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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文子法律咨询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文子法律咨询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法生于义 出自哪
  2. 我的前半生:陈俊生为什么能轻易原谅凌玲,结局他们为什么仍在一起?

生于义 出自哪

—刘安《淮南子·生术训》

刘安(公元前179--前122),汉高祖刘邦之孙,淮南厉王刘长之子。文帝十六年(公元前164年),文帝把原来的淮南国一分为三封给刘安兄弟三人,刘安以长子身份袭封为淮南王,时年十六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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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才思敏捷,好读书,善文辞,乐于鼓琴。是西汉知名的思想家、文学家,奉汉武帝之命所著《离骚体》是中国最早对屈原及其《离骚》作高度评价的著作。

原文】文子问曰:法安所生?老子曰: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从天下也,非从地出也,发乎人间,反己自正。诚达其本,不乱于末。知其要,不惑于疑;有诸己,不非于人;无诸己,不责于所立。立于下者,不废于上;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故人主之制法也,先以自为检式,故禁胜于身,即令行于民。

【译文】文子问:法律是怎么产生的?老子说:法律产生于最佳行为方式,最佳行为方式产生于众人的适宜行为,众人适宜的行为符合人心,这就是治理的纲要。法律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地下冒出来的,发展于人间,人们反过来用法纠正自己的行为。法律以诚信为本,不会被枝节末端所扰乱。知晓其纲要,就不会迷惑于疑问;自己能辨别,不非难别人;自己不能辨别,不去责备已立之法。对下面的人立的法,同样不排除上面的人;禁止民众干的事,自身同样也不干。所以君主的制定法律,先以自身来检验,所以禁令能够制约自身,那么就可以在民众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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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生于义,出自西汉刘安《淮南子·生术训》,古代经典法律名言

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

法制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如果人的行为合于宜那么所有人就都能够安定,所有人都能够安定下来,就是每个人的行为举止都合乎人的性情与心神了,也就是***都可以安乐,这就是治理国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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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半生:陈俊生什么能轻易原谅凌玲,结局他们为什么仍在一起?

这就跟为何有的人为了第三者一定要离婚,千辛万苦离婚后发现第三者还不如前任,但仍然会将就过下去,不会再次离婚是一个道理。

我身边就有几个例子,在婚姻中觉得婚姻无味,爱上了第三者,想尽办法离了婚,和第三者再婚了,真正生活下来,发现第三者比原配差的远,但一般也不会再离婚,仍然会继续过下去。

《我的前半生》中,陈俊生很渣,凌玲心机很深,最终两人矛盾重重,但结局仍然在一起。

在第一段婚姻中,陈俊生在婚姻里过烦了,觉得和子君没有共同语言,突然遇到个外遇的***,很有新鲜感。虽然这个外遇是各方面都不如子君的凌玲,但陈俊生被凌玲的表面蒙蔽了,以为凌玲是一个善良努力、和他有共同语言的人,谁知凌玲是一个城府极深的小人,虽然陈俊生知道了凌玲的所作所为,但他们最后仍然在一起。

我想陈俊生真的是经不起再次离婚了。第一次离婚还有一个凌玲在等着他。经历了这么多,他再次离婚的社会成本、面子成本就高了许多,也并没有另外的人等着他。

再加上能够遇见对的人也不容易,离第一次婚已经折腾得不得了,再离一次婚更伤不起,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走完。好在结局陈俊生知道了真相,晓得后悔了。凌玲也知道自己在陈俊生心中,也并没有那么重要。接下来的日子,他们的生活也不见得好过。

所以,陈俊生和凌玲不离婚,继续在一起,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个结局是可以接受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文子法律咨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文子法律咨询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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