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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依据,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依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依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案件如果不想用之前的律师,那律师的所有资料能给当事人家属吗?
  2. 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刑事案件如果不想用之前的律师,那律师的所有资料能给当事人家属吗?

刑事辩护律师检察院法院复印的刑事案件卷宗不能提供给当事人家属查阅,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从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但律师的辩护权独立的,律师也有义务委托人保守在执业中获知的信息,这属于律师保密义务范畴。即便解除对辩护律师的委托,辩护律师仍然有义务保守秘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辩护人查阅、摘抄、***案卷材料的,人民***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案卷材料可以***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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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对于下列案件,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

  2、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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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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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依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依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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