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解读刑事辩护全覆盖i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解读刑事辩护全覆盖i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值班律师适用简易程序吗?
按照刑事辩护全覆盖要求,必须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法院才通知司法局指派值班律师提供辩护法律援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值班律师只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服务。
值班律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案件较为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那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此时,值班律师可以协助被告人与公诉机关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但如果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值班律师需要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和细致的法律服务。
因此,对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
巢湖市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你怎么看?
从2018年1月开始,巢湖***对所有刑事案件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律师提供辩护前,***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月22日上午,巢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法庭当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玉萍律师于开庭前会见被告人,为被告人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帮助。这是巢湖市试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以来开庭并判决的“第一案”。
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我国***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刑事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律师还有作用吗?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种说法经常在判决中甚至很多已证明是冤***错案的判决中出现。是否达到了关键看你的立场和认定的标准。公检法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辩护角度看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能脱离具体案件,不能在未研究案卷时轻易表态。请律师是基于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一种保障,不一定非要达到某种结果。因为不少案件,请不请律师,结果都一样。
实事求是地讲,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极小,极小,因为刑事案件的审判标准极高,极为谨慎,这也是刑事律师远没有民事律师赚钱的重要原因。不过,刑事案件也需要请律师,毕竟冤***错案古今中外都有,无论司法制度如何改革,法官如何严谨,都会出现冤***错案,毕竟人都会犯错,即使有律师参与一样会造成冤***错案,但是[_a***_]概率相对会降低一些(我对此抱怀疑态度,但是书上就这样教的)。
律师并不代表公平正义,律师只是代表他所辩护方的利益,虽然律师也有***,但是从制度上来讲,必须要有这个环节,毕竟这样才能让法庭显得更公平。事实上,律师的弊端也很大,所以古今中外对律师极为不耻,中国古代称其为“讼棍”,也不是没有道理的,这也是中国古代律师只能替人写状纸,而不能代为出庭的根本原因。
中国要全面国际化,律师制度自然需要建设,毕竟要同国际接轨,这也是文化融合的体现。
一般刑事案件分为四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理阶段、执行阶段。侦查阶段是查明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初步审查阶段 ,审查***阶段是案件事实及证据审查阶段 ,审理阶段是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阶段,执行阶段一般不涉及证据及事实问题。可见,一个刑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不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最终认定,而是必须经过***审判阶段。对于一个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必须经过审判阶段庭审或庭前会议,律师的庭审质证及辩护是法官认定事实及证据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
此外,一个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往往具有主观性。案件是人在办理的,难免就会出现证据疏漏或程序违法等情况,证据的资格能力及证据三性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这就是各地为何大力推广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一个重要原因。
很多关于这样的问题,刑事案件有没有必要请律师?刑事律师有没有用?也写过文章,这一次举一个亲办的案例来说明。
盗窃罪,当事人拿了列车上的旅客的行李箱,案件到达检察院审查***阶段委托律师介入。其实大家都应该知道,火车站是有很多监控的,当事人是正常的从出站口出战,监控拍的很清楚,当事人也都承认确实拿了别人的行李箱,***物品也追回来了。检察院也明确的告诉当事人,认罪认罚可以给予缓刑。如果换做其他人可能不会再聘请律师了,这种结果已经算是比较理想的了。
但是当事人还是聘请了我们,我们介入后,审查了所有的案件材料,认定犯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还可以进一步争取不起诉。
恰逢春节,***日期间阅卷写材料,在上班的第一天就及时联系承办检察官,递交我们的意见。之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官***纳我们的意见,同意给予其中一人不***。但是检察官就跟当事人说,如果不是你聘请了律师,是不会不***的。
有些案件,当事人心里是清楚,自己确实做了违法犯罪的的事,对案件的定性都是不存在争议的,这种案件占大多数的。但是在量刑上其实还是有很大的争取空间的,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不知道哪些情节是对自己有利的,有些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办案机关可能会遗漏。团队有律师遇到过,当事人有自首情节,但是办案机关忘记了这一情节,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可能最后也就不会认定自首了,这一关键的减轻情节,基本上是可以减少30%刑罚的。
当事人无法看到刑事案卷卷宗,所有定罪量刑的证据都在卷里,但律师可以从审查***之日起查阅、复印卷宗。办案机关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当事人本身可能是不清楚的,所以当事人的认为的证据确凿,真的是证据确凿吗?
我国现在基本上实施了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没有聘请律师的,也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这从侧面在说明,刑事案件中律师是很重要的,不管在任何案件中,律师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有的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还有律师为其辩护呢?
