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诉讼律师证据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婚姻诉讼律师证据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说打官司就是靠证据,是真的吗?
『唠悟聊侃.围观者言』那当然!”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常常会是律师行业的一句口头禅。只不过这句话在常规下,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当事人屡屡会无法像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那样到位而尽致地理解这句话罢了。所谓”以事实为依据”是司法审判的前提(或言基础),而”以法律为准绳”则是它的结果和皈依。当事人说的再好再动听。缺乏事实证据作支撑。法官只会感觉你在”讲故事”。而”故事”是可以虚构的嘛!而法律作为准绳。它的判定则是被要求”必需精准的”。什么是精准啊?就是你不是空口无凭的。而是理据雄辨的嘛!律师行业是作啥的?它是个利用其自身的专门所学,并源于当事人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定操作方式的缺乏,而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的打工仔而已啊!
首先,在诉讼程序中,证据是还原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因为法官不可能乘坐时光机器回到案发当时,只能在时候根据证据尽力还原案件事实,这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
其次,当代的诉讼制度中普遍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俗讲就是“谁提出主张,谁提交证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若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则法官***信的可能性很低。
这也符合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争议解决原则:凡是提出诉请/指控,必须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自身主张/指控。自说自话、自我表演很难让中立的裁判者信服;
综上所述,证据可谓是决定胜败的关键因素。因此“打官司就是靠证据”,这句话在总体上是有道理的。
西安女子录下丈夫***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法院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王女士的丈夫在外地工作,偶尔回家也单独居住在一个卧室。王女士怀疑丈夫出轨,趁丈夫醉酒,猜出其手机密码,从手机中取得丈夫和其他女性的合影、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后又在丈夫居住的卧室内放置录音笔,录到丈夫和他人***的音频。王女士到***起诉离婚后,***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较好,王女士猜测丈夫手机密码获取的证据、偷录的音频都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属无效证据。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为什么会被认为无效?而且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效?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与许多人看完这个案子理解不同的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被判无效的原因并不是由于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
我国法律以前确实曾经规定过,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曾经针对这个问题做过一个批复《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主要内容是:“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这个批复里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可行。但是需要在录音中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例如,其一,可以在录音中称呼一下对方,让对方应允。其二,可以在录音中让对方承认自己的过错,是否有过家暴的行为或婚外情的行为,最好能够让对方详细进行自述。
(2)在自己家中放置录音笔或者安装摄像头,录下或拍摄下对方家暴、婚外情的行为:
可行。在自己家中的安装摄像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没有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_a***_]中,不排除对方律师会针对录音或者视频的来源进行具体提问,一旦知道录音或者***在他人家中安装,便会马上否认证据的合法性。
(3)在他人的家中或者车上放置录音笔或者安装摄像头:
不可行!尽管别人是“小三”也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若真的将摄像头安装在别人家中,那涉及到刺探、侵犯别人的隐私权,甚者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诉讼律师证据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诉讼律师证据篇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