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人技巧和方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人技巧和方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庭审发问需要掌握的十个技巧?
庭审环节是集中展现一个律师综合实力的主战场,整个庭审环节中发问环节中提问的方式和内容较能展现律师高超的辩护技能。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庭审发问,为整个庭审辩护的后续举证、质证起引导、铺垫作用,而庭审发问却充满了技巧性,可辩性、不可控性、互动性。 本篇来谈谈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法庭发问技巧”。
一、 庭审前拟写一个有策略、有逻辑、有目的发问提纲,引导被告人以恰当的顺序,将案件信息转换成条理分明、重点突出的事实。让审判者了解案情的全面事实,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立场、态度展现给法庭。
二、 所问问题一定和举证质证中提出的问题、提供的证据有密切的联系,应当是和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
三、 对于独立于自己的同案其他被告***取封闭的问题,限制他的发言。对于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证人,同案的被告人***取开放的问题,启发他们多讲。
四、 需学会如何拆分事实,单一性问题和复合性问题、封闭性问题和开发性问题区分并运用诱导性发问和引导性发问合理运用。
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可以向公诉人提问吗?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3)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辩护人都觉得犯罪嫌疑人该死的时候怎么办?怎么辩护?
这个犯罪嫌疑人可能犯下的罪行情节和造成的结果对社会影响究竟有多恶劣啊,就连辩护人都觉得他该死呢!?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如果真切感觉到嫌疑人很该死——那这个人一定是个失败的辩护人。说明他的情绪容易受到对方(受害方)的呈堂证供的干扰,导致他弱化或失去理性的判断能力。因为辩护人首先得遵守自己的职业规则,就像普通人工作时要遵守自己所在单位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一个道理;辩护人该做的就是从逻辑严密的“证据”中寻找“漏洞”、从依据法律条文量刑的过程中权衡轻重,尽量为自己的辩护对象争取到最大、最有利的量刑结果;这才算是尽到了自己对辩护对象应该负的责任;同时又遵守了这个职业的规则;更展现出了自己精准的业务水平。
大约该是这样做吧?作为外行人来回答这个问题,我只能想到这种程度。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_a***_]其合法权益的人。以下就是辩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6.辩护人应当向***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另外,根据律师法第33、35、36、42条以及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人技巧和方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人技巧和方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