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的服务好不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的服务好不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刑事辩护还有实质意义吗?
在法院裁判文书没有生效以前,谁敢说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楼主也太主观片面了一点,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由公检法一手包办,那么必然导致大量的冤***错案发生。
举个简单的案例:上个月一个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案件,拿到指派通知书和法律援助函的时候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签了,量刑2-4年,罚金25000元,而且开庭时间都确定下来了。按道理来说吧,辩护律师基本上无所作为了,也就是走走过场。可是我去检察院阅卷以后,在会见被告人时,发现了如下问题:1、被告人系接到派出所的电话以后,主动到指定地点投案,而起诉书认定为抓获;2、被告人到案以后,向刑侦人员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信息,具有立功表现,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被告人并没有向公诉人告知这些情况。回所以后,第二天就将上述情况以律师意见书的形式提交给承包检察官。后来开庭,立功没有被认定(公安机关无法核实),但是抓获改为了自首,这一来一往,刑期少说也会减轻6个月左右,对被告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很多网友不知道多判6个月与少判6个月的区别,不但少受6个月的处罚和劳动改造,一个成年人,花6个月去打工赚钱,少说也能赚几万块吧。援助律师,没有收你一毛钱,帮你减轻了6个月的刑罚,这难道不是辩护律师的作用和价值。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和争取,定个抓获从重处罚,被告人能怎么样呢?
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刑事辩护还有实质意义吗?
当然有了。一个完整的、公平的案件,必须要事实确是充分,适用法律必须正确。所以,刑事辩护的意义非常重大,就比如比喻的***一案,不能从当事人杀了人而定***罪处罚。还有很多情形需要界定,是故意***?过失***?还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者是为民除害?这牵扯到一个辩证的逻辑。这就需要从各个方面深入的思考、研究,需要辩护人的法律储备、辩护经验和辩护人的睿智,能够化解对被告人不利的方面,争取为被告人做罪轻、无罪甚至有功的辩护,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刑事案件法庭开庭是什么体验?
不用带***发,但很多***要求穿律师袍。从律师的角度谈庭审的体验,如果律师打的是“一场有准备的仗”,庭审是紧张、紧凑的;相反的,如果律师不阅卷、走形式辩护,庭审其实是很轻松的。
当然中国是没有陪审团的,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定性都是法官说了算,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可能会上审委会讨论。当庭宣判的案件不多,但是我们也碰到过,当庭宣判的案件,通常对被告人的判罚比较重。为什么呢?法官既然能当庭宣判,说明判决结果在开庭前基本已经确定了。
律师是坐在“辩护人”席位上,不会像国外电影中那样走来走去,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生动,法庭不允许。
刑事案件,律师如果充分阅卷,当庭需要提出充分的质证、辩护意见,庭审是很紧张的,因为你要随时把握公诉人举了什么证据,提了什么意见,才能针对性的作出回应。对于那些不阅卷的律师,庭审则很简单了,质证基本不用,辩论时简单说一下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也完全可以混过去。
刑事案件庭审的实质环节包括(细节不在详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
1.公诉人、法官、辩护人会依次向被告人进行发问(讯问)。对于辩方来说,应通过法庭发问让当事人陈述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但发问方式不宜过于直白,否则会让法庭觉得当事人、律师在演双簧,效果不好。
2.控辩[_a***_]依次举证、质证。就辩方而言,最好的质证是当事人对证据本身提出意见(事实部分当事人最清楚),律师对证据的效力、证明力发表专业意见(从法律的角度发表质证意见)。
二、法庭辩论环节一般是两轮,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程序等多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当庭辩论。但是相同的辩点和意见,律师应尽量避免重复赘述,否则会被法官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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