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案件最新辩护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刑事案件最新辩护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既做无罪辩护又做最轻辩护吗?
可以的。
先举例说明。
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中,就时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都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以上。那么,很多时候,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组织都是符合这个条件的,但具体到内部某个涉案人员就不一定达到这个标准,比如参加传销组织的王某只发展了25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法院认为传销组织整体的人数和层级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王某参与发展下线,对组织的建立和扩大起到关键性作用,也属于共犯,有的***则认为王某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此时,律师就可以两种辩护同时进行,以王某发展人数较少,不属于“组织、领导者”为由为其作无罪辩护,同时结合其发展人数、加入时间、获利数额等涉案情节为其进行罪轻辩护。
再说说法律依据。
1.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2.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3.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护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性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
答案是否定的!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都不可能在同一场辩论中既作无罪辩护,也作罪轻辩护。主要原因是:
1、无罪和罪轻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定罪量刑概念,是决不可以混淆的。
2、如果同时以无罪和罪轻两种观点加以辩护,只能说明律师本身对案件的事实和性质不清不楚,对该如何定罪量刑模棱两可,使法官无法清楚你的辩护意图。
3、***用双层辩护只能反映出辩护律师的业务能力欠缺,法庭也不会***纳你的辩论方式及观点。
所以,作为律师,应当就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稳当地选择无罪、罪轻的辩论主题,以达到真正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权益的目的。
个人观点,欢迎指导!
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法律还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最高人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民***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等文件中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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