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律师对全体女性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婚姻律师对全体女性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钱都交给女人管真的好吗,会降低矛盾风险还是增加矛盾风险?
- 简·奥斯汀在小说创作中体现了她怎样的女权主义思想?
- 妻子借的钱丈夫可以不帮忙还吗?AA制婚姻在法律上是否被认可?
- 在封建专权婚姻制度下,女性处于怎样的地位?
钱都交给女人管真的好吗,会降低矛盾风险还是增加矛盾风险?
这个不是绝对的,有些女人天生就爱花钱,男人赚的钱都不够她花的,那种女人男人把钱交给她那可是败家娘们了,不管男人,女人,管钱,只要懂得去理财,我认为交不交给女人保管不重要
夫妻之间谁当一把手谁当出纳谁当会计没有统一的模式,没有文件规定,没有法律规定。
世界上只有企业有法人的单位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但是,违反制度的事也难避免。***帐挪用资金者屡见不鲜。
即便把财***交给女方,也随时可以召开会议修改财政政策。即便把钱交给女方,如果上午交下午又向妻子要钱,那交与不交也没有什么区别。
如果男人连责任感都没有,连孩子的学费都不负担,那更谈不上把工资交给妻子了。
把钱交给女人可能会增加矛盾,增加风险。
如果爱老公,如果夫妻感情很好,女人也不会让老公在朋友面前没面子,让朋友说“气管严”。如果感情不好,那更是天方夜潭了。
降低矛盾风险还是增加矛盾风险,钱都交给女人管并不是关键,要看两个人对家庭的消费态度。
说说我家的情况。刚结婚时,我一个人挣钱,哪时候家里种地,开支小,但挣钱也不多,有钱基本是放家里,我和老婆都知道地方,大的开销商量着来,小的生活开销都可以支配,当时有记流水账的习惯。
这样的收入支配,一直到两个孩子上初中也没变,孩子大了,老婆要强,自己出去打工挣钱,这时候我们俩个挣钱都没有交给对方,不过各自的收入都会告诉对方。
婚姻需要物质支持,更需要感情去维护。管钱也许能控制经济,但并不能控制人心,也许会起反作用。当然,谁管钱都行,并没有好坏之分,只取决于各自的对钱的人知,对家的感情,对爱人的信任。
我是女性,谈谈我的看法。
在中国,很多女人是掌管家里的全部财产的。比如我的妈妈。我妈妈把所有的钱都用在刀刃上,不允许我爸乱花钱,而且她认为男人有钱就变坏,他身上没钱就没有变坏的资本。我爸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有时候和同事一起吃饭总是别人掏,他很尴尬。单位的人情来往我妈也不让去,导致我爸在单位和别人关系紧张。
其实我觉得女人没必要把所有钱都攥在手里,人都是一样的,有了钱才有安全感。作为女人可以适当掌管一部分,但不要掌管全部。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不是靠控制,而且相互信任和理解。
钱交给女人管有利于家庭地位平等的协调
在媳妇怀孕之前,金钱都是归媳妇管的,如果我想要买什么东西,我是直接跟媳妇商量,一般需要金钱不多的,媳妇都是直接通过,如果涉及到金额大一点的,比如买一台手提,买一台电动车,这些我们就会一起讨论:需不需要买?买什么价位的?买什么牌子的?买什么款式的?等等。
不知是不是钱不在我自己手里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我会耐着性子和媳妇商量。然后商量结束了,两个人一起去买。现在回想起来那气氛很和谐,过日子应该就是那样:有事夫妻两可以平等地商量商量,这不仅避免了争吵,反而能增加感情的牢固。
大部分家庭的经济收入来源于丈夫,因此丈夫在家庭地位中无意识地排在了头等重要,如果能够把金钱交给女人来管,有利于夫妻两人的地位平等相处。
家庭中地位平等有什么好处呢:气氛和谐融洽,大人心平气和,回到家就有一种回到避风港的感觉;这样环境成长的孩子也聪明伶俐很多。
自从我媳妇怀孕开始,就不管钱了,她那时候开始学如何养胎,如果育儿等等。我也想让她多学习那方面的知识,毕竟以后大部分时间孩子是她带,所以,那时候开始金钱归我管了。
等小孩出世后,我多次想让她重新管钱,但是她说管钱累,也没时间。因为老人不方便过来帮我们带孩子,小孩几乎都是她在带,确实是累得够呛的。
那么到现在,小孩三岁多了,一直还是我在管钱,我买了什么东西或者她要买什么东西,几乎都会商量的,或者是买了之后会告知一声。金额小的个人做主,无伤大碍。
我家里的这种管钱,应该是降低矛盾风险的。其实,要判断降低或是增加风险,主要是看两个人是否真心一起过日子,是否都是真正地为了这个家。
婚姻生活刚开始,不妨把钱都交给女人打理,经过一段日子自然能看出来她是否有那样的德才去管好钱了。
同时也要警惕,钱会使人心改变,因此,家庭中最好的管钱方法就是:一人做主,一人监督,有事平等商量。
简·奥斯汀在小说创作中体现了她怎样的女权主义思想?
