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职务侵占刑事辩护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职务侵占刑事辩护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怎样写职务侵占举报信?
- 诬陷职务侵占如何处理?
- 工作失误被公司报案说成职务侵占,现取保候审,想跟公司协商解决,公司不愿意见我,该怎么办?
- 职务侵占罪有被告人字句,但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办?
- 职务侵占和盗窃有什么区别?
怎样写职务侵占举报信?
可分几个部分写:
一是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
四是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如果实名举报的话)。另:如果被举报人属于公职人员,应向纪委或检察院举报。
诬陷职务侵占如何处理?
诬陷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行为,应该及时***取措施进行处理。首先,受到诬陷的个人应该保留相关证据,向上级或纪检部门举报。
其次,相关部门应该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查清事实真相,进行惩处和赔偿。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和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工作失误被公司报案说成职务侵占,现取保候审,想跟公司协商解决,公司不愿意见我,该怎么办?
职务侵占应当根据数额及犯罪情节定罪量刑,积极退赃取得公司的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有被告人字句,但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办?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职务侵占和盗窃有什么区别?
区别:1、要求是单位职员,而***没有;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要求。
职务侵占的手段里就包含了***的行为,相当于职务侵占会把利用身份便利的***给吸收了,不定***罪,而定职务侵占罪。
然而因为职务侵占罪和***罪在起刑点上有巨大的差异,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比如***罪2000元的起刑点,职务侵占罪是10000元,如果被告拿7000块的东西,如果认定成***则构成犯罪,如果说是职务侵占则不构成犯罪。因此,有人说职务侵占罪不应该再扩大,应该仅在侵占这一种行为,其他的就***、骗取的行为就以***罪和诈骗罪处理。这样做的好处是(1)平衡法条间的适用;(2)监守自盗比一般***更可恨,定职务侵占就轻了。当然目前司法实践并没有***取此做法。
司法实践中,员工窃取公司财物的案件并不少见,尤其在制造、销售企业中,邓世运律师近期也在[_a***_]宝安区处理一起SMT工程师窃取车间设备零配件的案件。此类案件,定***还是职务侵占,追诉标准差异很大,以珠三角地区为例,***罪的追诉标准是3千元,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是6万元。
职务侵占中的“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主要包括侵吞、窃取和骗取三种类型。窃取型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在窃取型非法占有的案件中,是定***还是定职务侵占?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那么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否则,以***罪定罪处罚。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5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认定的孟某窃取本单位电修车间配电室内的钢管等物品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孟某属于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物,并不属于刑法第271条中的“利用职务的便利”,故孟某的行为构成***罪,而不是职务侵占行为。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2015)川刑提字第2号案件中(一审***定***罪,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改判无罪(定性职务侵占,但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省检察院以定性错误为由,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提审,裁定维持二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在阐述裁判理由时指出,区分***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本案中对原审被告人杨某如何定性,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
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857号案件中,***认定,被告人雷某1(公司车间主管),被告人刘某、雷某2(公司车间物料员),趁下班之机将公司车间内使用剩余的锡膏藏匿在身上,通过公司安检门离开。***认为,三名被告人系利用工作便利非法窃取公司财物,而非利用职务便利,构成***罪,不***纳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2016)粤03刑终473号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2015)川刑提字第2号案件中,四川省高级人民***在阐述裁判理由时指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在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保管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利用职务的便利”?主要看行为人对窃取的财物是否有主管、管理、经手的权力,如果没有,那么就不存在利用职务的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而构成***。
在最高人民***(2018)最高法刑申5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认为,案发时孟某系本单位普通工人,不具有对电修车间配电室内财物有主管、管理、经手的权力,孟某仅仅是因为自身维修电力的工作需要保管有配电室的钥匙并熟悉本单位环境,属于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物,不属于刑法第271条中的“利用职务的便利”,因此孟某的行为构成***罪,而不是职务侵占行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职务侵占刑事辩护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职务侵占刑事辩护词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