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纠纷律师贾明军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婚姻***律师贾明军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提问律师天团#夫妻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吗?
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净身出户、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从我们经手的离婚案件来看,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70%以上的案件涉及婚外情,而“忠诚协议”的出现和存在是当今社会婚外恋产生方式呈现多元化、普遍化现实写照和缩影。“忠诚协议”的出现不是哗众取宠,是现实婚姻中无过错方(通常是女方)的大胆尝试,同时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对于“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界有两种观点:
1. 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不适于处理此类敏感的亲情问题;
2. 《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
3. 婚外情是道德问题,道德是高于法律的行为规范,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让其变成法律问题;侵权损害责任也不能通过合同契约提前预设;
4. 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势必会破坏纯洁的爱情和互相信任的婚姻基础,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一样讨价还价。
谢邀。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理论上有不同认识,实践中也有不同的案例。
一、赞成其合法效力的一方认为:
1.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约定了夫妻双方有忠诚的义务,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法无禁止则自由”,因此夫妻双方在目前没有禁止性法律规定的大背景下自愿协商达成的忠诚协议应该依法有效;3.认定其效力可以让婚姻更稳定,家庭更和谐。
二、反对其有法律效力的一方认为:
1.忠诚只是夫妻之间的道德义务,若把违反道德义务上升到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合适的;
2.即使认定其效力,实践中也没法操作,没有其可行性;
3.若认定其效力,会让人对婚姻产生畏惧或顾虑而使得更多人选择不婚状态,如此以来不利于社会稳定。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这个问题,先和小律一起来看个近期的案例:
杭州的林先生与妻子离婚。在庭上妻子拿出林先生手写的《忠诚协议》。
协议中林先生承诺,如他在没有出轨的前提下提出离婚,要赔偿女方现金500万;如果既出轨又提离婚,则应当赔偿女方现金1000万。
林先生不禁暗暗叫苦,当初书写承诺时仅是为了缓和矛盾,如今却成了离婚的最大障碍。
自己虽然也没有不良行为,但按照协议也应当支付500万。经过***的调解,最终林先生答应通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屋折价200万补偿给韩女士。(来源:中国经济网)
在实践中,可不是每份忠诚协议都能被***认定为有效的,根据抽样统计,忠诚协议被***认定为有效或无效的比例几乎相同。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签署忠诚协议呢?律师为您来支招:
一、忠诚协议应当约定的内容:
1、 不笼统说存在过错即赔偿,应当约定具体的过错情形,如婚外情、家暴等等;
关於忠诚协义目前尚存一些爭议,没有原则上的统一。但是一些地方***有釆纳的实例。原则上是双方自愿的,协义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内容,而且协议内容必须具备可操作性!举例说明!一对夫妻在结婚前双方商议确立一份忠诚协议,如果婚后一方出轨,要接受法律治裁,赔偿另一方的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2O0O0,O0)元!结果婚后男方真的出轨了,又被女方抓到了现形,这种情况可根据夫妻的忠诚协议提交到***,请求***裁决!.***会参照这份忠诚协议直接起诉男方赔偿!可是男方到了***承让是共同签的协议,但那是逼迫写的,不是我的真实的意愿?这时***的裁决就根据忠诚协议中的内容去斟别!如果协议赔偿的金额不是2万,而是20万,***就不会支持这份协议,明显是具有一定的目的性,而且金额已经超出了个人赔偿能力的范围,不具有真实性,就不会支持和釆纳这份忠诚协议!但女方可以另行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忠诚协议具有一定的爭议性,只有符合实际情况,而且与法律没有相悖,相冲,相撞的协议,内容必须真实有可行的操作性,***才能釆纳!法律界爭议的焦点一直无法统一!所以一般情况下也是很少釆纳的!只要是不违法的真实意愿,不超出个人的能力的赔偿范围都视为合法有效!法律也是支持的!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_a***_]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就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规定。但这一条规定仅是一项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不过,本案中,被告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向原告出具的忠诚保证书具备可操作性,一旦出现保证书中的事实发生,在离婚时就可以依照执行了。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关系到婚姻关系是否稳定的关键。虽然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可能还没有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一方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也尚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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