结合奥斯汀在十八世纪末创作的***《诺桑觉寺》阐明她的开明、进步的女性教育理念
指出奥斯汀所认可的女性教育原则和方法与当时英国主流社会认可的品行操守手册所推介的女性教育方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展示奥斯汀***的女主人公与当时风靡一时的哥特***所塑造的女主人公格格不入的差异
从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深刻影响文化、教育和文学这个大前提来看,奥斯汀的女性教育思想所遵循的是以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为代表的经验主义认识论
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从理性认识返回到实践,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再回到新的理性认识的认知过程。
对于简奥斯丁,我很想用一句话来评价:
因为实在很少能见到一个作家,这样善于写生活中各种鸡毛蒜皮的小事,却又偏偏少见复杂痕迹。
真的,你能想象一本书从头到尾都在写生活中最最平凡的琐事吗?吃饭,交谈,散步,社交……没有动荡的社会变迁,没有宏大的战争场面,没有身不由己,颠沛流离,没有种种不可思议的巧合或者错过……
只是一些平凡的人们过着平凡的生活,局限在一两个小地方。然而故事依旧能够自然流畅的展开,就像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都会发生在你我身边的故事一样。
简奥斯丁显然非常明白这一点,她非常善于刻画日常生活里的琐事,然后轻轻巧巧的折射出她想要讲的人生大道理。
她的六部作品皆是如此——于细微之处见人心。
《傲慢与偏见》一开头,宾利和达西的到来会引起左邻右舍巨大的轰动,不单单是因为这两人是有钱的单身汉,而是生活实在平淡无奇,偶尔搬来个新邻居,便算得上是头等大事——别的不说,好歹也能为好八卦的大婶大妈们多添一些谈资。
可是[_a***_]就是有本事把这些平淡的日常写得津津有味,不会叫我们读着乏味,自然更无用力过猛的嫌疑。
对待爱情,简奥斯丁一向推崇“爱情与面包兼得”。
就像《傲慢与偏见》里的伊丽莎白,尽管她所处的阶级地位迫使她需要找一个财产可观的丈夫,但她也不会一味只看重钱财而非人品。在与达西从最初的误解到中间的偏见,直到最后的和解过程中,奥斯丁所写的全都是发生在两人之间的种种细枝末节——跳舞,闲谈,吵架,通信,偶遇……而就在这一点一滴的小事中,伊丽莎白对达西的人品有了完整而客观的认识。
简·奥斯汀的文学作品深深影响了许多女性对于婚姻、爱情、家庭的观念,但令人意外的是:简·奥斯汀一生未嫁未育。
简・奥斯汀给予***中女性人物独立的人格与追求社会价值的特征。简・奥斯汀的女性意识追求女性独立的自我,女性的觉醒带有感官精神升华与智慧共存,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发芽,从而实现了女性的自我认同和理想追求。简・奥斯汀笔下的女性意识逐渐摆脱了男性思维方式与模式,作为一个作家,她拒绝传统和现实的影响,挑战传统文学主人公形象,创作了充满新意的***。
她(简·奥斯汀)的作品,尤其是《傲慢与偏见》里面跟女性主义有什么关系呢?在简·奥斯汀那个年代,女性的处境是什么样的呢?果麦版《傲慢与偏见》的译者李继宏谈过他的一些看法:1753年英国国会出了一个新的《婚姻法》,名义上是为了减少重婚和隐婚的现象,实际上它对女性很不好,一个女性跟一个男的生活在一起,如果你没有去教堂,没有贴结婚启示,这位女性就变成了一个不道德人,会成为被谴责的人。
美国有一个学者把这部《婚姻法》称为在***平等最糟糕的法律。在1870年英国的女性是没有财产权的,对于那个时候来说结婚是他们头等大事,你不结婚你连饭都没得吃。
另外一个很可悲的事情,英国的婚姻是没有退出机制的,是不是可以离婚,可以,但是离婚很麻烦,要经过英国国会批准。当初的女性如果想结婚也没有那么容易。英国是全世界最势力的一个民族,他们什么都讲身份对等。大量的男人(因为战争)被派到海外去,导致她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男士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简·奥斯汀写了《傲慢与偏见》。
妻子借的钱丈夫可以不帮忙还吗?AA制婚姻在法律上是否被认可?
