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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证据审查分析报告,刑事辩护证据审查分析报告范文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证据审查分析报告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证据审查分析报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为什么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而又是一个高危职业?
  2. 刑事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律师还有什么作用吗?
  3. 如果检察院先批捕了,后提审嫌疑人认为证据不足该怎么办?

什么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而又是一个高危职业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自己的辩护业务取证的,至于取证的时候如何取证?如何保证调取的证据是合法的,是真实的,需要靠律师自己去把握。也就是说,如果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正常取证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律师取证的时候必须要保证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不能编造证据,也不能避重就轻的取证。所以,题主问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的观点是错误的。律师职业是一个高危职业,实际上是某些人对律师职业的判断错误。如果一个律师在执业的过程当中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不搞一些违规的东西,律师的职业是没有风险的。所谓的高危判断,实际上是指律师很可能违法因为律师的刑事辩护权以及法庭辩论权虽然是可以豁免的,但并不是可以胡乱来的。也就是说,律师不能***,如果律师制作了虚***证据或操纵虚***诉讼,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国家权力规定律师没有刑事取证权。律师明知代理的刑事辩护案件证据不足甚至是冤案,出于法律正义去取证,将面临伪证罪风险。刑辩律师没有职能只有义务这个义务就是配合公检法动员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求轻,保证刑事诉讼顺利完成。死磕律师不受待见,具有坐牢的风险。律师的游刃有余用武之地是在民商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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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的结论就是一个误解,刑辩律师是高危职业的结论与律师的职业素养密切相关。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有两种法定情形,在侦查期间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只能由律师担任。

如果说律师没有取证权,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将是一句空话。赋予律师取证权是法律应有之义,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律师调查取证权也作了合理的限制。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包括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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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护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以上是对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认识的回应,为什么说刑辩律师是高危职业呢?作者认为,刑辩律师的高危主要发生在两个阶段,而且主要是律师[_a***_]了巨额辩护费。

  • 刑辩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阶段。刑辩律师收取了巨额辩护费,容易发生通过行贿司法人员获得不当利益,因而高危;
  • 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阶段。刑辩律师收取了巨额辩护费,可能发生收买证人、被害人,使证人作出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作了虚***的陈述,因而高危。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律师是一个外表光鲜,内心苦逼,在刀尖上跳舞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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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很多人理解的律师都是港台剧中那些西装革履,香车宝马,外表光鲜,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美男靓女,而实际上是严重的误导,***剧中的律师只是文学形象,现实中根本不是那个样子;

二、律师不是公务人员,没有公务身份,很多人并不尊重,被人看不起,不理解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律师的地位并不高;三、律师没有固定的收入,收入很不固定,不少律师经常在为温饱而努力,因此律师并不是高收入人群,不是大家想象的收入很高;

四、律师支出很大,律师要交纳税收,要交纳社保金,要支付培训费,一年下来数额很大,不是人们想象的没有什么支出;五、律师的执业风险很大,律师经常受到对方人员,自己委托人员,社会人员的攻击,经常被投诉,经常被律师协会调查处罚,因此风险巨大,随时都有停止执业的可能;

六、律师的健康很难保障,律师的知识更新很快,需要不断地学习,需要经常出差,经常加班,经常受气,生活很不规律,高血压、心脏病、脑梗经常发生,健康根本无法保障。

七、律师时时刻刻都面临着伪证罪的危险,随时都有可能从辩护人变成被告人。

总之,律师就是一个被高估的职业,是一个不太好的职业!是一个高危的职业!

刑事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律师还有什么作用吗?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种说法经常在判决中甚至很多已证明是冤***错案的判决中出现。是否达到了关键看你的立场和认定的标准。公检法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辩护角度看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能脱离具体案件,不能在未研究案卷时轻易表态。请律师是基于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一种保障,不一定非要达到某种结果。因为不少案件,请不请律师,结果都一样。

实事求是地讲,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极小,极小,因为刑事案件的审判标准极高,极为谨慎,这也是刑事律师远没有民事律师赚钱的重要原因。不过,刑事案件也需要请律师,毕竟冤***错案古今中外都有,无论司法制度如何改革,法官如何严谨,都会出现冤***错案,毕竟人都会犯错,即使有律师参与一样会造成冤***错案,但是这个概率相对会降低一些(我对此抱怀疑态度,但是书上就这样教的)。

律师并不代表公平正义,律师只是代表他所辩护方的利益,虽然律师也有***,但是从制度上来讲,必须要有这个环节,毕竟这样才能让法庭显得更公平。事实上,律师的弊端也很大,所以古今中外对律师极为不耻,中国古代称其为“讼棍”,也不是没有道理的,这也是中国古代律师只能替人写状纸,而不能代为出庭的根本原因。

中国要全面国际化,律师制度自然需要建设,毕竟要同国际接轨,这也是文化融合的体现。

很多关于这样的问题,刑事案件有没有必要请律师?刑事律师有没有用?也写过文章,这一次举一个亲办的案例来说明。

盗窃罪,当事人拿了列车上的旅客的行李箱,案件到达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介入。其实大家都应该知道,火车站是有很多监控的,当事人是正常的从出站口出战,监控拍的很清楚,当事人也都承认确实拿了别人的行李箱,***物品也追回来了。检察院也明确的告诉当事人,认罪认罚可以给予缓刑。如果换做其他人可能不会再聘请律师了,这种结果已经算是比较理想的了。

