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证据是刑事辩护的基础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证据是刑事辩护的基础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开庭时家属可以提出证据或辩护吗?
-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证据对自己很不利,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 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吗?
- 辩护律师会刻意隐瞒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吗?
- 证据确凿请律师有用吗?
- 律师拿着假证据辩护有没有罪?明知是假证据,以假证辩护是陷害行为该判决几年?
开庭时家属可以提出证据或辩护吗?
不可以,除非家属被当事人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根据刑诉法或者民诉法规定,家属作为配偶可以被当事人委托为刑事辩护人或者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法院的案件开庭审理。如果家属作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向法庭提出证据或者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证据对自己很不利,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如果发现证据对自己很不利,应该这样保护自己。
第一,如果被警察讯问一定要提出申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律师可以获得简单必备的法律知识。
第二,如果你是清白的、无辜的,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控告、申诉。
第三,如果警方指控属实或没有掌握全案证据,在律师帮助下主动交代则可以获得坦白或自首的认定,最后有利量刑上从轻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证据对自己很不利”,可以有一下两种理解:1.证据证实自己有违法犯罪行为,但自己不愿承认。2.证据证实自己有违法犯罪行为,但自己确实没干,是被冤枉的。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要相信法网恢恢,最好保护自己的方式就是坦白从宽,不要心存侥幸,因为只要证据确凿,即使没有你的口供也可以定罪。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一要坚定信念,坚持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阐明自己没干,并拿出自己没干的相关证据或提供相关线索,若你的说法合情合理,司法机关也会谨慎处理,毕竟现在司法责任制还是很严格的,大家都怕冤***错案。二要保持自己的立场,不要一会承认一会否认,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人都不太喜欢反复翻供的人,这样会给人留下一种不老实、狡猾的印象。三要委托专业辩护律师辩护。对于证据是否合法,律师往往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发现问题,当事人自己认为确凿的证据可能在法律上并不是完美的。
以上观点供参考。
根据米兰达规则,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沉默权在我国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律规定,不能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辩护权的内容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所谓证据对自己不利,无非两种情况,一是自己未实施犯罪,但证据证明自己实施了犯罪,二是自己实施了犯罪,证据也证明了这一点。
1,第一种应做无罪辩护。此时证据虽然对自己不利,但证据本身一定存在问题。比如,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收集证据的手段为法律所禁止,证据是伪造的,证据之间有矛盾等。这些问题必须指出并要求排除。只要这些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就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2,第二种应做罪轻辩护。比如证据只能证明轻罪而不能证明重罪成立。另外,证据的合法性一样[_a***_]指出。因为不合法的证据必须排除。
刑事辩护是一门技术。在实践中,罪与非罪并非一目了然。它需要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被告人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按无罪推定原则,证明有罪的责任在于公诉人,而被告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只要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法庭就应当宣布被告人无罪,尽管可能会因此放过的被告人就是真正的罪犯。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无辜之人免受牢狱之灾。这就是:宁可错放一千,决不冤枉一个。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不知是从辩护人角度发问?还是从被告人角度发问?依据辩护人没有什么需自我保护的前提,这应该是被告人发问。通常情况下,被告人最早是通过辩护人得知案件证据情况,最迟是通过庭审的举证和质证得知案件证据情况。
如何界定“发现证据对自已很不利”呢?“发现证据对自己很不利”就是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乃至整个犯罪过程都大白于天下。在这样的情况下,犯罪结果已经无法改变。如实交待的自己的犯罪动机最为重要,犯罪动机反映的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这是法官在量刑时要认真、仔细予以考虑酌定的。同样的犯罪结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决定着被告人在这一罪名法定刑期内被判刑期的长短或轻重。。
根据实践经验,简单说几点吧
- 如果你确实是被冤枉的,要相信法律,并根据你知道的客观事实,实事求是的应对办案人员的调查。
- 在侦查阶段,要注意防范侦查人员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违法办案情形。面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仔细倾听,对于其中存在威胁、引诱、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时,要记住办案人员的警号、姓名等信息,为日后控告、投诉留下依据。在核对笔录时,要认真核对,仔细检查是否与自己所述一致,不可不看就随意签名确认。因为这些笔录日后都可能成为法庭上指控你的证据。
- 如果侦查人员讯问你是否认罪时,不宜直接承认有罪,如果实在无法避免时,可以回答自己不清楚,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 如果经侦查,办案机关已将你列入本案的嫌疑人,你要及时回想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线索,如证人、物证、书证等,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
- 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你必须始终如一,否则,陈述前后不一,反而加深办案人员对你的质疑。
- 如果你不知道如何辩解,也找不到任何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沉默也不失为最为有效的一种自保方法。因为根据刑诉法规定,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无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吗?