因为有钱能使鬼推磨 5000年的历史流传到今天 最脍炙人口的就是包拯 海瑞 寇准 况钟四大清官的事迹 毕竟能不为金钱所诱的人少之又少 做官能为民作主的人 也是少之又少
现在国家实行刑事案件全覆盖的辩护制度,也就是说每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要有律师为其辩护,以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重大的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应当慎之又慎,也就更有必要律师参与了,律师的参与对于保证案件审理时的公平客观会起到监督作用,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律师的辩护制度并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而是针对所有的刑事案件,是为了监督,防止违法审判从而防止错案的发生。
对于一个案件,审判之前谁也不能说就是证据确凿,法理难容,只有经过***、检察院、被告人、律师、被害人等各方对证据质疑和辨别,才能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应当适用的法律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公平正义。
任何一个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都不能说能保证公平正义!
谢谢邀请。
1,不是"有律师为其辩护",这种所谓"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如果没有律师为其辩护,必然会指定律师辩护。"获得公正审判权"是基本***,这也是联合国的嫌疑犯权利公约的规定。哪怕是表演,走过场,至少也体现了程序公正。而设立辩护制度还不仅仅是追求程序公正,而是追求实质公正。
2,所谓"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持这种观点就存在偏见。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只是大多数人的观点,这种大多数人的观点就正确吗?刑事犯罪不能以"多数人"来认定事实,确定证据,决定量刑!比如,现场10个人中,8个人说张三杀了李四,2个人说是王五杀了李四,在无法排除王五杀李四的情况下,你敢认定是张三杀了李四吗?所以,有矛盾必需排除,而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
3,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办得严丝合缝,一切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环环相扣,没有一点瑕疵的情况很少!根据经验,即使是现场作案,现场被抓的案件,也不可能无懈可击,真的把案件办得无懈可击,或者是有预谋的***案,或者是做的冤案。绝大多数的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定罪量刑等方面存在问题。所以,律师辩护是必要的,律师不是一定把有罪辩护成无罪,而是既要要防止无罪被判有罪,轻罪被判重罪,又要程序公正,不能让侦查机关为追诉犯罪不择手段,要保障公正审判基本***。
4,以上是从辩护制度上考虑。从律师方面考虑,有一些律师并非没有是非观念,但哪怕是心存嫌恶,也要履行职责。而不少律师辩护当一门生意在做,人气很重要,没有露脸机会,怎么让人认识律师的才能?所以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一些律师免费辩护,不过就是一次合法的广告宣传罢了。当我们把辩护当作一门生意来看的时候,一些律师争取给"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惯"的案件辩护,不过是一次合同行为,只是辩护律师是否尽力,辩护服务质量是否能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就要看辩护律师的水平和能力了。
谢谢邀请!
首先
解释一下关于律师辩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和理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大体提现在三大方面,一是有利于发现真相,增强搜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对抗辩论的方式,发现问题,找出法律中的问题,从而完善刑事诉讼的措施、程序等;二是通过辩护的方式来突显程序正义,从而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的权益;三是有利于法律的宣传,促进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权威,通过辩论方式,可以更直观、更深入地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达到普法的目的。
其次
从上面的论述可看出,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从国家层面而言,并非仅仅为犯罪行为减轻开脱罪责,还有上面的三个目的,律师辩护的意义就在于此,所以我们有时看到有的案件证据确实确凿,有的案件无论如何辩护都应当判处***,单纯简单的看,似乎辩护没有作用,但实际上通过律师辩护制度,通过律师和犯罪行为的交流和沟通,可以发现犯罪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对于社会中的、家庭、和工作、组织团体等出现的复杂关系、矛盾等进行梳理,为以后的问题提前预防,提前总结而给出经验和教训。
第三
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怎么才算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例,每一个案件如果想达到这个标准,需要一个公正的裁决,那么,在有公诉机关和律师相互辩论的情形下,才能向其他公民展示双方的证据,通过辩论的方式使案件得到透明的、公正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律师的辩护意见得不到***纳,罪犯被最终被判处***,这恰恰但更能证明,这样的判决才是证据确凿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这种对抗式的辩论,才能更充分的进行说理、***。当然,律师辩护并非仅仅限于当事人委托,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同样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当无偿的法律援助。
简单的说,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找出没有犯事的证据,或适用法律不适当的地方,做到应用法律准确,不冤枉人。所以,律师根据法律条款,为嫌疑人辩护是他的工作职责,不存在故意倒向坏人,为坏人说情的事。当然,也有品行低劣的律师故意颠倒黑白,但那是极少数,不能因此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解读刑事辩护全覆盖i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解读刑事辩护全覆盖i办法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