特意查了一下AA制夫妻的具体含义。
所谓AA制夫妻,是指在婚前公证后,夫妻签订的内部协议,家庭支出中***用个人独立核算,共同投资的夫妻经济政策。
对于这种约定财产制的婚姻,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AA制的夫妻,法律是认可的。不过,个人觉得,AA制的夫妻,在感情上会生疏一点,一家人了,在经济上分的那样清楚,对这个家,还会全心全意去维护么?日子是自己过,觉得AA制适合彼此,别人也无权干涉。
至于妻子借债,要看是作什么用途,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或者共同经营的举债,或者共同抚养人的生活支出,那丈夫是必须还的。如果是用作个人,如赌博等违法行为,丈夫可以不还,但必须举证,证明这借债的用途。
如果说是女人心甘情愿的提出来AA制的话还有情可原;因为女人肯定是有实力有能务的那一种,比如说女富二代之类的人。如果说是男人提出来AA制的话肯定会引来骂声一遍!因为相对于一个家庭来说,还真的没有人说女人是顶梁柱男人是小娘们!不管是你的父母是多么的宠爱你之类的情况,如果说是妈宝男之类的男人来提这些情况,还真的没有女人既给你当妻子也给你当妈的可能!
感谢邀请!
您在问题里叙述的信息不是很明确,那么我只好从几个角度去分析一下。
关于夫妻债务的事情,要考虑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这个钱是妻子什么时候借的?结婚之前借的?还是结婚之后借的?
第二,她和她丈夫之间有没有约定过结婚以后各自的收入归各自,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也就是AA制。
第三,借钱给他妻子的那个人知不知道他们夫妻之间有这样的约定?
第四,这个钱如果是结婚以后借的,这个钱用途是怎样的?用到哪里去了?是不是用做了家庭的生活开支?还是做生意去了?
从你给出来的问题分析,他妻子借钱的时候,丈夫应该是没有在借条、借款合同这些材料上签字的(不然丈夫别想抽身)。
结合这几个方面的因素去考虑,如果这个钱是婚后妻子一个人借的,而且借过来以后是用做了家庭的开支的话,而他们又没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而且对方也不知道他们有这样的约定的情况下的话,丈夫是要一起承担偿还的义务的。
在封建专权婚姻制度下,女性处于怎样的地位?