当然可以,只要是合法收集的,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就可以。要不公安机关凭什么对犯罪嫌疑人***取强制措施,检察院凭什么批准逮捕,检察院凭什么起诉。
***判决前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是必经程序,是对收集证据程序、收集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排除非法证据,***信合法证据的过程。不是必须经***证明合法才能成为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当然,实务操作中,由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繁多,不可能每一项证据都要求公诉人拿出来宣读具体的证据内容。
公诉人往往是通过宣读举证提纲、证据目录的方式进行举证,同时对证据进行分组举证,如果辩方针对哪些证据有异议,可以要求控方当庭出示。
对于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依法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在判决书中***信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辩方可以被剥脱辩护权为由,主张程序违法,要求二审***发回重审。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一条指出:“ 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但事实上,如果律师如果为了“程序之辩”而进行的程序之辩,对于案件最终结果的价值不大。换言之,即使二审***发回重审,辩方也必须找到针对该证据有效的的质证、辩护意见,发回重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所有的质证、辩护应是以追求当事人无罪、罪轻为目标。
三门诉讼的证据都须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民诉、行诉、刑诉(法修改后对外逃嫌犯)被告缺席,应视为被告未举证、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原告出示证据应作为已经质证,按程序法和法释的相关规则裁判。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这句话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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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什么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也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规定。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审判程序一章中在原来一审普通程序丶一审简易程序的基础上,针对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小案件增多的办案现实新增加第四节二百二十二条至二百二十六的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1,该速裁程序规定一一一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实行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同时该速裁程序还规定一一一可不受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起诉书丶传票送达限制;3,该程序还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
二,那么,‘’速裁程序‘’规定一审庭审时,A,‘’不进行法庭调查‘’,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适用该程序不会象普通程序那样被告人陈述其指控的犯罪事实;
意味着有关证人无需到法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
意味着也不再需要检察官当庭一一展示在卷的全部证据;
更意味着也不会再让被告人对在卷证据一一发表‘’质证‘’意见;
而不再让被告人再发表‘’质证‘’意见一一也意味着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检察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复核证据时己经将公安机关收集的涉案构罪证据丶事实情节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也就是说法律关于定罪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己经提前至审查***阶段;
B,这种‘’不进行法庭调查‘’,而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审查***应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丶委托代理人(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当然也包括对案件证据的意见,而这种在审查***阶段‘’听取(多方)意见‘’,实质上就是‘’质证‘’的一种表现形式。
辩护律师会刻意隐瞒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吗?
律师会刻意隐瞞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吗?从刑事审判制度的设置角度说,题主的问题有悖于刑事审判制度的设置目的。
科学的刑事审判制度要求刑事偵查机关依法调查取证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要求公诉机关依法审查偵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并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要求辩护律师只承担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责任,不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义务。通过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相互制约,从而使案情能够大白于天下,让审判法官作出公正判决。这就是科学的刑事审判制度的内涵,据此,不能说律师是否会刻意隐瞒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只能说辩护律师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依法不能出具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从常理来说,律师是当事人花钱请来为自己服务的,只会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做事,即使发现了当事人有违法情况,也不会主动揭发,刑事案件的对当事人不利证据,侦查获得证据只能公安或者以后的监察委去做,他们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他们调查了提交给***认定事实。从经历的民事纠纷来说,能够只说案件事实的律师都少,因为民事纠纷对于当事人故意说***话几乎没有严厉的制裁,很多民事***也依赖当事人陈述,很多律师甚至教唆当事人说***话,最后形成庭审过程中互相***话连篇的情形,法官只能根据他们提供的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认定哪些值得***信,对于互相攻讦的***话其实也不会当回事,大家都心知肚明。
证据确凿请律师有用吗?
有用。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人民***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是为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在法庭审理辩论阶段,不仅要对证据证实的犯罪事实进行辩论,而且要对量刑情节进行辩论。
由于控辩审三方对证据证实的事实认识存在差异,有的案件虽然证据确凿,但可能只是证明案件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可能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证据却没有收集到位。
由于被告人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无法发现,而辩护律师却可以在这方面为被告人提供帮助。
因此,不管证据是否确凿,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对被告人是有帮助的。
如果你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能力足以应付具体的诉讼,你可以不请律师。
如果你对具体的诉讼感觉到需要法律上的帮助,就不要犹豫,赶紧请律师。等到开庭后才确认自己没有这个能力的时候就来不及了。
律师拿着***证据辩护有没有罪?明知是***证据,以***证辩护是陷害行为该判决几年?
如果真是这样作知法犯法应该重判最少十年以上有期刑?还要追究虚***诉讼人刑事责任?并追究虚***诉讼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百万元!还要追究审判***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因为立案时缺泛督责任!给司法造成了负面影响?造成司法失信的严重后果?给当事人或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案件终生负责制要求!
如这样的律师应当撤销律师资格,往往就是这样的律师与不良法官共谋私私,造成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生,如:(2016)桂民再66号一案在二审开庭的庭上对方原告律师上前要打被告工伤员工反诉上诉人。
我上诉的民事案件中就有律师***。第一,律师伪造我2000年至今都是做二休五的作息方式,而又不出示2016年至2000年的考勤及相关印证。出示的2016年|月l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考勤只显示我2017年IO月13日才开始做二休五(二是二个24小时)。也就是说在2017年IO月12日前不是工作做二休五的,而是做一休一(即做24小时休24小时的工作时)。第二,律师说我的夜班从2000开始就按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规定给夜班津贴5,8元每天。而上海市夜班津贴是4,4元每天,我们的考勤表也是显示20o6年前是4,4元每天。请问对方律师是否属于***
一般来说,律师只要不是自己去故意制作***证据或者教唆别人制作***证据,就不会触犯包庇罪。
一方面,从法理上说,判断证据真伪是法官的义务,辩护律师应该尽最大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如果律师要为提供了虚***的证据负责,意味着律师要先于法官判断证据的真***,那真是鸠占鹊巢了。
另一方面,从法律实践来说,要证[_a1***_]师明知证据是虚***的也是很困难的一件事。
民事诉讼活动允许虚虚实实的事实及证据存在,原告指认可以以***乱真,被告答辩也可以以***乱真(包括律师),去伪存真是法官的职责,对***的不***信不釆纳,,对真的予以支持。只要***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官不会追究***责任。但法官不能去伪存真,更以***代真,並作为判决结果依据的,就涉嫌虚***诉讼,追究***的刑事责任就有可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证据是刑事辩护的基础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证据是刑事辩护的基础吗的6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