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开展工作的打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开展工作的打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对于下列案件,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2、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诈骗罪案件当事人已经被批捕,侦查阶段应如何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所以,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主动要求提出意见就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辩护律师主动发表意见、特别是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非常重要。
辩护律师既要根据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更要分析其是否符合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也要结合其是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家庭的特殊情况、身体状况等方面来阐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理由,人民检察院会认真参考律师的辩护意见。一旦意见被***纳,侦查阶段就取得了比较好的辩护效果。
所以,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要积极主动,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律的正确实施,进而把维护公平正义。
刑辩律师有没有遇到过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案子?这种案子怎么处理?
辩护律师是不可能提不出辩护意见的,即便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子,律师一样可以找出几点法定从轻或减轻及酌定从轻或减轻的辩护意见。比如说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意识强烈等等。
刑辩律师有没有遇到过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案子?这种案子怎么处理?
如果律师有一定的水平,这种情况[_a***_]不会存在,也就是说,要想找辩护意见,绝大多数案子都会找到辩护理由。
例如,即便是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的量刑并不是铁板一块,往往是某年以上某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底是一年、两年、还是三年,可以找到很多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即便是犯罪情节上的确没什么可辩的,但是其主观恶性程度、是否触犯偶犯,是否未造成严重后果,等等,都是可以提出来的。
总的来讲,作为律师,就是收人钱财忠人之事,在犯罪事实已经基本确定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能争取免除处罚的当然最好,不能免除的争取减轻处罚,不能减轻的争取法定从轻,不能争取法定从轻的争取酌定从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开展工作的打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开展工作的打算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