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不列举辩护方证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不列举辩护方证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被告人不认罪辩护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反之就是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就能对其定罪量刑。所以,你做无罪辩护,不能只凭无嫌疑人口供作为依据,还要通过案件的证据链条是否完备、充分上考虑。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有罪的,可以考虑无罪辩护;现有证据充分的,考虑有罪辩护。
民事诉讼一审时未请律师辩护,未质证原告证据并未上诉,现发现原告证据有***怎么处理?
银行流水有没有经过质证,以及法院判决是否***信该证据,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理由。
因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是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二项法定事由,于是,许多人,包括法律人一旦发现案卷中有不实的证据,便纷纷申请再审,寄于很大的希望,并信心满满;当人民***不支持其再审申请后,又归结为司法不公正。事实果真如此吗?
作者就本设问项上的描述情形,作出以下分析: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前提是,原判决、裁定的结论,根据该伪造证据认定,如果原判决、裁定没有根据伪造的证据认定,而是通过其他证据的关联性认定了事实,不属于应当再审的理由。如,庭审时被告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即使原告伪造了主要证据,该证据又不是判决、裁定的根据,一般情形下很难启动再审程序,特别是小额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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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借款案件而言,“主要”证据应当是借据,银行流水能否被评价为主要证据还需要具体判断。银行流水仅是证明借款合同的的款项已经交付,银行流水仅是交付的方式之一,如果银行流水是唯一方式,实际上是混同了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方式。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有大量的当面点清交付,由于当面交付方式可以为套路贷者利用,司法实践应当对职业放贷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前提也是,原判决、裁定的结论,根据未经质证的证据认定,如果原判决、裁定没有根据未持证的证据认定,不属于应当再审的理由。我们知道,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如果主要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认定,一般情形下,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可作出裁判,但是欺诈等行为例外。
- 就借款案件而言,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根据,经过质证的主要证据即使是伪造,人民***可以根据其他证据认定案件的事实,并作出裁决。申请再审的关键时,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伪造的证据是否是本裁决的根据。不要认为,卷宗内有未质证的证据,甚至有伪造的证据必然引起再审。
本设问另一个问题,就是银行流水是否需要作司法鉴定,作者认为不需要,该问题并不是专业问题,通过常识也能够判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排除该银行流水通过另一账号,提取现金交付。
顺应设题者解答,并不一定对设题者,以及相关人员有利,特别是再审案件应当充分考虑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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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打官司过程中,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对一审案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诉的形式来完成救济。但如果在一审时未上诉,那么判决往往在一审后就已经发生了效力,对于发生效力的判决,只能通过再审的形式来申请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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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未质证,但原告的证据是伪造的,这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理由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一审结束后没有上诉,这说明被告是消极处理案件纠纷的,而且对案件中的证据都不积极质证,所以导致了案件判决短时间内生效了。这类案件往往申请再审时会让法官觉得没有再审的必要性。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再审。这就说明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权利,而这享权利的行使可能会遇到一定的怀疑和阻力,但并不影响主动的去申请,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原判决的证据是伪造的,那么将它作为定案的证据就是违法的,原判决的结果可能出现差错,这就产生了需要再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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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原判决是明显错误的,那么首先可以向***提起申诉,请求对原来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通常情况下先向原***提出申请,如果原***不处理可以向上一级***申请。
如果***都不处理再审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所以,如果案件确实存在错误,检察院可以通过法律监督程序对***发起检察建议。
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是必须处理的;这就是整个案件救济的程序,但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新的证据是充分有效的,足以让司法部门相信原判决确实出错了。
结语
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在审过程中应该积极的应对,不仅要出庭参与诉讼,还要积极的进行质证,将自己的[_a***_]反馈给法官,这样才方便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合理合法的进行审判。
通过事后救济来挽回败局,往往更为困难,所以在有效时间内合理应用空间才是明智的行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不列举辩护方证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诉讼不列举辩护方证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