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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的发明是怎样的?
交通法规的发明最早是美国交通学专家威廉•菲尔普斯•伊诺制定的,当时,他还是一 个23岁的青年。 1867年的一天,9岁的男孩伊诺在马车里目睹纽约市一个十字路***通堵塞达30分钟之 久,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伊诺十三四岁时,经常跟随父母到欧美旅行,他每到一处,就观察城市里的交通秩序,写下大量笔记,1878年,伊诺接到纽约市交警局决定请伊诺出面制定交通笔记,科学地起草了世界上第一个交通法规《驾车法规》。
中国最早的全国***通法规是1934年12月国民***颁布的《陆上交通管理规则》,当时实行左行通行制。抗战胜利后,国民***接受了大批美国援助,美国汽车由于马力大、性能好,开始大量进入中国,右驾车占了数量优势,于是国民***下令从1946年1月l日零时起,汽车一律靠右行。
三国公孙晃死的冤不冤?
以今天法冤!以三国法不冤!谋逆十恶之罪必须连坐!杀!与赵括母不同!晃是人质!保家之责!保证任务没完成!按律连坐当斩!赵母是一臣妻,对赵括没有质意,而是劝不要用赵括!
谢邀,以当时的魏国法律来说不冤,以宋金和钟毓一事来看,有点亏。
以魏国律法看一点不冤
我记得秦汉以后对于法律连坐一事,是有持反对意见的,主要是孔子的“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观念。
后来汉宣帝时期,对连坐进行了明确,谋反、谋大逆、谋叛这类事情是必须连坐的,也就是汉代“亲亲得相首匿”的刑罚原则。《三国志魏文帝纪》中还记载,“初令谋反大逆乃得相告,其余皆勿听治;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就是谋反一事必须举报,这种事的结果也就是连坐。当然,如果是诬告就反坐。
在公孙渊一事上,公孙晃必须得举报,不举报将来必死无疑,举报了有一线生机,至于生机后面说。但是,在公孙渊叛乱后,《魏略》与《三国志》记载不同,“时上亦欲活之,而有司以为不可,遂杀之。”,魏明帝想赦免公孙晃,但相关部门认为不可,敢于违背皇帝的意见,大概率是有魏律可以参照执行,所以公孙晃被杀,一点不冤。
以其他案例看,有点亏
当初西汉颁布的《二年律令》,可是规定“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谋反这事如果先举报,是可以免除连坐的。这里与前面的“亲亲得相首匿”不矛盾,但可惜的是对于魏国律法是否修正此条并不清楚,如果魏略记载属实,也确实依照了法律,那“有司”依据的法律就是修改了。
但在曹操时期的宋金等人一事上又有例外,当初乐手宋金等人在合肥逃跑,依旧法,军队出征而军士逃跑者,要将其妻儿老小投在狱中拷问至死。宋金的母亲、妻子和二个弟弟都被抓到官府,主管官员奏请将他们全部杀掉。
高柔上奏反对,认为这样处理不仅不能制止逃跑,还会助长了逃跑。曹操同意此观点,没有杀宋金的母亲、弟弟,妻子。同理,魏明帝如果在高柔的劝谏下,以同样的逻辑来推测,杀掉公孙晃不利于举报谋反一事也是说的通的。
另一个例外就是钟毓,作为钟会的亲哥哥,也曾告诫司马昭提防钟会谋反,司马昭给了一句承诺,钟氏依律当诛三族时,司马昭依诺对已病亡的钟毓网开一面,钟毓之子钟峻、钟辿特赦。所以,当初公孙晃如果也得到魏明帝的一句承诺,有可能会免除一死。
所以,公孙晃亏就亏在,魏律对“先告吏,皆除坐者罪”大概率进行了修改,没有法律可依;魏明帝面对屡次举报也没有给予免责承诺,处理时也没有按曹操思维来执行,结果一线生机被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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