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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不列举辩护方证据,刑事诉讼不列举辩护方证据怎么办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不列举辩护证据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不列举辩护方证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被告人不认罪辩护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2. 民事诉讼一审时未请律师辩护,未质证原告证据并未上诉,现发现原告证据有假怎么处理?

被告人认罪辩护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反之就是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就能对其定罪量刑。所以,你做无罪辩护,不能只凭无嫌疑人口供作为依据,还要通过案件的证据链条是否完备、充分上考虑。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有罪的,可以考虑无罪辩护;现有证据充分的,考虑有罪辩护。

民事诉讼一审时未请律师辩护,未质证原告证据并未上诉,现发现原告证据有***怎么处理

银行流水有没有经过质证,以及法院判决是否***信该证据,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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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因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是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二项法定事由,于是,许多人,包括法律人一旦发现案卷中有不实的证据,便纷纷申请再审,寄于很大的希望,并信心满满;当人民***不支持其再审申请后,又归结为司法不公正。事实果真如此吗?

作者就本设问项上的描述情形,作出以下分析: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前提是,原判决、裁定的结论,根据该伪造证据认定,如果原判决、裁定没有根据伪造的证据认定,而是通过其他证据的关联性认定了事实,不属于应当再审的理由。如,庭审时被告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即使原告伪造了主要证据,该证据又不是判决、裁定的根据,一般情形下很难启动再审程序,特别是小额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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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借款案件而言,“主要”证据应当是借据,银行流水能否被评价为主要证据还需要具体判断。银行流水仅是证明借款合同的的款项已经交付,银行流水仅是交付的方式之一,如果银行流水是唯一方式,实际上是混同了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方式。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有大量的当面点清交付,由于当面交付方式可以为套路贷者利用,司法实践应当对职业放贷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前提也是,原判决、裁定的结论,根据未经质证的证据认定,如果原判决、裁定没有根据未持证的证据认定,不属于应当再审的理由。我们知道,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如果主要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认定,一般情形下,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可作出裁判,但是欺诈等行为例外。

  • 就借款案件而言,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根据,经过质证的主要证据即使是伪造,人民***可以根据其他证据认定案件的事实,并作出裁决。申请再审的关键时,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伪造的证据是否是本裁决的根据。不要认为,卷宗内有未质证的证据,甚至有伪造的证据必然引起再审。

本设问另一个问题,就是银行流水是否需要作司法鉴定,作者认为不需要,该问题并不是专业问题,通过常识也能够判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排除该银行流水通过另一账号,提取现金交付。

顺应设题者解答,并不一定对设题者,以及相关人员有利,特别是再审案件应当充分考虑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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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打官司过程中,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对一审案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诉的形式来完成救济。但如果在一审时未上诉,那么判决往往在一审后就已经发生了效力,对于发生效力的判决,只能通过再审的形式来申请救济。

01

在一审未质证,但原告的证据是伪造的,这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理由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一审结束后没有上诉,这说明被告是消极处理案件纠纷的,而且对案件中的证据都不积极质证,所以导致了案件判决短时间内生效了。这类案件往往申请再审时会让法官觉得没有再审的必要性。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权利申请***再审。这就说明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权利,而这享权利的行使可能会遇到一定的怀疑和阻力,但并不影响主动的去申请,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原判决的证据是伪造的,那么将它作为定案的证据就是违法的,原判决的结果可能出现差错,这就产生了需要再审的可能。

02

先向***申请再审,被拒绝后可以向同级的检察院申请抗诉

如果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原判决是明显错误的,那么首先可以向***提起申诉,请求对原来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通常情况下先向原***提出申请,如果原***不处理可以向上一级***申请。

如果***都不处理再审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所以,如果案件确实存在错误,检察院可以通过法律监督程序对***发起检察建议。

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是必须处理的;这就是整个案件救济的程序,但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新的证据是充分有效的,足以让司法部门相信原判决确实出错了。

结语

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在审过程中应该积极的应对,不仅要出庭参与诉讼,还要积极的进行质证,将自己的[_a***_]反馈给法官,这样才方便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合理合法的进行审判。

通过事后救济来挽回败局,往往更为困难,所以在有效时间内合理应用空间才是明智的行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不列举辩护方证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诉讼不列举辩护方证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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