但是当事人还是聘请了我们,我们介入后,审查了所有的案件材料,认定犯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还可以进一步争取不起诉

恰逢春节,***日期间阅卷写材料,在上班的第一天就及时联系承办检察官,递交我们的意见。之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官***纳我们的意见,同意给予其中一人不***。但是检察官就跟当事人说,如果不是你聘请了律师,是不会不***的。

有些案件,当事人心里是清楚,自己确实做了违法犯罪的的事,对案件的定性都是不存在争议的,这种案件占大多数的。但是在量刑上其实还是有很大的争取空间的,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不知道哪些情节是对自己有利的,有些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办案机关可能会遗漏。团队有律师遇到过,当事人有自首情节,但是办案机关忘记了这一情节,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可能最后也就不会认定自首了,这一关键的减轻情节,基本上是可以减少30%刑罚的。

当事人无法看到刑事案卷卷宗,所有定罪量刑的证据都在卷里,但律师可以从审查***之日起查阅复印卷宗。办案机关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当事人本身可能是不清楚的,所以当事人的认为的证据确凿,真的是证据确凿吗?

我国现在基本上实施了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没有聘请律师的,也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这从侧面在说明,刑事案件中律师是很重要的,不管在任何案件中,律师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刑事案件分为四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审理阶段、执行阶段。侦查阶段是查明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初步审查阶段 ,审查***阶段是案件事实及证据审查阶段 ,审理阶段是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阶段,执行阶段一般不涉及证据及事实问题。可见,一个刑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不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最终认定,而是必须经过***审判阶段。对于一个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必须经过审判阶段庭审或庭前会议,律师的庭审质证及辩护是法官认定事实及证据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

此外,一个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往往具有主观性。案件是人在办理的,难免就会出现证据疏漏或程序违法等情况,证据的资格能力及证据三性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这就是各地为何大力推广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检察院先批捕了,后提审嫌疑人认为证据不足该怎么办?

检察院批捕后发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并不稀奇。比如检察院批捕后,公安后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的;或者批捕后案件已经到了审查***阶段,检察院做出“证据不足”不***决定的案件,都能解释批捕后发现证据不足,办案机关应该怎么处理

第一,检察院批捕后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如果公安继续侦查发现当事人无罪,公安机关是有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的。

有人会问,“没有犯罪事实”为什么要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

这里要了解司法实务中可能存在的一种现象,即查明的证据显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但是办案机关并没有基于“没有犯罪事实”,做出“彻底”的无罪认定,而是以“证据不足”为由放人。

第二,更有甚者,检察院批捕了、公安移送审查***,案件已经到了审查***阶段,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可以做出三种不***决定,其中包括“证据不足”的不***。“证据不足”顾名思义: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而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检察院,证明不了。当事人即无罪。

去年本人参与办理了一起因保健品诈骗牵扯出的侵犯公民信息罪案件,即属于这种情况。当事人被批捕后案件后来到了审查***阶段,检察院结合我们出具的辩护意见,发现本案定罪的证据不足,故作出不***决定。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这种情况不罕见。

批捕后,犯罪嫌疑人翻不翻供,那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无需担心。毕竟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证据共有八类之多,犯罪嫌疑人供述只是其中一种。刑诉法同时还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而无其它证据的,不能定案;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即零口供)的,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的,可以定案。这说明口供不是唯一的证据,证明案件成立需要的是可以互相印证、形成体系的证据。

至于批捕后检察院主动发现证据不足的情形,也是有的,但基本不是检察院提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现的,因为检察院提审是批捕前对案件的一环,如果批捕前审核发现证据不足,就不会批捕,至于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提审时开不开口,对案件审核基本没影响

具体条文请自己搜索。

【怎么办?要看谁问这个问题?】

问这种情况怎么办的,是嫌疑人及其家属?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不同的提问者,不同的办法。具体如下:

1、嫌疑人一方问这个问题,下一步怎么办?

如果您是嫌疑人或嫌疑人的家属,批准逮捕之后,本人不承认,检察院又认为证据不足,退回办案单位补充工作的情况很正常。批准逮捕后有两个月的时间就是为了补充工作的。两个月捕后审查***时限届满,还可以有两次退补侦查的机会。所以,作为嫌疑人一方,没什么好办法,等着继续侦办的结果吧。

2、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怎么办?

证据不足就放人。证据不足说明在法律上是无罪的,无罪就要放人,并且放人是唯一合法的步骤。不放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就是犯罪了,人家没有罪你非要找点罪弄在他身上,难道想栽赃还是要制造点冤案?

首先要确认一下,在当前刑事诉讼流程中,检察机关批捕后再去提审犯罪嫌疑人可能性不大(此时案件经审查逮捕程序后又回到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了,看守所给不给你提人出来都存在很大疑问);

其次,经审查机关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应该都是建立在案件符合逮捕条件这个基础上的(事实证据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和刑罚条件)。如果审查认为虽然符合逮捕条件但还有部分事实不清的,在批捕的同时会同时向侦查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提纲》,督促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

最后,如果真的发生了题主所描述的情形:即批捕后发现证据有问题,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可以把这种情况描述为“批捕后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分两种情形处理:(1)侦查机关自行发现并核实的,可以改变批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甚至直接释放,但需向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机关通报;(2)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机关发现批捕有错误的,可以撤销该批捕决定,并把相关文书送侦查机关执行。

上述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有更好的见解的,欢迎大家关注或在评论区讨论。谢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证据审查分析报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证据审查分析报告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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