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人的指定条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人的指定条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被告人律师可以要求原告出庭吗?
可以,但需要经过法院同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或者与案件事实不符,可以向***申请,要求案件被害人出庭,接受***询问。
被害人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出庭,就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主张被告人赔偿。
刑事诉讼法 第288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八十八条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人员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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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
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属于法定范围内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和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公平正义和效率价值。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规定是什么,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就可以申请阅卷。如果律师遇到了带有“机密”、“秘密”字样的***意见书,一定要注意此类法律文书带来的刑事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_a***_]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刑事案件能不能叫律师拿起诉书和卷宗不辩护?
根据法律程序,被告在刑事案件中有权选择是否辩护。律师可以代表被告拿***书和卷宗,但是否选择辩护取决于被告本人。辩护是被告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策略,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如果被告选择不辩护,律师也必须尊重被告的意愿,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最终,法庭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人的指定条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人的指定条件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