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有效辩护含义辨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有效辩护含义辨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为什么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而又是一个高危职业?
- 刑事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律师还有什么作用吗?
- 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律师明知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交证据,是不是犯罪,为什么?
- 为什么有些律师要为被告人他们做无罪辩护(在有事实的情况下)?
为什么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而又是一个高危职业?
国家权力规定律师没有刑事取证权。律师明知代理的刑事辩护案件证据不足甚至是冤案,出于法律正义去取证,将面临伪证罪风险。刑辩律师没有职能只有义务,这个义务就是配合公检法动员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求轻,保证刑事诉讼顺利完成。死磕律师不受待见,具有坐牢的风险。律师的游刃有余用武之地是在民商事法庭。
刑事辩护律师是可以为自己的辩护业务取证的,至于取证的时候如何取证?如何保证调取的证据是合法的,是真实的,需要靠律师自己去把握。也就是说,如果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正常取证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律师取证的时候必须要保证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不能编造证据,也不能避重就轻的取证。所以,题主问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的观点是错误的。律师职业是一个高危职业,实际上是某些人对律师职业的判断错误。如果一个律师在执业的过程当中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不搞一些违规的东西,律师的职业是没有风险的。所谓的高危判断,实际上是指律师很可能违法。因为律师的刑事辩护权以及法庭的辩论权虽然是可以豁免的,但并不是可以胡乱来的。也就是说,律师不能***,如果律师制作了虚***证据或操纵虚***诉讼,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的结论就是一个误解,刑辩律师是高危职业的结论与律师的职业素养密切相关。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有两种法定情形,在侦查期间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只能由律师担任。
如果说律师没有取证权,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将是一句空话。赋予律师取证权是法律应有之义,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律师调查取证权也作了合理的限制。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包括四种情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以上是对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认识的回应,为什么说刑辩律师是高危职业呢?作者认为,刑辩律师的高危主要发生在两个阶段,而且主要是律师收取了巨额辩护费。
- 刑辩律师与[_a***_]人员接触阶段。刑辩律师收取了巨额辩护费,容易发生通过行贿司法人员获得不当利益,因而高危;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律师是一个外表光鲜,内心苦逼,在刀尖上跳舞的职业!
一、很多人理解的律师都是港台剧中那些西装革履,香车宝马,外表光鲜,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美男靓女,而实际上是严重的误导,***剧中的律师只是文学形象,现实中根本不是那个样子;
二、律师不是公务人员,没有公务身份,很多人并不尊重,被人看不起,不理解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律师的地位并不高;三、律师没有固定的收入,收入很不固定,不少律师经常在为温饱而努力,因此律师并不是高收入人群,不是大家想象的收入很高;
四、律师支出很大,律师要交纳税收,要交纳社保金,要支付培训费,一年下来数额很大,不是人们想象的没有什么支出;五、律师的执业风险很大,律师经常受到对方人员,自己委托人员,社会人员的攻击,经常被投诉,经常被律师协会调查处罚,因此风险巨大,随时都有停止执业的可能;
六、律师的健康很难保障,律师的知识更新很快,需要不断地学习,需要经常出差,经常加班,经常受气,生活很不规律,高血压、心脏病、脑梗经常发生,健康根本无法保障。
七、律师时时刻刻都面临着伪证罪的危险,随时都有可能从辩护人变成被告人。
总之,律师就是一个被高估的职业,是一个不太好的职业!是一个高危的职业!
刑事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律师还有什么作用吗?
