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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律师和法官一般会问什么问题?
离婚诉讼中,法官主要从婚姻建立,感情发展,家庭成员,家庭共同财产,各人收入等方面向双方发问。律师只不过照原告起诉书或被告代理词读一读或脱稿口头陈述而已,涉及财产有争议的,律师会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而去做调查並提交法庭,仅此而已。
现如今啊,离婚率越来越高,其中不免一些冲动离婚的。因此,***在审理离婚纠纷的时候,都会十分谨慎。
法官会先了解双方的婚前婚后感情情况,包括怎么认识,拍拖多久,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生育孩子,生育了多少个孩子,结婚多长时间了等等。在了解完婚姻情况后,会进一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如果只是因为日常吵架而起诉离婚,法官不会同意离婚的诉求。但如果是一方存在赌博、***、遗弃、重婚、和其他异性同居、因为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等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官是会考虑判决离婚的。
律师问什么不重要。法官要调查:
1.婚姻概况,从结婚到离婚的基本过程描述,简单描述感情变化过程;
2.两个时间节点,即感情不睦的时间及原因,感情恶化的时间及原因;
3.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情况;
夫妻一方经营欠债,离婚后怎么偿还?
夫妻一方在婚后经营投资生意所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答案是:不一定,要分情况。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我国法律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债务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判断债务是否符合这个前提条件呢?第一,负债期间仍然购买房屋、汽车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或者投资,比如因疫情影响,甲乙两夫妻开的早餐店严重亏本,甲决定借钱周转继续和乙做早餐生意;第三,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比如甲借钱开便利店,每月月底将盈余存到妻子乙的银行卡里。
所以,如果一方经营所形成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属于。
【每日***观点】这个问题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负债期间,购置的大宗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或者投资;
- 所借债务用于夫妻一方经营,但另一方分享经济收益。
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总结
并不是婚姻关系期间所有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应当根据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的情况以及债务的用途等等方面,分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来说,只要经营所获得的收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有责任偿还。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要的消费,包括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医疗保险等方面,这些消费不超过必要限度,夫妻一方有权单独决定,即使配偶[_a***_]同意,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夫妻一方经营欠债,到底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之后应当由一方进行清偿,如果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清偿的义务。
还有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约定这共同财产由哪一方进行偿还。***设夫妻双方自愿由一人承担,那么也是可以的,但是这种约定只对双方内部产生效力,对于外部债权人来说,债权人依然是可以找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的,只不过如果一方清偿债务之后,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看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夫妻双方是否用于了共同生活,另一个就是是否用于了共同经营。如果用于了这两者,那么即使另一方主张自己是不知情的,或者自己没有与对方进行借债,也会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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