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制度设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制度设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刑事案件可以代报案吗?
- 值班律师适用简易程序吗?
- 巢湖市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你怎么看?
- 会有律师做鲍毓明的辩护,然后在法庭上直接放弃辩护吗?
- 某些特别著名的凶杀案,即使凶手都承认自己杀了人,为什么还有律师给他辩护呢?
刑事案件可以代报案吗?
刑事案件有条件的话最好是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处理,现在我国开始试点刑事辩护全覆盖,如果您没有条件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
刑事案件辩护是一个过程,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审判共三个阶段,辩护人在这三个阶段分别有不同的作用。
1、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值班律师适用简易程序吗?
值班律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案件较为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那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此时,值班律师可以协助被告人与公诉机关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但如果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值班律师需要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和细致的法律服务。
因此,对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
按照刑事辩护全覆盖要求,必须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法院才通知司法局指派值班律师提供辩***律援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值班律师只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服务。
巢湖市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你怎么看?
从2018年1月开始,巢湖***对所有刑事案件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律师提供辩护前,***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月22日上午,巢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法庭当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玉萍律师于开庭前会见被告人,为被告人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帮助。这是巢湖市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以来开庭并判决的“第一案”。
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_a***_]。“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我国***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会有律师做鲍毓明的辩护,然后在法庭上直接放弃辩护吗?
律师观点:不会有律师故意这么做,但是不排除因为届时词穷而没有进行有效辩护。
首先,一旦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必须尽职尽责的为其辩护,如果律师故意放弃辩护属于律师的严重失职,会依法受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处分!
其次,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分为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很多案件中看似律师说了很多,但是没有一句是击中要害的,换言之,没有一句法官是可以***纳的,这样的辩护属于典型的无效辩护。好的律师话不多,但是句句切中要点,***可以予以***纳其观点,这样的辩护属于有效辩护。
因此,有的案件虽然律师想辩护,但是苦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找不到比较好的切入点进行有效辩护,其在法庭说了也是白说,没有任何的效果!
我不是做律师的,我是一名职业股民,但是我想说的是做任何职业都应该有职业道德。
我不知道职业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什么样的,但是我想既然他选择给别人做辩护律师,他就应该站在对方的角度为对方着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为对方争取最大的利益。
而对于这个案件,至于谁是受害者,由于我们都不是当事人,我们看到的都是片面之词,我认为我们都应该保持理智。静待警方给出定论和相关的证据。静待***的判决。
我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它不会缺席。
我并不认为14周岁是一个很小的年龄。至少我在14周岁的时候,虽然我在很闭塞的农村,在资讯还不发达的时代,没有网络,没有手机的时代,我还知道什么是强奸的。而现在资讯这么发达,一个女孩子通过向医生询问,才知道自己被***,我不相信。而且我们那个年代已经有生理卫生课,难道现在都没有了吗?
我更不理解的是,既然可以通过网络向医生询问,对方明确告诉她,她被***的情况下,她为什么想不到110这个词儿。***不知道,110总知道吧。
这个世界充满了谎言,说谎不会因为年龄小就不说。
而我看到更多的是暴虐的年轻人,比如说这两天同样火爆的新闻13岁男孩杀死10岁女孩。
而我也是修订刑法的支持者,我认为无论年龄多小,只要***都应该负法律责任。
你说的这种情况百分之一万不可能发生!
鲍毓明性侵“养女”案在社会上影响很大,很恶劣,以至于公安部、最高检提前介入,并派员到山东督办此案。
很多人认为鲍毓明和女方势力相差悬殊,鲍还具有中美两国律师执照,担心鲍会钻法律的空子,最终逃脱法律制裁。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养女”、公安机关未查处,这些关键词叠加在一起,毫无疑问会激发公众的强烈同情和质疑。
于是,很多人怕鲍毓明逃脱法律制裁,就不惜发动舆论战。果然不出所料,舆论起来之后,烟台警方很快发布通报,宣布将组成办案专班,重启本案调查。法律事实是相对的,是由证据拼凑出来的,而证据不会自动到案,要靠办案人员人为去收集。查与不查,查到哪一步,调查的力度往往直接决定着调查的结果。
4月13日,受害女孩代理律师、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对界面新闻表示,无论该案有多么复杂,都应首先将受害女孩视为一个未成年的受害者,要求她是一个完美被害人是荒天下之大谬的。
一旦有律师接受鲍毓明的委托而成为其辩护人,那么,在接受其委托后,该律师在法庭上是不会放弃对鲍毓明进行辩护的,但有法定正当理由的除外。前述法定正当理由包括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因为,《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这项规定体现了律师的独立性,也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有力保障,也解释了,为何律师接受鲍毓明委托而成为其辩护人后,法庭上一般不会放弃辩护的,除非有正当理由。
否则,律师的放弃辩护行为就是违法的。
鲍毓明作为学法懂法之人,现在的解释很苍白,如何在逻辑上讲通说圆,如何在事实、习俗、道德、法律各个层面,以事实和证据证明其自圆其说,就要看案件最终事实和证据。
作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权,同时,也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
律师的依法辩护是为事实而辩,为委托人的权益而辩,而不是为其犯罪而辩。
某些特别著名的凶杀案,即使凶手都承认自己杀了人,为什么还有律师给他辩护呢?