实事求是地讲,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极小,极小,因为刑事案件的审判标准极高,极为谨慎,这也是刑事律师远没有民事律师赚钱的重要原因。不过,刑事案件也需要请律师,毕竟冤***错案古今中外都有,无论司法制度如何改革,法官如何严谨,都会出现冤***错案,毕竟人都会犯错,即使有律师参与一样会造成冤***错案,但是这个概率相对会降低一些(我对此抱怀疑态度,但是书上就这样教的)。
律师并不代表公平正义,律师只是代表他所辩护方的利益,虽然律师也有***,但是从制度上来讲,必须要有这个环节,毕竟这样才能让法庭显得更公平。事实上,律师的弊端也很大,所以古今中外对律师极为不耻,中国古代称其为“讼棍”,也不是没有道理的,这也是中国古代律师只能替人写状纸,而不能代为出庭的根本原因。
中国要全面国际化,律师制度自然需要建设,毕竟要同国际接轨,这也是文化融合的体现。
一般刑事案件分为四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理阶段、执行阶段。侦查阶段是查明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初步审查阶段 ,审查***阶段是案件事实及证据审查阶段 ,审理阶段是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阶段,执行阶段一般不涉及证据及事实问题。可见,一个刑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不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最终认定,而是必须经过***审判阶段。对于一个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必须经过审判阶段庭审或庭前会议,律师的庭审质证及辩护是法官认定事实及证据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
此外,一个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往往具有主观性。案件是人在办理的,难免就会出现证据疏漏或程序违法等情况,证据的资格能力及证据三性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这就是各地为何大力推广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一个重要原因。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种说法经常在判决中甚至很多已证明是冤***错案的判决中出现。是否达到了关键看你的立场和认定的标准。公检法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辩护角度看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能脱离具体案件,不能在未研究案卷时轻易表态。请律师是基于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一种保障,不一定非要达到某种结果。因为不少案件,请不请律师,结果都一样。
很多关于这样的问题,刑事案件有没有必要请律师?刑事律师有没有用?也写过文章,这一次举一个亲办的案例来说明。
盗窃罪,当事人拿了列车上的旅客的行李箱,案件到达检察院审查***阶段委托律师介入。其实大家都应该知道,火车站是有很多监控的,当事人是正常的从出站口出战,监控拍的很清楚,当事人也都承认确实拿了别人的行李箱,***物品也追回来了。检察院也明确的告诉当事人,认罪认罚可以给予缓刑。如果换做其他人可能不会再聘请律师了,这种结果已经算是比较理想的了。
但是当事人还是聘请了我们,我们介入后,审查了所有的案件材料,认定犯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还可以进一步争取不起诉。
恰逢春节,***日期间阅卷写材料,在上班的第一天就及时联系承办检察官,递交我们的意见。之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官***纳我们的意见,同意给予其中一人不***。但是检察官就跟当事人说,如果不是你聘请了律师,是不会不***的。
有些案件,当事人心里是清楚,自己确实做了违法犯罪的的事,对案件的定性都是不存在争议的,这种案件占大多数的。但是在量刑上其实还是有很大的争取空间的,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不知道哪些情节是对自己有利的,有些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办案机关可能会遗漏。团队有律师遇到过,当事人有自首情节,但是办案机关忘记了这一情节,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可能最后也就不会认定自首了,这一关键的减轻情节,基本上是可以减少30%刑罚的。
当事人无法看到刑事案卷卷宗,所有定罪量刑的证据都在卷里,但律师可以从审查***之日起查阅、复印卷宗。办案机关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当事人本身可能是不清楚的,所以当事人的认为的证据确凿,真的是证据确凿吗?
我国现在基本上实施了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没有聘请律师的,也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这从侧面在说明,刑事案件中律师是很重要的,不管在任何案件中,律师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对于下列案件,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
2、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明知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交证据,是不是犯罪,为什么?
肯定不构成犯罪,试问如果大家请的律师都是卧底的话,要律师何用,干脆警察说了算,还审判啥呢,还有如果一个人一心寻死呢,跟律师说就是他***了,而现有证据也对他不利,是不是律师就可以以此为依据去举报自己的当事人,给他判死刑?
