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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女会计错汇58万元工人工资,银行建议报警,警方不立案这件事?
这事我看到过相关报道。大意是某公司会计发包工头项目工资(含下面工人工资)时,发错三个人,合计58万元。实现后该会计去银行,要求银行提供收款人账户信息,被银行拒绝,同时建议报警。他们去公安报警,公安认为这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下面我就这事说说我的看法:
首先,银行拒绝提供信息的做法并没有错。对于银行来说,保守存款人的秘密是首要责任,即使你打错账户,在没有得到公安或法院的指令前,银行不应该也不会提供收款人账户信息。原因是从银行的角度,无法判断事情的真***,只有公安或***才有这个权利判定,才有权利要求银行配合。
其次,银行建议报警显得不够专业。此事很明显,是女会计自己打错款,并非涉及诈骗或者其他刑事案件,充其量是收款人有“不当得利”的嫌疑,但这只是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由公安出面调查显然是不合适的。
再次,公安不予立案的做法也没错。前面说了,此事不是公安的管辖范围,民间经济纠纷只能通过***解决。
最后,眼下唯一的办法是尽快去***提起诉讼。要知道,只有在账号和户名一致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打错款。也就是说,该会计应该知道收款人的基本情况,例如姓名、住址、银行账号等,完全可以通过***出面,对收款人银行账户上的钱款进行诉前保全。
所以,有些媒体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来报道,言下之意是银行和公安不作为,这种做法令人不齿。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事件是这样的。
徐女士是武汉锦辉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财务人员,3月13日下午她去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汉阳大道玫瑰苑支行给5个包工头汇工人的工资款,一共要汇***万6千多元。
打完钱后,有三个包工头反馈没有收到钱,徐女士再和老板一核对,这才发现自己搞错了三个人,把钱打进了陌生人的账户。
事后,徐女士赶紧跟银行反映了情况,银行表示他们不能随意提供客户的信息,建议徐女士先报警处理。报警了之后,建行会配合调查,核实收款人的信息,再联系他。
之后徐女士的老板也就近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派出所报了警,但因为汇错款是徐女士自己疏忽造成的,对方不是过错方,所以警方也没有立案。
因为徐女士是自己的疏忽汇错款,公安机关不立案,这在法理上是正常的。
不过可以通过单位开立证明,说明情况,同时让银行和公安机关去协助处理这个问题。
毕竟是自己过错,所以还是加急处理。也相信突然收到钱的,也不会随便使用的。
依我之见:警方不予立案的做法无论从犯罪构成,还是案件职能管辖层面,都是正确的。
一,工人收到错汇款58万的行为性质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之规定:没有合同和合法依据所得到财物或利益,叫不当得利,对于不当得利,得利者应予返还合法利益损失方。而本案例中得到公司会计错汇款项的工人,所得的58万元并非是因工作和劳务依法应该得到的财物,而是因会计的错误操作所得到的不当得利之财,依法应予退还公司。
二,如果本案例中因公司会计的错误操作而导致工人‘’不当得利‘’得到了该58万元,公司可以从银行处提取相关给工人错误汇款的一系列付款方丶收款方的汇出丶收到款项的财务证据后,通过电话或前自前往工人处找到收到该款的工人本人调查核实,如果工人承认的确已收到该58万元错汇款,并愿意退还该款。那么,本次因会计错汇款之事也就顺利解决了,无需***取报警,或者向******的方式来激化矛盾。
三,如果收到错汇58万元的工人,承认或大量证据证实该工人确实收该‘’不当得利‘’之款,而该工人以‘’天上掉下的丶又不是我偷的抢的‘’为由做了大量工作,公司愿意付出适当的‘’无因管理‘’的费用后,该工人仍拒不退还的,从公司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只要该工人是该公司正式员工,公司可以在以后的工资中扣除,如果该工人是临时劳务工,该工人的拒不退还的行为,就依法构成了‘’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将代为管理的他人财物[_a***_]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请问:现在工人明确表示‘’不退还‘’了吗?如果根本不清楚工人的态度,凭什么就认为工人已构成了侵占罪而匆忙去报警呢?所以,警方的不立案决定从犯罪构成角度看是正确的。
四,关于《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的管辖规定而言,该条明确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一旦该工人拒绝退还构成了‘’侵占罪‘’的话,由受害人(含法人单位)直接向人民法院以该‘’工人拒不退还代为管理的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由提起刑事自诉,由受诉人民***刑事审判庭依法处理。而本案所述的警方因职能管辖的原因,依法‘’侵占罪‘’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公诉案件,因此,警方不受理丶不刑事立案是‘’于法有据‘’的,也是正确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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