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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知道了员工有在外兼职而拒绝安排加班,是否应该阻止?
基于每个岗位的独有性,特殊性,这个问题其实很难回答。
就从几种可能性都回答一下吧。
这种岗位的员工是特别容易有***的,而且也方便***,看个人能力而定。比如文案,有人三天也完成不了一篇优秀的文章,有人两个小时就搞定了。那搞定需要的工作之后,他***也好,闲着也好。其实作为领导,都可以随他去。按时按质的完成你下发的任务,那就可以了。除非他本职工作做得乱七八糟,还想着去外面***了,那你完全可以跟他谈谈,“是选择***工作还是选择这家企业的工作?”另外很多员工偶尔也会有“流水线工人”的错觉,觉得我只完成这一道工序就好,其它的事情,与我无关。这种情况下,领导就积极地给员工派活吧。(不是乱七八糟的活,是你觉得做这些事能提升他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的活)这种职位安排加班,就看你的活有多急了。一般人为了保住饭碗,不会无缘无故决绝加班的。
这种岗位的员工,我真心觉得如果做这样的岗位还可以做***,都是人才。销售类的工作就是不停地去接触人、与人沟通、以达成合作。我曾见过一个朋友的堂弟,他同时在一条街上的两家酒店任销售经理。“你不喜欢A酒店,没事我还要B酒店的会堂供你选择,反正办酒宴什么的,这两家酒店刚好要大场地就选A,要小而美就选B。”他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让客户有选择权。所以后来这个小伙子出来开了婚庆公司,别人订不到的酒店,他能订到。别人进不去的婚庆布置他可以进去。靠的就是他的协调能力了。但是很多产品要能销售好还需要专业技能了解的够强大。所以,这类人员的***,毕竟他们的大部分工资也是按他的销量提成的。他要***就让他去吧。完不成每月需完成的指标,你不用找他谈,他也知道为什么会被劝退了。至于安排加班,这些岗位要加班的,他们自己会加吧。
***不可阻止,也阻止不了。
这是两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处理时也要区隔开来。即使你知道他***,你也没理由要求员工不***,因为下班后的时间老板并没有付工资给员工,也就没权力要求员工做任何事情。
一句话:***是你的自由(不管你),加班是公司(想拿钱的话)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对劳动者***行为的处理,主要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外***,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2、劳动者在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从法律角度讲,如果***对原工作产生影响的,以及经过沟通过,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加班,法律规定以协商为主,员工自己作决定,公司没有权利强制加班。所以从加班方面是管控不了员工的。
综合起来是,要么你开除他;不然你只能在8小时之内压榨他,但是不要压榨过分,也会违法。就看你想不想留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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