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发律所

法律咨询关于***,法律咨询关于***的问题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法律咨询关于贷款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法律咨询关于***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个人贷款还不上了,能通过律师和银行协商吗?
  2. 夫妻一方借款后离婚仍应共同偿还吗?

个人***还不上了,能通过律师银行协商吗?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机构起诉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判决,会申请***强制执行; ***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基本上不会有影响,以后按时还款即可。

夫妻一方借款离婚仍应共同偿还吗?

作为民事律师,刚刚碰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你这个问题很应景,我就来具体作答。

法律咨询关于贷款,法律咨询关于贷款的问题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如果债务用于共同生活,那么离婚的时候,这个债务大家都逃不掉。简而言之,你我都用了这个钱,我们一起还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咨询关于贷款,法律咨询关于贷款的问题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通俗的解释,妻子认为我没有用这笔钱,那就不用承担债务。债主如果要追究,他就必须证明夫妻是一起使用的,否则只能向借钱的一方讨债。

在以前,妻子如果不承认债务,那么她需要拿出证据的;

打击了夫妻一方与案外人合谋,通过债务问题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

法律咨询关于贷款,法律咨询关于贷款的问题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简单的来说,夫妻一方,例如丈夫,故意和借款人串通,借钱跑路,然后妻子来还这笔钱。这样的情况下,妻子可以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因为这时候证明的责任不在自己,是在债主那里。

原则上应共同偿还,除非你有铁证证明你不知情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支出,现实中非常之难。好像之前南充有个案例,女的事先跟所有亲威朋友同事声明了,丈夫借钱自己不承担,还登了报,最后官司打赢了。

这个问题涉及到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方对外所欠下的***,赌博非法性债务,因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另外,如果一方对外举债数额巨大,已经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的开支范围,则一般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除此之外,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该债务是否有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个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符合以上两点应为共同债务,如果不符合一般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谢谢相邀:如果夫妻一方欠债,离婚后应该共同偿还,因为[_a***_]所有家庭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財产。还有要看你们离婚时在家庭财产分配时,把一方的欠债列入财产分配其中没有。如果在财产分配时没有提一方欠债之事。那就算离婚了,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共同偿还欠债。

离婚,应该就没有关系了,可是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却是要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即便你们已经离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借款只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直接借款一方就要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具有如下特征:1、所负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是责任承担的基础。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或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分享利益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2、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履行同一给付利益。3、夫妻任何一方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

如果你能够明确举证这一债务为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除外。

如果对此还有疑问,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自己合法权益受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律咨询关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律咨询关于***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newfashionpacking.com/post/69841.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