我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我的观点——女性的地位比较低下。
首先就是殉葬,明宣宗病死时殉葬的嫔妃数量高达四十之多,朱元璋死时也用很多嫔妃为其殉葬,并使水银从头顶灌注其身体,为保这些人死后肉身不腐,其承受者非常痛苦。商朝的时候殉葬主要是以活埋为主,让墓主人生前的妻子、丫鬟、仆人进去坟墓,并将墓门堵死,使其活活缺氧而死,之后统治者觉得过于残忍,改为下毒,将这些陪葬之人所食饭菜 偷偷下毒,毒死后在进行殉葬;还有一种最常见的方法就是上吊,由太监事先在房间内挂上七尺白绫,随后带殉葬者进去,然后再使她们集体上吊而死用于殉葬。由此可以表明封建君主专制下女性的地位只是出于男人的附庸,并没有女性权利这一说。
再就是裹脚,裹脚的起源有很多版本,上古说、隋代说、五代说等等,虽然起源不确定,但是裹脚的事实依然存在,而古代的女性仅仅为了“三寸金莲”却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承受不应该承受的痛苦,这也说明了女性地位的低下。
在封建专权婚姻制度下,女性会被排除在政治之外,当然武则天和慈禧是当时情况的一种特例,不能以偏概全。在经济活动中是被边缘化的存在,儒家以相夫教子是女人的本分,抛头露面会认为是很不体面的事情。在婚姻中依赖自己丈夫的社会地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唐宋之前的女子可以再嫁,社会对此也是认同的,社会地位相对来说较高,但还是依存于男权。大明王朝,重新搬出朱熹的学说,作为统治阶层巩固***的根本,三从四德被得以强化,女性的地位更是江河日下。
封建制度对女性也有一定的保护,在婚姻中的“七出、三不去”制度,保护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
封建专权婚姻制度下,女性被当做生孩子的工具,增加人口是农业文明得以延续的命根子,所以针对女性的律令围绕这个中心议题展开,女性的地位就可想而知了。
《红楼梦》中上到黛玉、宝钗、探春、迎春,下到鸳鸯、司棋、香菱,不论地位身份高低,面对自己的终身大事,他们都要受到来自男性、来自比自己更有身份的长辈的支配,她们在婚姻选择、维持、终止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基本上没有任何主动权和自***。
封建***道德中明确提出了“夫为妻纲”的要求,这种“纲”不仅仅是要求女性三从四德,对妻子要求的多,对丈夫要求的少,丈夫可以出轨,但妻子是绝对不可以的。而且丈夫可以三妻四妾,但女性是不可以的,只能说三从四德。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
婚姻终止有两种情况,自然终止和人为终止。自然终止指配偶一方去世,当丈夫去世后,妻子是被鼓励守节的,不再嫁给其他人。
人为终止就是离婚,只可以丈夫休掉妻子,妻子不能休掉自己的丈夫。
似乎是谁立的规矩,由谁来破的,末代皇帝溥仪和妻子婉容,就是婉容提出离婚的,算是对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的一个句号吧
还是现代人比较幸福,虽然没用完全的男女平等,但男女平等是提倡的,很多情况下,女性比男性更有优势,在家庭中,女主人一般是掌握财政大权的,男生在家里的地位可能排第四。老婆,孩子,狗狗,和老公。男性反而没地位了哈。
这个主要是分为几个阶段,按照秦统一封建说,秦汉时期的女性地位很高。不仅在婚姻当中,女性有资格分家产,女子所生孩子的身份也是从母不从父。比如,汉代皇室的所有太子在史书当中的记载都是以母亲的姓氏加以冠名。比如卫太子刘据,栗太子刘荣等等。汉代时期女子掌握夫家的财富和权力也是理所当然,所以吕后称制无人反对。此外,外戚也是西汉皇室的重要***,地位崇高。在民间,女子不仅可以与心爱的人私奔(比如司马相如和卓文君),女子再嫁也不会受到非议(汉武帝的母亲王太后就是再嫁女)。而且,同母弟弟的身份与同父弟弟的身份相同,甚至更高。汉武帝母亲王太后的弟弟田蚡就是同母不同父,能够出任丞相也是因为外戚的关照。
到了魏晋时期,女性的地位开始受到了门第婚的影响,讲究严格的门当户对,不能私相授受。女性就渐渐处于弱势。但是由于后来五胡乱华,胡俗胡风的传入,血缘中有胡人血统的女性地位就比较高。当时的北方国家多有太后秉政的情况,以至于后来实行了子贵母死的制度。这类女子的婚姻也比较开放,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了唐代。在社会当中,妻后母,报寡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武则天和杨玉环就是例子。随着思想界渐渐由于五代十国的乱世而发生重大转变,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变。
宋代以后,由于程朱理学的发展,女子的地位一落千丈,从统治集团到地方民间都压抑女子的地位。女性不得继承家产,要遵守三从四德,国家也确立了三纲五常为社会中的***道德规范。要求婚姻嫁娶遵循严格的规章制度,总之就是女性得地位不断下降。到了明清时期,女性更是直接沦为了男子的附属品,甚至成为了财产的一部分。女子几乎丧失了任何权利,更有七出之条严格控制女子的生活。这种情况直到解放之后,才有所好转。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律师对全体女性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律师对全体女性的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