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开庭实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律师开庭实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到法院了,***通知我们找辩护律师了,还需要多久开庭?谢谢?
对时间问题,看下面几条规定: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我想问下法律援助委派的律师再开庭的时候会为当事人尽心尽责的辩护吗?
法律援助委派的律师在开庭的时候会为当事人尽心尽责的辩护!这个你尽可能的放心!但是法律援助律师通常都是年轻律师,经验不足,因此重要的案件还要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为你服务!
不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和***也有类似义务。现刑事辩护全覆盖,不请律师就得援助。因此是否开庭与告知无直接关系。当然***告知就真的是开庭了。
#提问律师天团#在庭审现场,对方律师气场强大,你该如何应对?
不知道题主所称的气场是指什么。如果是表现的张力,法庭不是舞台,诉讼也不是舞台剧,法官是裁判者而非观众。所以气场大小对观众有效,对坐在庭上的基本无效。如果是指对方律师功底深厚,举手投足间给人自信和信任,只能说你碰到了一个强劲的对手,也不必紧张慌乱,自乱阵脚。
作为对手的你要做的是用充分的证据和过硬的法律功底向庭上的裁判者证明己方提供的证据能清楚证明主张的事实,己方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合法有据、正当合理。指出对方证据的缺陷,粉碎证据链条,反驳对方观点中的错误。
总之,说服裁判者才是诉讼的主要任务。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靠的不是气场,而是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办案期间和“气场强”的律师对过庭,也和“气场强”的律师共同担任过同案被告的辩护人,其中大多数律师都属于兼具气场和能力的那种,不过也遇到过少数几个夸夸其谈之辈,下面列举两个我印象深刻的空泛之辈的例子:
一、全程不谈法律关系型
在某个主犯为集资诈骗,其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非吸”)的案件中,共有6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作为其中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某律师为第四被告人的第二辩护人。在庭审法庭辩论阶段,该律师在第四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的首轮辩护意见发表结束后,开始长达近半个小时的辩护,全程“气场十足”,先是系统解释了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称最开始时候并未将其简称为“非吸”,之后在办理了大量案件以后,司法机关具备了大量经验后才将其简称为“非吸”(Are U kidding me?!!!!),最后其结论最终落在司法机关应当给予“非吸”的被告人更多的空间,法律的运用应当更灵活,长达近30分钟里,从未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进行过任何分析。
其间我观察了控辩审三方的表情,辩方的其他几位辩护人基本处于扶额、偏头状态,对面两名公诉人忍俊不禁,审判长全程目不转睛地盯着天花板,审判员全程玩笔,人民陪审员呵欠连天想睡又不敢睡,书记员不断叹气却早已停止了记录……
二、不切实际型
某个故意***的[_a***_]案件,我作为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指控要求对被告人判处极刑,本案被告人持利器将死者周身扎刺二十多处,多集中于胸、颈、头部。在对面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气场十足地表示: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并非是被被告人XXX扎刺致死,这足以证明被告人只是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对死者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在法医学尸体检验中,人体重要脏器遭受外力刺破导致大出血死亡,在死亡原因处都是以“失血性休克死亡”予以认定,难道对于这位律师而言,只有“外力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和“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两种情形,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么?
总的来说,气场只是一种手段或是说是工具,是用来更好的阐述自的观点,令观点更具有说服力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每个律师所必须的手段,换言之各个律师都有其不同的风格,未必气场十足的就一定是好的风格。
法庭上如果遇到的对方是一个气场十足且功底深厚的律师,那么就不要将全部精力放在拆解对方观点以及和对方硬碰硬方面,可以***用相对委婉的手段,将自己的观点不断完善,进一步精细、透彻,通过说理去打动法官,这样所起到的效果并不一定会比对方律师差;而如果遇到的是类似于上述类型的律师,那么就自然不必畏惧,尽全力去拆了对方的论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开庭实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开庭实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