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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婚姻法原文?
民国婚姻法原文?
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这部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婚姻法。“亲属编共计七章有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章为通则。第二章为婚姻,在婚姻这一章节中又划分为五节。第一节为婚约;第二节为结婚;第三节为婚姻之普遍效力;第四节为夫妻财产制,在此节中又设置了三款,第一款为通则,第二款规定了法定财产制,第三款则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在约定财产制下有规定了三目,第一目为共同财产制,第二目则规定了统一财产制,第三目则规定了分别财产制。第五节则规定了离婚。第三章则为父母子女,第四章为监护,第五章为抚养,第六章为家,第七章为亲属会议”。从亲属编的法律条纹中我们可以清晰的得知这部法律给予婚姻一定的自***和保障性。
国家对老年人同居的政策?
一、目前我国法律,对老年非婚同居没有单独的法律规定。
二、老年非婚同居一般不违法。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和另外一方没有离婚的老年人,以夫妻名义同居,那就嫌犯重婚罪了,那可是违法的。
三、对于老年人想找个老伴一起生活的,有的也会担心有相应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成年子女对老年非婚同居往往也有看法。
老年***益保障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除了《老年***益保障法》这部专门性的法律外,在《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均不得通《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9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的这些规定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国家对老年人同居的政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老年人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同居的,符合结婚条件时,无论同居多久,都算事实婚姻。如果《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同居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并没有一定要以夫妻的名义生活,而且也不能视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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