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法律类书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法律类书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著名刑法专家出庭受审,为何也要聘请辩护律师?
谢谢邀请。
- 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害人、证人沟通。刑法专家涉案后,哪怕只是取保候审,也不能私自接触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被害人。但是辩护律师没有限制,可以与相关证人沟通,收集对当事人有力的证言;
- 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可以通过阅卷完整地了解案件的情况。刑法专家涉案后,没有这项权利,因此自行辩护会无的放矢;
- 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可以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等,也可以就案件辩护思路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以便更好地配合。
- 辩护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自2018年实施以来,在刑事案件领域应用广泛。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由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场,哪怕被告人是刑法专家。
- 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与公诉人、法官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提出意见,这有利于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但是刑法专家作为被告,除了接受讯问、出庭受审外,不能与公诉人、法官沟通。
- 辩护律师技能更为全面。刑法专家一般在刑法领域具有深厚造诣,但是在刑诉、证据等方面要比辩护律师欠缺许多。辩护律师不仅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以及法官的审判思路。技能要比刑法专家更为全面。
心理素质的问题,很多司法人员在纪、监委留置审查阶段,由于心中有鬼,加上长期凌驾于人之中,自己被审查后,心理防线彻底崩溃,晚上基本上不能入睡,同时在庭审过程接受不了地位的彻底改变,自己很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
1,专家也分理说型,实战型。执业律师肯定实战型。找个实战型配合辩护更有利;2,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与被告人还是有范围差别的,比如阅卷及监外找索证据等等。明显找律师辩护利于被告人;3,二者临场发挥心理上律师更占上风,利于更好发挥辩护利益;最后,可能辩护人与被告人认识角度不同,更能找到与己有利辩护理由。
泛泛而谈,尚存更多找律师辩护因由吧。
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去做!
别说刑法专家出庭受审,要聘请辩护律师,就是犯罪的律师出庭受审,也要聘请辩护律师!
第一,位置不同,角色不同;一旦成为了出庭受审对象,无论是刑法专家,还是受审的律师都会被送到看守所羁押,失去了对外界的了解;你自己根本无法掌握外界的情况,比如家人或案件当事人等多方面的信息和情报。
第二,角色不同,权利不同;一旦成为了出庭受审对象,无论是刑法专家,还是受审的律师都没有阅卷宗的权利,这个是重要的事情,你不了解案情,自己辩护起来会非常的被动。打官事,涉案信息就是关键;
第三,权利不同,尊重不同;一旦成为了出庭受审对象,无论是刑法专家,还是受审的律师,你都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而辩护律师不是,辩护律师可以进行正常合理的与他人进行沟通和交流。
无论你是刑法专家,还是专职律师,出庭受审一定要请律师,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一,刑法专家成为被告人不能阅卷,看不监委调查到的证据,以及不了解监委调查到的案件事实,辩护没有针对性。或者即使开庭时了解这些,怕来不及组织辩护或者辩护不充分。
第二,没有律师,就没法了解看守所外边的情况,等于是睁眼瞎,对自己的心理不利。
第三,职业律师很多都是在辩护中身经无数次辩护,实际辩护经验更为丰富。
刑事案件专家法律意见书的[_a***_]有多大?
(一)专家意见书当隐名提交否则不予***信。
专家意见书的主要诉讼价值在于其所提供的客观法律意见,而非专家本身。从实践中看,参与论证的一般都是学界翘楚,依《中法网专家论证服务章程》所载,“专家系指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教授、副教授和博士⑦。”由于法律专家在法律界声名显赫,不少法官可能就是他们的学生,或听过他们的讲座,读过他们的书,客观上的压力、心理上的暗示,都可能对其独立审判权的行使不利。为避免专家的声望、地位、学识等对承办案件的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当事人应当将参与论证的专家隐名,仅就论证意见本身向法庭提交,或者仅表明组织论证机构的名称,从而在合理限度内彰显其权威性。
(二)专家论证活动所获利益应影响其可***信度。
专家就论证活动收费是知识经济的常理,市场需求的必然,当事人出资委托的专家从己方角度提出专家意见也无可厚非,但其所获薪酬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在美国“法院之友”制度中就规定:呈交的意见书中需包含当事人或其他成员为此提供的金钱支持的记录,其理由在于:专家与当事人一方的辩护律师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意见应当是客观性的,过高的薪酬有可能影响专家判断立场,并丧失意见书在诉讼活动中的独立价值。因此,法官应当根据专家所获薪酬判断意见书的客观性,进而决定是否***信,笔者认为应当将当事人就论证所支出费用在论证意见后列明,该费用应大体相当于学者专家参与普通学术讨论所获酬劳。
(三)对意见书中就事实判断部分予以排除。
从司法实践中专家意见书涵盖的内容上看,既有对案件事实的评判又有对法律适用的意见。譬如从浙江省高院政策研究室收集到的21份法律意见书中,单纯就某个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的仅3份,其余18份均涉及对事实的评判。笔者认为,专家意见书仅能对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阐述观点,而不得对如何认定事实发表意见,这是由专家、学者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因为其既非案件的当事人,又非案件的侦查人员,因此无权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对事实做法律上的判断只能是法官的职权。但是,如果专家意见书被吸收在辩护词中,则既可以对法律适用也可以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因为它已经有机的成为辩护词的一部分,这是由辩护词的在诉讼中的功能所决定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律类书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律类书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