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辩护人刑事证据目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辩护人刑事证据目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向同案犯收集证据的规定?
1、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人民法院是否许可,主要看律师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刑事辩护人的义务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人的权利,有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依靠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辩护人的义务就是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责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的义务。
1.接受辩护[_a***_]、代理委托权。
3.查阅案卷权。
4.调查取证权。
5.辩护权受保障。
6.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7.对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权。
8.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辩护律师的义务有:
1.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3.未经当事人委托、法援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等等.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辩护人刑事证据目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辩护人刑事证据目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