- 首先,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即使当事人之后被***定罪处罚,律师的辩护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 其次,判断一种行为或多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进行处罚,依据的是《刑法》的明文规定。简单来说,如果《刑法》没有把律师的辩护行为定义为罪名,那么律师的辩护行为不会构成犯罪。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律师的辩护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交证据也不构成犯罪。相反,律师的辩护行为是律师行使律师职业权利的行为,也是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当事人行使自己委托律师辩护权的行为,具体规定在我国《律师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33条和《宪法》第130条。
- 最后,律师不但不能移交当事人有罪的证据,还应当对其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该要求具体规定在《律师法》第38条第2款。
你们回答这问题的人,大部分是律师,你们站在律师的角度来说话,我请问:虚***诉讼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是犯罪行为!这论点对不对?当事人***了,律师明明知道可就是辩护没影的事,这不叫犯罪叫什么?律师是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的,而不是成为犯罪的帮凶!律师也要学习律师的道德规范!不然明知道而虚***诉讼也是犯罪!
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或称之为刑事被告人辩护当中,如发现其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是劝告他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自首,辩护律师本身并没有检控责任和义务,这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已作了清楚规定。
明确告知你:为当事人辩护是律师的[_a1***_],怎么能想到构成犯罪呢。首先,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是公诉机关的责任;其次,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是履行辩护职责,从无罪或罪轻的角度维护其合法权益;三,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的已经发生的,哪怕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都要保密,但是涉及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是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
为什么有些律师要为被告人他们做无罪辩护(在有事实的情况下)?
有各种各样可能的原因啊
一、当事人要求。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是独立辩护,但是许多当事人会说,如果律师不给做无罪辩护,就要换律师。那么律师为了保证获得当事人的委托,就只能做无罪辩护了。
二、案件事实是真无罪
很多一般人理解的构成犯罪,并不代表真的构成犯罪,律师当然可以在法律角度发表当事人无罪的意见
三、无罪案件的成名几率最大
在我国进入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无罪的几率很小。而对于律师来说,一旦有一起案件,被告人被判无罪,律师将立刻声名远扬,身价倍增,所以做无罪辩护对律师天然有着强大的吸引力。而当事人从心里上说当然最希望自己被判无罪,所以如果有两个律师,一个说可以让你少判几年,一个说可以让你无罪,当然会选第二个。
四、当事人最终的审判结果与律师收费无关
刑事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律师按照固定标准收费。即使最终被告人被判有罪,也对律师没有太大影响。
综上,律师当然喜欢做无罪辩护了。
关于是否能做无罪辩护,我认为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案件的证据相对充分,那么我建议还是不要轻易的去做无罪辩护。因为这个时候当事人通过认罪认罚是可以获得从轻的处罚的,此时证据相对充分,如果当事人一味的不认罪,***在这种情况下会认为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不好,最后判决结果肯定不会乐观。
反过来说,如果犯罪行为确实不是被告人所为,案件的证据也不充分。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律师一定要敢于做无罪辩护。虽然无罪辩护的难度很大,但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应该要做无罪辩护。
曾经我听过这样一个案例,律师为当事人做了有罪辩护,当事人也向***认罪,最后通过***审理,认为当事人是无罪的。这种情况就闹出了笑话,也是律师的一种严重失误,当事人请律师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所以我认为,案件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一定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这样才能最大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般情况下,律师作为辩护人,结合案件犯罪事实的同时应该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进行轻罪或无罪辩护。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辩护律师也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表示认罪的情况下进行无罪辩护,这在法律上并不冲突。律师独立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力,可以防止冤***错案的发生,毕竟很多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做所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那么的了解,也有一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这些行为或犯罪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在里面。
原告律师打赢官司不算太大本事,换一个人基本上也可以。但是作为被告律师就不一样,民诉被告律师的最大成功就是一分钱不赔;那刑诉律师最大的成功就是做成无罪辩护。
明知有罪,却做无罪辩护。一是为了名声,二是为了挣钱。只要不做伪证,做无罪辩护又不犯法,只不过受道德的谴责而已。
话再说回来,在***没判决之前,不能对任何人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诉讼有效辩护含义辨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诉讼有效辩护含义辨析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