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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夫欠下的300万元“外债”找上门,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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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作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所借外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那么可以借助诉讼渠道向法院申请解决。因此需要根据夫妻一方所借外债的性质与用途来区分共同债务与否,即赌博、***等外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用途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前夫欠下的300万债务,和你能有什么关系呢?千万不要往自己身上揽债务,既然称作前夫,这就说明你们已经离婚很久了。之前丈夫欠下的债务是你们共同的债务,离婚了以后这些债务就是他自己的债务了。你没看以前,但凡是身背巨债的人一般都与妻子选择离婚。目的是不想让妻子被債务托累,把负债的责任归在自己的身上,让妻子去过安稳的生活。这样的男人才是最好的男人。敢于担当,不拖累家人的做法我十分敬佩。所以说你与丈夫已经离婚了就不要在考虑他的债务是不是你的债务了你们既然已经脱离了夫妻关系,他之前所欠的债务和你也没有任何关系。不要担心和恐慌了还是过好你自己的日子。不要被这件事情所拖累了。
谢邀!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看证据,比如,是否有你签名,所借的款项用于做什么?如果是赌债之类,属于个人,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工作之类,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当然,一切都看证据,建议咨询律师或者***工作人员。
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但是房产证是妻子一个人的名字,丈夫去世了,房产归谁?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这个房屋的性质。房屋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因房屋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夫妻双方对此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既然该房屋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一方去世后,就产生财产析产和继承的问题。所谓析产就是要先将房屋中男方的份额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分割后,再由男方的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继承。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这房屋是属于夫妻名下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妻子名下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屋,通常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有例外。如果双方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的,那房屋就可以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大家一看就懂了。
这里,让大家困惑的地方是,既然房产证写了妻子的名字,是不是就意味着房屋一定就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呢?
这需要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历史的原因,房产证改版了多次。不同的版本有不同的填写规范。房屋登记部门的登记规则也调整了多次。
1、如果那本房产证上只写妻子的名字,并且在相关栏目内注明“单独所有”四个字的,则可以明确该房屋属于妻子名下的个人财产。
2、如果房产证上只写妻子的名字,但没有“单独所有”四个字的。就需要到登记部门去查询登记档案后再来作判断。
若登记档案中,留存有夫妻双方约定房屋归妻子的约定书的,则房屋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
若登记档案中没有留存约定书,虽然房产证上没有显现丈夫的名字,但他受婚姻法保护,俗称隐性共有人。所以这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若此时妻子坚持认为,房屋是她个人所有的。可以向***提起确权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明确了夫妻之间房屋的归属后,再来看丈夫去世后,房屋的归属。
1、如果这房屋是妻子的个人财产,丈夫去世,房屋仍为妻子的个人财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北京婚姻财产房产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北京婚姻财产房产律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