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中国刑事辩护的现状与挑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中国刑事辩护的现状与挑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刑事辩护还有实质意义吗?
在法院裁判文书没有生效以前,谁敢说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楼主也太主观片面了一点,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由公检法一手包办,那么必然导致大量的冤***错案发生。
举个简单的案例:上个月一个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案件,拿到指派通知书和法律援助函的时候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签了,量刑2-4年,罚金25000元,而且开庭时间都确定下来了。按道理来说吧,辩护律师基本上无所作为了,也就是走走过场。可是我去检察院阅卷以后,在会见被告人时,发现了如下问题:1、被告人系接到派出所的电话以后,主动到指定地点投案,而起诉书认定为抓获;2、被告人到案以后,向刑侦人员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信息,具有立功表现,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被告人并没有向公诉人告知这些情况。回所以后,第二天就将上述情况以律师意见书的形式提交给承包检察官。后来开庭,立功没有被认定(公安机关无法核实),但是抓获改为了自首,这一来一往,刑期少说也会减轻6个月左右,对被告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很多网友不知道多判6个月与少判6个月的区别,不但少受6个月的处罚和劳动改造,一个成年人,花6个月去打工赚钱,少说也能赚几万块吧。援助律师,没有收你一毛钱,帮你减轻了6个月的刑罚,这难道不是辩护律师的作用和价值。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和争取,定个抓获从重处罚,被告人能怎么样呢?
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刑事辩护还有实质意义吗?
当然有了。一个完整的、公平的案件,必须要事实确是充分,适用法律必须正确。所以,刑事辩护的意义非常重大,就比如比喻的***一案,不能从当事人杀了人而定***罪处罚。还有很多情形需要界定,是故意***?过失***?还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者是为民除害?这牵扯到一个辩证的逻辑。这就需要从各个方面深入的思考、研究,需要辩护人的法律储备、辩护经验和辩护人的睿智,能够化解对被告人不利的方面,争取为被告人做罪轻、无罪甚至有功的辩护,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劳荣枝案新进展,已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真判不了死刑吗?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被废除,***的执行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还是比较严谨的。
一方面,这仅是一审判决,劳荣枝表示不服,已经提出上诉了。所以,根据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会有二审的。二审会不会改判尚是未知数。
另一方面,***还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程序,那才是***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劳荣枝没有判***,受害者家属真是万万不能接受的,毕竟他们收的伤,别人体会不了。
律师通过辩护给一个[_a***_]人减轻了惩罚,会是一种什么样感受?
法律面前***平等,罪大恶极之人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刑事辩护犯罪嫌疑人对抗国家公权力的一种手段,不然公权力判定的一些罪大恶极之人,也有可能是冤***错案的受害者,这样的例子在我国屡见不鲜。
这也是为什么对于一些可能判处***和***的案件,国家要给当事人请律师。律师是司法公正的一部分,是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行驶他的权利。
有职业操守的律师,会公正的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不会从主观上因这个人罪大恶极,而消极对待,辩护的目的是争取免除其不应承担的罪责,否则没有律师辩护的犯罪嫌疑人就等于罪犯。
首选,说明律师水平不错,在职业上他是一个尽职的律师,自然会很高兴。
其次,之所以能够减刑,一方面是律师抓住检察官和公安取证上出现的程序和实体的问题,然后导致一些证据不能使用,取得了诉讼的胜利。
最后,就是通过这样的不断考验,才让检察官的办案水平越来越高,这个国家越来越走向法治,减少冤***错案。这才是最开心的事。
法律是***平等的,我们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还有律师也应该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人,那么问题就来了,律师该不该给罪大恶极的人辩护呢?我认为应该从几方面考虑,如果律师为了个人利益帮了他,并且无罪释放了,那么律师就违背了他的职责,丧失了法律的威严,没有了正义,并且对受害人是极大的不公,如果这个人要是被冤枉的呢,律师帮他还原真相,那这就属于正常辩护,现在都是法制社会,我们要用法,来维护每个的权益,这样才体现出律师的真正价值!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中国刑事辩护的现状与挑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中国刑事辩护的现状与挑战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