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涞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涞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何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对于下列案件,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2、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既然法官懂法,为什么还需要原、被告双方辩护呢?
这个题问非常正确,有意义。既然法官懂法明事理,就无需原被告请律师辨护。如果认为律师很懂法,那么,原告,被告同時请同一个律师作同一案件的辨护,这个案件也就无需法官审判了。現实诉讼行为是由法律设定,不管你辨护或不作辨护,都由法官说了算数。不服一审判决,你可以上诉。不服二审判决,也可以申请再审。反正,你有理由可以一路申诉。这是由法律制度设定的游戏规则。想学诉讼,你就要首先学会游戏规则。
现在的司法制度,起源于英国大***运动的司法改革,在大***运动前,英国与法国打了几百年仗,最高峰时英国占领了法国三分之二的领土,到大***运动时,英国已经被法国赶出了欧洲大陆,并有被法国灭国的危机,在这种背境下,英国内部产生了一股要改革强国的势力,这股势力的领头人是英国的一位大公爵,他推动的改革就是大***运动,大***运动提出的主要改革内容是,英皇保留国家最高地位的象征,但需要把管理国家的权力交出来,英皇不再直接管理国家,国内成立上议院和下议院,由上议院和下议院共同推举***组阁来管理国家,对于司法改革部分,由原来有罪定论改为无罪定论,有罪定论是,法院认为谁有罪,如果不能说服***认可自己无罪,那就按有罪判决,司法改革变为无罪定论后,***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谁有罪之后,才能判决谁有罪,另外,***增加了罪犯可以在法庭为自己辩护的内容,由于很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不懂法,就专门设置为原告和被告辩护的律师,被告有没有罪由陪审团的判定,判多少年由法官来判决,这个司法制度一直到今天还在使用。法官懂法是一回事,如果法官有私心,就不能保证法官判决公正,由陪审团来定罪的制度,是限制法官权力过大的重要措施,允许原告和被告双方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就是让案件判决前更清楚,案件辩清楚后,才能做到尽[_a***_]判决公正。
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再怎么独立,都是同属于社会顶层,就是说司法机构或多或少地会更加注重维护社会上层的各种利益,或者说司法机构实质上并不是很理解社会底层的利益所在,律师的社会存在就是‘’没有多少文化和权势的‘’社会底层的代言人。所以西方国家的律师都是自由职业者,中国的律师事务所也从国有官办改为了私有民营。
律师参与司法活动的本质是通过各种行为方式促成司法活动公开透明、监督司法活动公平公正。
精通法律的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精通法律的律师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通过这样的指控和辩护就可以将案件事实审查清楚,精通法律的法官就可以依法作出恰当的、合适的判决。如果律师觉得一审判决不公提起上诉,此时律师的工作对手就是一审判决书,通过二审程序将案件事实查清认准,再由二审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
由精通法律的不同律师代理各自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双方律师的代理活动在庭审中将案件争议事实查清楚弄明白,法官再依法作出判决。就像前述刑案活动一样,通过双方争辨或在二审的争辩而最终让***作出公正判决。
律师参与司法活动就是这样促成司法活动公开透明、监督司法活动公平公正。所以说,律师的社会存在就是社会底层的代言人。律师参与司法活动就是监督司法公平公正。这就是为什么需要律师参与司法活动的缘由(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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