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不***纳的依据包括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不***纳的依据包括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什么有的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还有律师为其辩护呢?
因为有钱能使鬼推磨 5000年的历史流传到今天 最脍炙人口的就是包拯 海瑞 寇准 况钟四大清官的事迹 毕竟能不为金钱所诱的人少之又少 做官能为民作主的人 也是少之又少
简单的说,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找出没有犯事的证据,或适用法律不适当的地方,做到应用法律准确,不冤枉人。所以,律师根据法律条款,为嫌疑人辩护是他的工作职责,不存在故意倒向坏人,为坏人说情的事。当然,也有品行低劣的律师故意颠倒黑白,但那是极少数,不能因此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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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有律师为其辩护",这种所谓"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如果没有律师为其辩护,必然会指定律师辩护。"获得公正审判权"是基本***,这也是联合国的嫌疑犯权利公约的规定。哪怕是表演,走过场,至少也体现了程序公正。而设立辩护制度还不仅仅是追求程序公正,而是追求实质公正。
2,所谓"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持这种观点就存在偏见。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只是大多数人的观点,这种大多数人的观点就正确吗?刑事犯罪不能以"多数人"来认定事实,确定证据,决定量刑!比如,现场10个人中,8个人说张三杀了李四,2个人说是王五杀了李四,在无法排除王五杀李四的情况下,你敢认定是张三杀了李四吗?所以,有矛盾必需排除,而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
3,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办得严丝合缝,一切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环环相扣,没有一点瑕疵的情况很少!根据经验,即使是现场作案,现场被抓的案件,也不可能无懈可击,真的把案件办得无懈可击,或者是有预谋的***案,或者是做的冤案。绝大多数的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定罪量刑等方面存在问题。所以,律师辩护是必要的,律师不是一定把有罪辩护成无罪,而是既要要防止无罪被判有罪,轻罪被判重罪,又要程序公正,不能让侦查机关为追诉犯罪不择手段,要保障公正审判基本***。
4,以上是从辩护制度上考虑。从律师方面考虑,有一些律师并非没有是非观念,但哪怕是心存嫌恶,也要履行职责。而不少律师辩护当一门生意在做,人气很重要,没有露脸机会,怎么让人认识律师的才能?所以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一些律师免费辩护,不过就是一次合法的广告宣传罢了。当我们把辩护当作一门生意来看的时候,一些律师争取给"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惯"的案件辩护,不过是一次合同行为,只是辩护律师是否尽力,辩护服务质量是否能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就要看辩护律师的水平和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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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解释一下关于律师辩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和理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大体提现在三大方面,一是有利于发现真相,增强搜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对抗辩论的方式,发现问题,找出法律中的问题,从而完善刑事诉讼的措施、程序等;二是通过辩护的方式来突显程序正义,从而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的权益;三是有利于法律的宣传,促进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权威,通过辩论方式,可以更直观、更深入地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达到普法的目的。
其次
从上面的论述可看出,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从国家层面而言,并非仅仅为犯罪行为减轻开脱罪责,还有上面的三个目的,律师辩护的意义就在于此,所以我们有时看到有的案件证据确实确凿,有的案件无论如何辩护都应当判处死刑,单纯简单的看,似乎辩护没有作用,但实际上通过律师辩护制度,通过律师和犯罪行为的交流和沟通,可以发现犯罪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对于社会中的、家庭、和工作、组织团体等出现的复杂关系、矛盾等进行梳理,为以后的问题提前预防,提前总结而给出经验和教训。
第三
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怎么才算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例,每一个案件如果想达到这个标准,需要一个公正的裁决,那么,在有公诉机关和律师相互辩论的情形下,才能向其他公民展示[_a***_]的证据,通过辩论的方式使案件得到透明的、公正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律师的辩护意见得不到***纳,罪犯被最终被判处***,这恰恰但更能证明,这样的判决才是证据确凿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这种对抗式的辩论,才能更充分的进行说理、***。当然,律师辩护并非仅仅限于当事人委托,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同样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当无偿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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