和一石二斗的酱。汉代的一石大约是31公斤。一斗大约三公斤。核算下来每人大约可以分到一斗粮食,也就是3公斤,大约六斤左右,还有100克左右的酱。所以说,还是可以保证能够吃饱的。
衣服方面,在秦汉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赭衣髡囚”意思是囚犯为了表示自己的罪人身份,从衣服颜色上就与其他人不同。要穿一种特殊颜色的“赭衣”,而且有些囚犯要把部分头发剃掉以表示自己的罪行。所以,还是有衣服穿的,但是否保暖就不得而知了。
按照秦朝法律,当时隶臣妾是否能吃饱穿暖,其实取决于在判处之前的独立财产情况。刑徒就要取决于***情况了,和国家当时情况了。君主大赦天下,他们得以解放,君主如始皇帝,他们只有无尽被剥削,无尽劳役和战争。
秦国在商鞅变法后,逐渐成为了一个古典法制国家。秦王朝在统一政治,经济,军事上实施了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隶臣妾和刑徒就是秦朝介于奴隶社会和法制社会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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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臣妾是秦朝徒刑的一种,因本人犯罪、被俘、亲属连坐而被罚为官府奴役。男性为隶臣,女性为隶妾,合称隶臣妾。来源一般是降俘,逃兵,官奴及其子女。
刑徒是秦时比死刑轻一些的重型罪犯,因为在***也是要服役的,一般情况下服役的平民叫徒,所以刑徒也被称为罪徒。由此可见,隶臣妾和刑徒都是当时社会的重要劳动力,是“商鞅变法”中“扩大生产”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秦朝,人们的衣食住行都是有法律规定的。1***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现秦墓竹简1155枚,描述了《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问答》等秦朝法律的重要内容。云梦秦简里也有对于隶臣妾的吃穿严格规定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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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朝,人们被判处隶臣妾之后,是允许保留其原有的财产,家庭和妻室的。法律令文书《秦律十八种》里的《仓律》中说:“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根据林甘泉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_秦汉经济史(上)》描述,秦汉时期一斗禾大概重=2.7斤。
自秦汉起斗和石都是容量单位,之间都是十进制,所以一石=10斗,所以一石大概就是27斤,二石=54斤,1.5石=40.5斤。当然不同的粮食重量不同,仅做参考。按照《仓律》的要求,隶臣每天有1.8斤粮食,隶妾每天有1.35斤粮食,每天两顿,应该不会挨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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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金布律》对于隶臣妾的穿衣也是有严格要求的,它规定“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卅四钱。”可见隶臣妾按照季节和年龄是有穿衣不贴的。
但秦朝时,隶臣妾虽然是终身***,他们每年却只有一段时间“从事公”,有的甚至只有一年四分之一的时间。按照《仓律》《金布律》,没有“从事公”就不能领取口粮和衣服,所以如果隶臣妾没有独立的财产,是真是会吃不饱穿不暖的。
《法律问答》和《军爵律》描述,隶臣妾和刑徒都是需要“从事公”,为官府劳作,也是可以按照规定领口粮和衣服。但是***能够提供的粮食衣物毕竟有限,且秦时战争很多,民间工程量大,还有君主官吏多暴戾,所以结局都比较悲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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