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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其他证据的质证,刑事辩护证据如何质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中其他证据质证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中其他证据的质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案在法庭什么阶段当事方对证据质证?
  2. 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吗?

刑案在法庭什么阶段当事方对证据质证?

刑事案件进入法庭开庭审理后,先是核对当事人辩护人,并告知法官检察官人名,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然后就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由公诉人举证,当事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和辩护人也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刑事辩护中其他证据的质证,刑事辩护证据如何质证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刑事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当然,实务操作中,由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繁多,不可能每一项证据都要求公诉人拿出来宣读具体的证据内容

公诉人往往是通过宣读举证提纲、证据目录的方式进行举证,同时对证据进行分组举证,如果辩方针对哪些证据有异议,可以要求控方当庭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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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依法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法院判决书中***信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辩方可以被剥脱辩护权为由,主张程序违法,要求二审***发回重审

比如《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推进以审判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一条指出:“ 证明被告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但事实上,如果律师如果为了“程序之辩”而进行的程序之辩,对于案件最终结果的价值不大。换言之,即使二审***发回重审,辩方也必须找到针对该证据有效的的质证、辩护意见,发回重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所有的质证、辩护应是以追求当事人无罪、罪轻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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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诉讼的证据都须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民诉、行诉、刑诉(法修改后对外逃嫌犯)被告缺席,应视为被告未举证、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原告出示证据应作为已经质证,按程序法和法释的相关规则裁判。

依我之见:‘’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什么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也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规定。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审判程序一章中在原来一审普通程序丶一审简易程序的基础上,针对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小案件增多的办案现实新增加第四节二百二十二条至二百二十六的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1,该速裁程序规定一一一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实行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同时该速裁程序还规定一一一可不受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起诉书丶传票送达限制;3,该程序还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

二,那么,‘’速裁程序‘’规定一审庭审时,A,‘’不进行法庭调查‘’,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适用该程序不会象普通程序那样被告人陈述其[_a***_]的犯罪事实;

意味着有关证人无需到法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

意味着也不再需要检察官当庭一一展示在卷的全部证据;

更意味着也不会再让被告人对在卷证据一一发表‘’质证‘’意见;

而不再让被告人再发表‘’质证‘’意见一一也意味着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复核证据时己经将公安机关收集的涉案构罪证据丶事实情节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也就是说法律关于定罪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己经提前至审查***阶段;

B,这种‘’不进行法庭调查‘’,而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审查***应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当然也包括对案件证据的意见,而这种在审查***阶段‘’听取(多方)意见‘’,实质上就是‘’质证‘’的一种表现形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中其他证据的质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中其他证据的质证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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