这是被告人拥有的法定权利,谁都不能剥夺。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仅可以自行辩护,而且有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应予告知;在审查***阶段,检察院自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也要告知他这项权利;到了审判阶段,***也是受理案件3日内,要告知这项权利。公、检、法三部门不是“可以”而是“应当”告知,不告知即程序违法。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执行的好坏,不仅反映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是否完善,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程度。
著名的凶杀案,为什么会有律师为其辩护?
凶杀案,不管它著不著名,一定会有律师为凶手辩护的,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刑诉法》34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也就是说,凶杀案,一定会有律师为其辩护,不管是自己委托的还是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目的,就是通过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和介入,保证案件实体及审理程序的公正性、保障判决的客观公正性。
给“坏人”进行辩护的人,不能主观臆断他就是坏人。
现实社会里,不排除个别辩护律师为了私利,通过伪造证据、贿赂办案人员为“坏人”极尽开脱,这样的人必须严厉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纵观为“杀人犯”做辩护的律师队伍主流来看,都还是依照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进行辩护的。“***犯”也是人,他做的“恶”要严惩,但他应享有的权利我们也要给予他,比如说投案自首、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的情节,以及作案动机、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等细节,都需要辩护律师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实事求是向法庭阐明,给予被告人公正的判决。另外,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的适时介入,也会在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给办案机关“提个醒儿”,减少冤***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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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用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查机关和辩护方的设置,最终目的是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辩论查清楚案件事实,在法律适用和量刑上相互制约。刑辩律师的作用是避免犯罪嫌疑人遭受与其犯罪行为过重的刑事处罚,实现相对的公平公正。
说一个曾经轰动一时的真实案件,在这起案件里所有人知道人是他们杀的,他们自己也承认***了,但律师还是坚持给他们做无罪辩护,而最终***也确实做出了无罪判决,简直可以媲美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了。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在四川某村子里,一个老头总是看不惯他的儿媳妇,动辄对她破口大骂,甚至拳打脚踢。短时间内儿媳妇还能忍气吞声,时间一长就不堪忍受了。
一天晚上她和丈夫说:“你老汉儿经常打骂我,我实在受不了了,你要是不想个法子我就只有离开了。”她丈夫其实也对父亲殴打妻子的行为颇为不满,只是碍于他是自己父亲才没有发作。如今听老婆要离家出走了,就一狠心和老婆商量道干脆把老头给干掉好了。最终两人一拍即合,随即开始着手事实。
当晚,他们偷偷来到老头房间,[_a1***_]老头睡得很死,丈夫就手起刀落朝他头上砍去,一时间血流如注溅得满墙都是。把老头砍死以后,夫妻俩把他尸体装在一个布袋子里用绳子扎紧,然后抹黑抬到村口的鱼塘边上,趁着没人扔了下去。
第二天渔夫在鱼塘打鱼,远远看见那个袋子,他估计着里面怕是人的尸首,一时吓得赶紧逃走。离奇的是,不知怎么回事那个袋子突然就从鱼塘里不翼而飞了,直到现在都还是个未解之谜。
案发以后,夫妻俩的心理防线很差,很快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最终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此时检方的证据有三个:夫妻俩的供述、墙上的血迹和渔夫的证人证言。但这三个证据都被律师给一一反驳了,律师反问道有血迹就一定说明人死了吗?渔夫只是远远看见一个袋子,谁能证明里边一定是老头尸体?至于夫妻俩的供述也许他们以为老头死了其实老头没死呢?现在老头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也许是外出打工了也说不定。
由于老头尸体确实不翼而飞了,再加上律师这么一通辩护,最终***只能做出无罪判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制度设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制度设计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