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请求鉴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请求鉴定的解答,让我们看看吧。
刑事辩护如何询问关键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
庭审中一般***用交叉询问的方式。在英美法系中,交叉询问有着一整套的询问规则,但在国内,并没有那么多的规则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基本上,询问是自由发挥的,但也有一些技巧可循。
庭审中进行交叉询问的方式,举例来说,如果是控方证人,则先由控方进行询问,主要是围绕想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使得证人充分地将信息点表达出来。
控方询问结束后,再由辩方进行询问,询问要点则是证人证言的漏洞部分。此时对于证人而言,询问的问题和方式则相当具有攻击性。但是如果涉及到对证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辩方询问结束后,由控方再进行一次询问,围绕证言所暴露出来的漏洞,进行圆场,相当于打补丁。
控方询问后,经法庭同意,辩方还可以再进行一次询问。
但是一般而言,在第一轮交锋后,证言基本上已经进行了充分展示,第二轮询问的火药味已经小了很多。
就询问技巧而言,一般来说,要服务于整个辩护策略,进行巧妙设计,这就需要相当的经验积累,结合具体案情而定了。
证人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则是运用专业知识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
庭审中,向证人及、鉴定人及专家证人发问需要有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需要庭审前仔细阅卷,围绕案件疑点,需要证人及鉴定人作出解释的问题,设计出需要发问的问题。
设计问题要层层递进,让证人、鉴定人来不及犹豫和躲闪,把最真实的情况呈现给法庭。
不要和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进行辩论和争吵,只请上述人员回答问题,对于证人、鉴定人所陈述的问题达不到证明标准和本案无关联等问题,在发表质证意见时陈述。
对以上人员的发问,必须在审判长的安排许可下发问,不能擅自发问。
为什么有的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还有律师为其辩护呢?
谢谢邀请!
首先
解释一下关于律师辩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和理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大体提现在三大方面,一是有利于发现真相,增强搜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对抗辩论的方式,发现问题,找出法律中的问题,从而完善刑事诉讼的措施、程序等;二是通过辩护的方式来突显程序正义,从而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的权益;三是有利于法律的宣传,促进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权威,通过辩论方式,可以更直观、更深入地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达到普法的目的。
其次
从上面的论述可看出,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从国家层面而言,并非仅仅为犯罪行为减轻开脱罪责,还有上面的三个目的,律师辩护的意义就在于此,所以我们有时看到有的案件证据确实确凿,有的案件无论如何辩护都应当判处死刑,单纯简单的看,似乎辩护没有作用,但实际上通过律师辩护制度,通过律师和犯罪行为的交流和沟通,可以发现犯罪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对于社会中的、家庭、和工作、组织团体等出现的复杂关系、矛盾等进行梳理,为以后的问题提前预防,提前总结而给出经验和教训。
第三
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怎么才算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例,每一个案件如果想达到这个标准,需要一个公正的裁决,那么,在有公诉机关和律师相互辩论的情形下,才能向其他公民展示[_a***_]的证据,通过辩论的方式使案件得到透明的、公正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律师的辩护意见得不到***纳,罪犯被最终被判处***,这恰恰但更能证明,这样的判决才是证据确凿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这种对抗式的辩论,才能更充分的进行说理、***。当然,律师辩护并非仅仅限于当事人委托,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同样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当无偿的法律援助。
简单的说,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找出没有犯事的证据,或适用法律不适当的地方,做到应用法律准确,不冤枉人。所以,律师根据法律条款,为嫌疑人辩护是他的工作职责,不存在故意倒向坏人,为坏人说情的事。当然,也有品行低劣的律师故意颠倒黑白,但那是极少数,不能因此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现在国家实行刑事案件全覆盖的辩护制度,也就是说每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要有律师为其辩护,以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重大的可能判处***的案件,更应当慎之又慎,也就更有必要律师参与了,律师的参与对于保证案件审理时的公平客观会起到监督作用,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律师的辩护制度并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而是针对所有的刑事案件,是为了监督,防止违法审判从而防止错案的发生。
对于一个案件,审判之前谁也不能说就是证据确凿,法理难容,只有经过法院、检察院、被告人、律师、被害人等各方对证据质疑和辨别,才能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应当适用的法律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公平正义。
任何一个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都不能说能保证公平正义!
因为有钱能使鬼推磨 5000年的历史流传到今天 最脍炙人口的就是包拯 海瑞 寇准 况钟四大清官的事迹 毕竟能不为金钱所诱的人少之又少 做官能为民作主的人 也是少之又少
谢谢邀请。
1,不是"有律师为其辩护",这种所谓"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如果没有律师为其辩护,必然会指定律师辩护。"获得公正审判权"是基本***,这也是联合国的嫌疑犯权利公约的规定。哪怕是表演,走过场,至少也体现了程序公正。而设立辩护制度还不仅仅是追求程序公正,而是追求实质公正。
2,所谓"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持这种观点就存在偏见。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只是大多数人的观点,这种大多数人的观点就正确吗?刑事犯罪不能以"多数人"来认定事实,确定证据,决定量刑!比如,现场10个人中,8个人说张三杀了李四,2个人说是王五杀了李四,在无法排除王五杀李四的情况下,你敢认定是张三杀了李四吗?所以,有矛盾必需排除,而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
3,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办得严丝合缝,一切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环环相扣,没有一点瑕疵的情况很少!根据经验,即使是现场作案,现场被抓的案件,也不可能无懈可击,真的把案件办得无懈可击,或者是有预谋的***案,或者是做的冤案。绝大多数的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定罪量刑等方面存在问题。所以,律师辩护是必要的,律师不是一定把有罪辩护成无罪,而是既要要防止无罪被判有罪,轻罪被判重罪,又要程序公正,不能让侦查机关为追诉犯罪不择手段,要保障公正审判基本***。
4,以上是从辩护制度上考虑。从律师方面考虑,有一些律师并非没有是非观念,但哪怕是心存嫌恶,也要履行职责。而不少律师辩护当一门生意在做,人气很重要,没有露脸机会,怎么让人认识律师的才能?所以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一些律师免费辩护,不过就是一次合法的广告宣传罢了。当我们把辩护当作一门生意来看的时候,一些律师争取给"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惯"的案件辩护,不过是一次合同行为,只是辩护律师是否尽力,辩护服务质量是否能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就要看辩护律师的水平和能力了。
刑事案件开庭时鉴定人坐哪?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请求鉴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请求鉴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