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自证清白?
刑事案件当事人不需要自证清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控犯罪的职责是公诉机关,实际上是由检察官一人或多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指控被告人涉嫌何种罪名、有什么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否形成锁链。
但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刑事诉讼规则,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的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则将被认定为坦白或自首。换言之,犯罪嫌疑人在警察讯问时获得刑事辩护律师帮助非常重要。犯罪的主观故意及供述往往影响案件的最终量刑。
刑事案件中,被称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检察院提起公诉为界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侦查机关、检察院有义务证明有罪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就必须撤销案件或判决无罪。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提供自己不在场或无犯罪可能的证据,还是对自己更有帮助的,更能让法院检察院信服的。
此处的当事人描述不是确切,在刑事案件当中的参与人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专门机关,如公检法等;一类是诉讼参与人,而该类又可以根据是否与诉讼结果又直接关系来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自诉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为法代、诉代、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根据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想此处的当事人应该狭义理解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普法:二者区别在于以是否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而诉讼证明责任承担主体为检察院和自诉人,诉讼证明责任主体是才是要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一定不利后果的主体,而举证责任又是提出证明责任和说服责任,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才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拿不出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而在自诉案件当中,没有侦察机关,自诉人相当于原告,应当举证不必多言。
而被告人需要自证清白吗?不需要,很简单,如果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清白,就要承担自己有罪的后果的话,这是可怕的,古往今来多少人因欲加之罪而含冤入狱,因此国家在制定举证规则时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不得自证其罪”,也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错案的发生。那问题是被告人没有法律上的举证责任,是不是可以拿出证据为自己辩护呢?当然可以,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体现,是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只不过他没有法律上的举证责任,也不需要为自己不能拿出相关证据自证清白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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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巨额财产***必须要讲清楚财产的来源才能脱罪之外,其他的案件都不要求自证清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证明你有罪的责任是由人民检察院来承担的,而在他们证明你有罪之前,并将会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否则他们就不会对你提起公诉。
在***公开审理时,你虽然有答辩的权利,可以对证据链提出质疑,但是并不会影响证据链本来的作用,***会根据证据的情况来对你做出宣判。
而你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被告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并不必然导致自己被定罪(如零口供案件)。
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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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当事人我狭义的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在刑事案件中被刑事追诉的对象。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自证清白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法律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举证不能将负有败诉的风险等不利后果。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案件不同。因为民事案件是法律地位平等的[_a***_]之间的诉讼,举证能力相当,力量均衡,故谁主张就由谁举证是基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例外。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是强大的国家机器,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力量悬殊巨大,举证能力和机会不可同日而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相当的弱小,不足以与国家机器相抗衡,故针对这种取证能力及力量的差异,《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即不得要求自证其罪,也不要求自证清白,检察院如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指控犯罪的证据,将承担败诉风险。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既做无罪辩护又做最轻辩护吗?
可以的,但是刑事案件中律师意见被***纳的去中国裁判网看看,有几个被***纳的?有个别被***纳了,以后就成为执业名片了,只能客观的说律师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司法需要。作用显而易见,要不起作用了也成为新闻热点了。
谢谢邀请!
在法庭上是否既做“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是需要根据一个律师的辩护经验和庭审时候的具体情况而做出变通的,这就需要这个律师是否有冷静的头脑和经验来辩护了。
说白了,律师就是嫌疑人请来的口舌,律师的职责就是一切以代理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这才是个有职业精神的律师。
律师在代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子有自己的一个判断,在开庭之前对案子以什么样的一个方向来辩护而对嫌疑人最为有利,来选择是以“罪轻还是无罪”的方向来辩护,如果选择了辩护的方向,一般庭审的时候是不会轻易的改变的。
而庭审其实是一个语言的艺术,你既要坚持自己的观点,又不能是个死脑筋,同时你要根据庭审的情况来配合公诉人和法官,要懂得变通。
因为有时候检察院的想法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在二审的时候,如果真遇到事实不轻证据不足的情况,有可能二审检察院会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而要求二审***予以纠正的。
如果你律师本来开始的时候是以同档次“罪轻辩护”的角度辩护,庭审遇到这种情况,那律师不改变辩护策略就是有问题了,这种情况,律师要做的就是:不说话,少说话,顺着检察院的意思来,打配合。
我就遇到过一个案例,一审被判了12年,而二审律师是打着改判保8争5的念头来的,二审的时候二审检察院直接认为一审检察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等,要求***予以纠正,而那位律师真心聪明,立马说了一些场面话,不露声色的拍了下马屁,然后直接少说话,顺着检察官的意思来,最后改判为2年,简直奇迹。
所为并不是说不能进行变通,庭审就和应酬一样,什么样的场合说什么样的话,坚持自己观点的同时要学会临场发挥,而一般没什么经验的小律师,庭审的时候就是对着辩护词的稿纸念,而钱拿的还心安理得,我也是醉了。
依我之见:‘’不能‘’
为什么不能呢?
因为你辩护方的观点在‘’定性‘’上的违反刑事法理逻辑的‘’前后矛盾‘’的论点,很容易遭遇到检控方攻击,***也不会***纳你‘’前后矛盾‘’的观点。
以下本人从控辨实务角度作简要分析:
一,作为辩护人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这是律师作为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所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依法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法律和事实有权为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辩护。所以,律师依法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是职责所在,是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的表现。
二,本案例中所述‘’律师是否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既作‘无罪’,又作’最轻’的辩护呢‘’?依我之见:不能!
A,因为罪与非罪是控方起诉和辩护人之争议的焦点,也是该案件争议的基础事实,如果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明你的当事人确实无罪,你的职责就应该坚持为你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也因为罪与非罪的最终定性会影响你的当事人的性命丶财产丶自由丶名誉,根据事实和法律(不是违背事实丶甚至弄虚作***丶贿赂法官)为当事人所无罪辩护是保障***的光荣使命;
B,那么,辩护律师又将其当事人的行为又改变为‘’罪轻‘’的定性辩护观点为什么‘’不能‘’呢?因为前面你认为根据事实和法律你的当事人无罪,你又在后面改口为‘’罪轻‘’,就意味着你已自己否定了‘’无罪‘’的观点,这在法理逻辑上是前后矛盾的辩护丶也是自打耳光的丶最为失败的辩护;
C,指控方(自诉人丶检控方)将抓住你‘’前后矛盾‘’的论点进行分析批驳,将为抓住庭审主动权把辩护律师逼入死角,你为当事人服务的初衷将得更加遥远,你辩护律师将在庭上处于十分gan尬的地步,你都自顾不暇了,还能邦你的当事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